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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集体申请书范文》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8 03:57

如何写《集体申请书范文》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集体申请书的作文,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明确目的:首先,要明确集体申请书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申请某个项目、活动或者荣誉,还是为了表达对集体的认同和责任感?明确目的有助于使文章更有针对性。
2. 结构清晰:一篇优秀的集体申请书应该具备清晰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引言部分简要介绍申请背景和目的;正文部分详细阐述申请原因、个人优势、团队贡献等;结尾部分表达对未来的期望和决心。
3. 内容充实:正文部分要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对集体的贡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a. 个人能力:介绍自己的专业背景、技能特长、工作经验等,突出个人优势。
b. 团队贡献:阐述自己在团队中的角色、所取得的成果、为团队带来的价值等。
c. 事例佐证:用具体事例证明自己的能力和对集体的贡献,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4. 语言表达:申请书中应使用简洁、准确、富有感染力的语言。以下是一些建议:
a. 避免使用过于华丽的辞藻,以免显得浮夸。
b. 使用积极的词汇,展现自己的自信和决心。
c. 注意语句通顺,避免出现语法错误。
5. 格式规范:集体申请书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排版,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以下是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直接起诉”是怎样起诉?

即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可谓亮点频出、备受期待。而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就是新法在第56条中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新法首次以明确立法的形式打开了法院审理该类纠纷的大门,就农民的权利救济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指标性意义。

那么随着5月1日的一天天临近,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外很久的你是否已经在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意图好好和村集体打一场官司呢?这法条中的“直接起诉”究竟该理解为怎样起诉呢?起诉需要有怎样的前置条件或者程序吗?

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在实际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大家做一番浅析和预测。

【律师观点:“直接起诉”不等于真能“直接诉”】

单就56条的文义而言,乡镇街道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调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救济渠道均无法成为“直接起诉”的前置程序,按此规定似乎也不存在所谓的“复议/裁决前置”,涉案农民只要认为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被非法剥夺了,就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言以蔽之,起诉和调解、仲裁乃至于第61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选择的关系,而非谁先谁后的顺序关系。

但问题在于,“直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真的不需要任何前置环节和条件吗?在明律师认为,这一结论还不能下得过于草率、乐观。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对“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这一表述作何理解。从文义上看,“有异议”的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已经就我们的身份问题进行过确认,即以明确的书面决定或者答复告知我们不被认定为本集体的成员。在我们拿到这样一张“纸”的基础上,似乎才会具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倘若只是我们的名字未登记在名册上,或者村集体以口头告知等形式否定我们的成员身份,我们能否直接以这些证据去法院立案起诉呢?在明律师认为,即便理论上存在这么做的可能性,在实践中我们也是不推荐的。

因为我们起诉的目的不在于提起程序,而在于赢得程序同时解决纠纷。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我们作为原告去起诉村集体侵权,那么我们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村集体确实已经否定了我们的成员身份,将我们排除在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

那么在2025年5月1日之后,村集体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来确认我们的成员身份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给出了答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据此可知,要想就我们的集体成员身份作出决定,依法应当召开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都是无权作出此项决定的。

而召开成员大会则需要全体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二参会,并由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故此,在实践中怎样促成这样一次成员大会,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个难题和挑战。实践中,一些村集体一年也不开一次成员大会,这应当怎么办?在明律师认为,对此种不依法履职的村集体,乡镇街道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有权监督纠正的。

综上,我们也就初步分析得出了就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异议“直接起诉”的前置条件,即需先由当事人向村集体提出书面的确认身份申请,村集体逾期未答复也未召开成员大会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寻求乡镇街道等部门的监督。

而只有在当事人顺利拿到村集体作出的“不予确认成员身份的决定”后,当事人才有权据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似乎是对“直接起诉”新规比较稳妥的解读。

至少在当下,“直接起诉”是不太现实的。个案中我们往往需要“曲线救国”——先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申请将乡镇街道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拉进来,在其逾期不作处理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根据需要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通过行政诉讼化解成员资格及由此带来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利益、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的操作,堪称同类型案件的经典解题思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被告固然在法律关系上直接,但却只能是民事诉讼。而行政诉讼如能提起并解决问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显然是更有利于原告的。

在明提示

笔者同时要指出的是,也许上述思路显得过于“保守”和“因循守旧”,但究竟5月1日新法施行后就咬着后槽牙“直接起诉”能不能被依法立案?立案了原告又该怎样举证?这些问题都有待司法实践去,不能轻易妄下结论。

但至少,新法已明确将此类纠纷的最终裁量权交给了法院而不是“村民自治”或者“某级政府”,在明律师也相信并期待着新法的施行和此类诉讼的提起能够为大量同类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点亮一盏明灯。

毕竟对于咱当事人尤其是饱受区别对待的女性村民而言,有身份才有权益,没身份就什么也没有了……(王小明/文)

全省首批城乡居民享“集体补助”

李延平

6月3日,记者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任务在全省率先推进,湟源县北山村、城东区王家庄村、湟中区黑城村181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享受到集体补助改革红利2.38万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人均增加131.5元,填补全省集体补助政策实施空白。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任务纳入人社服务攻坚克难清单,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逐步推广”工作原则,对接市农业农村局,梳理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人员参保等具体信息,专项工作小组20余次深入各县区所辖村开展走访摸底、政策宣讲和流程指导,摸选集体经济收入稳定、整体积极性高、条件较为成熟的北山村、王家庄村、黑城村作为首批试点村。坚持“一村一策”,指导各村结合实际,谋划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案》,修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协议》,确保申请材料真实、资金运行规范、过程公开透明、补助精准落袋。

总结湟源北山村等三个试点村的实践经验,针对补助资金到账信息时差、各村补助资金拨付审核流程长等工作堵点,积极对接税务、银行等部门,打通缴费渠道、资金审拨等“卡脖子”环节。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推行“全员普惠覆盖+重点群体倾斜”多维补助模式。其中,城东区王家庄村对低保、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优先给予倾斜补助,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每人兜底补助100元;湟源县北山村、湟中区黑城村向已参保缴费的集体经济成员分别落实普惠资金补助20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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