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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9 22: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保证合同当事人注意事项
正文: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明确保证合同主体
1. 保证人:应当确保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债权人:债权人应当是具有合法债权的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明确保证合同内容
1. 明确保证范围: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明确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未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3. 明确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
4. 明确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包括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赔偿责任等。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保证责任。
5. 明确违约责任: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未按时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滥用保证权利等。
三、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 保证人滥用保证权利:保证人不得滥用保证权利,如擅自处分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2. 保证人恶意串通:保证人与
供稿:郑海洋 来源:罗庄法院 编辑:马聪聪
(图源网络 侵删)
民间借贷中
出具“借条”是比较常见的形式
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也是司空见惯
如果借条中仅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
欠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何艳(化名)以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21年9月、2022年1月向原告黄晓晓(化名)借款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
借款后,黄晓晓多次催收,何艳未及时还款,便于2023年5月向黄晓晓出具两份《借条》,确认分别借到黄晓晓20000元、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24年1及9月,被告胡娜(化名)均在两份《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
约定期限届满后,何艳仅归还2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予归还,黄晓晓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艳、胡娜归还借款4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晓晓主张被告何艳归还借款48000元,有其提供的款项发放凭证、《借条》以及微信催收记录予以佐证。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艳至今未予清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故原告黄晓晓诉请被告何艳归还借款4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黄晓晓主张被告胡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胡娜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中签名捺印,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胡娜应当对被告何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艳归还原告黄晓晓借款本金48000元,被告胡娜在被告何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对原告黄晓晓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在借贷担保中,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若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常事,但是在借贷中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担保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而作为保证人要合理评估借款人承担债务的能力并为他的行为提供担保,并且要清晰明白自身担保责任后再确认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黎丹霞 冉圣
综合: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广西高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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