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3招搞定《药店验收申请书》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8 19:12

3招搞定《药店验收申请书》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药店验收申请书作文是针对药店在建设或改造完成后,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时所提交的正式文件。撰写此类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格式规范": - 遵循官方文件格式,包括标题、落款、日期等。 - 使用正式的公文格式,如A4纸、双面打印、页边距等。
2. "内容完整": - "标题明确":标题应简洁明了,如“关于XX药店验收的申请书”。 - "开头部分":简要介绍药店的名称、地址、建设或改造背景等信息。 - "正文主体": - 详细描述药店的建设或改造情况,包括面积、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 - 说明药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如药品储存条件、卫生要求等。 - 提供药店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 "结尾部分": - 表达申请验收的诚恳意愿,并请求相关部门予以批准。 - 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沟通。
3. "语言表达": - 使用正式、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 语言要准确、简洁,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 表达要礼貌,符合公文写作的礼仪规范。
4. "附件齐全": - 提供所有必要的附件,如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呼政发〔2022〕37号)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定点零售药店的便民可及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经研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先准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已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全部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评估工作与监管要求按照《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61号)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2〕61号)。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

呼医保发﹝2022﹞61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各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呼政发﹝2022﹞37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结合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二)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职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按60%支付,退休人员按70%支付,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本通知印发之日至12月31日支付限额为500元)。

二、资格申报

(一)准入条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范围为:市四区的,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普通门诊统筹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医保险办〔2022〕19号)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五个旗县为现有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资格

2023年起,凡取得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均可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三)验收标准

1.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平台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安全接入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保信息平台便民服务应用的通知》要求,使用专线或VPDN等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全量接口改造工作,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和电子处方流转。电子处方流转为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处方流转至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接入智能监控系统实时上传医保结算数据。

2.启用医保智能监管进销存管理模块,建立完整的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台账,所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

3.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登记管理制度,配备电子可追溯系统,包括配送方式、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4.配备24小时视频监控(监控影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

5.申报当年无行政处罚记录。

(四)申报及验收程序

1.各定点零售药店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官方网站下载《呼和浩特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由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汇总申报情况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市四区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市四区医保经办机构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验收标准验收完毕。旗县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指导旗县医保经办机构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验收标准验收完毕。

3.符合验收标准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签署门诊统筹服务协议。

4.在验收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停止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5.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每年10—12月组织开展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和验收工作。

三、服务管理

1.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时,应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购药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因病情所需,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最多购三个月量。

2.各参保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3.各定点零售药店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呼政办发﹝2022﹞37号)和协议内容,制定门诊统筹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购药,杜绝虚假宣传和诱导参保人员突击购药,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四、基金监管

(一)各参保人员要本着“基金安全靠大家”的理念,实事求是,理性购药,杜绝浪费,不得有欺诈骗保等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将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做好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做到公平公正。在旗县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运行后,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复检,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报请市医疗保障局予以通报退出。

(三)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内容,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组织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发现聚敛盗刷社会保障卡、哄抬药价、套现、串换、开大处方、购买非药品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嫌欺诈骗保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可随时调整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政策。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通知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7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你不可不知


为什么要更换《药品经营许可证》


我们知道,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许可证"是指国家通过对生产、使用、经营等有关单位企业条件的审核,确定企业是否具有相关的资格,是药品有关单位企业的准入资格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书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72号)要求,2019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对2019年尚未到期的许可证书,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2020年12月底前为其更换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样式


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载明内容有企业名称(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许可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签发日期、有效期等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变更记录。


与旧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相比,新版证书的正、副本上须注明日常监管机构和监督举报电话,落实监管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增加了右上角和底纹NMPA的标识;证号修订为许可证编号,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样式如下:



注意这些时间点


(1) 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启用时间:2019年9月1日起启用。

(2) 无需换证的时间节点:2019年9月1日(含当天)后新核发(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无需更换新版许可证。

(3) 新版电子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启用时间:各省启动电子版不一样,具体可查省市的通知,如广东省通知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自2020年8月17日起可自行下载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4) 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更换截止时间点:各省启动电子版不一样,具体可查省市的通知,如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由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2020年12月底前为其更换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证发证机关按验收细则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收回原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第十二条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

(3)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 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及聘书;

(6)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7)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陈列、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

(8) 拟设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仓储地址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