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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保证合同当事人》,(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9 22:14

手把手教你写《保证合同当事人》,(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保证合同当事人注意事项
正文: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明确保证合同主体
1. 保证人:应当确保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债权人:债权人应当是具有合法债权的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明确保证合同内容
1. 明确保证范围: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明确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未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3. 明确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
4. 明确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包括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赔偿责任等。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保证责任。
5. 明确违约责任: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未按时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滥用保证权利等。
三、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 保证人滥用保证权利:保证人不得滥用保证权利,如擅自处分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2. 保证人恶意串通:保证人与

妻子为丈夫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已过,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

鲁法案例【2025】058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李某与鞠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7日,李某向杨某借款170000元,并由鞠某、邓某提供担保。李某向杨某出具借条,鞠某、邓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

借条载明:“今借杨某现金(小写)¥170000,(大写):人民币拾柒万元,按月息15‰计息,期限半年,自2022年3月7日到2022年9月6日止,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若该笔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全部借款,担保人愿意代为偿还借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李某,担保人:鞠某、邓某,借款日期:2022年3月7日”。

当日,杨某交付给李某170000元,李某收到款项后向杨某出具了收到条。该收到条载明:今收到依据 2022年3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交付的现金170000元,本人保证按时归还该笔借款,收款人(签字):李某,2022年3月7日。

借款到期后,经杨某催要未果,为此成诉。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向杨某借款170000元,鞠某、邓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由杨某举证的借条、收到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杨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杨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170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杨某与李某约定的月息15‰过高,杨某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杨某与担保人邓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杨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邓某的保证责任免除。
但上述借款发生在李某与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鞠某作为李某的担保人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表明鞠某对该借款知情并同意,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杨某要求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只能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虽然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的妻子鞠某已过保证期间,但鞠某作为妻子担保,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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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郑海洋
来源:罗庄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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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仅有保证人签名,保证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民间借贷中

出具“借条”是比较常见的形式

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也是司空见惯

如果借条中仅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

欠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何艳(化名)以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21年9月、2022年1月向原告黄晓晓(化名)借款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

借款后,黄晓晓多次催收,何艳未及时还款,便于2023年5月向黄晓晓出具两份《借条》,确认分别借到黄晓晓20000元、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24年1及9月,被告胡娜(化名)均在两份《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

约定期限届满后,何艳仅归还2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予归还,黄晓晓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艳、胡娜归还借款4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晓晓主张被告何艳归还借款48000元,有其提供的款项发放凭证、《借条》以及微信催收记录予以佐证。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艳至今未予清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故原告黄晓晓诉请被告何艳归还借款4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黄晓晓主张被告胡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胡娜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中签名捺印,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胡娜应当对被告何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艳归还原告黄晓晓借款本金48000元,被告胡娜在被告何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对原告黄晓晓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在借贷担保中,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若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常事,但是在借贷中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担保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而作为保证人要合理评估借款人承担债务的能力并为他的行为提供担保,并且要清晰明白自身担保责任后再确认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黎丹霞 冉圣

综合: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广西高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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