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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1 08:48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自我鉴定表的电信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主题": - 确保作文的主题明确,围绕电信行业或电信相关工作展开。
2. "自我评价客观": - 在评价自己时,要实事求是,既要展示自己的优点,也要诚实地指出自己的不足。
3. "结构清晰": - 作文应结构清晰,一般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 - 开头简要介绍自己,以及为何要写这篇自我鉴定。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自己在电信行业的工作表现、技能掌握、学习成果等。 - 结尾总结全文,表达对未来工作的展望和决心。
4. "内容具体": - 避免空泛的描述,用具体事例和数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 例如,可以提及参与的项目、解决的技术难题、取得的业绩等。
5. "突出重点": - 根据自我鉴定表的要求,突出重点内容。如个人技能、团队协作、创新意识等。 - 结合电信行业的特性,强调自己在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6. "语言规范": - 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 注意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7. "格式规范": - 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包括标题、字体、字号、行距等。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电信网络诈骗新手法、新套路,为了帮助广大群众提升识骗防骗能力,公安部刑侦局通过对近期侦破的电诈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并综合各地预警劝阻经验做法,系统总结提炼了20个防诈关键词,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破译电诈骗局的“密码”。
关键词一:屏幕共享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会使用多种话术、套路诱导受害人下载、安装具有屏幕共享功能的应用程序,再利用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受害人的账户信息、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从而骗取钱款。
警方提示:在未确认对方身份前,切勿随意点击对方发来的下载链接或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涉及资金操作时需格外谨慎。
关键词二:百万保障
“百万保障”是一些支付平台提供的保险服务,并且是自动开启、完全免费的,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在冒充客服退款类诈骗中,诈骗分子通常以受害人误开启“百万保障”为由,诱导其进行退款操作,从而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百万保障”服务是自动开通且完全免费的。如果对“百万保障”相关业务有疑问,应直接联系对应平台的客服,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只要接到陌生来电,无论对方以何种理由引导关闭“百万保障”功能设置,均是诈骗!
关键词三:安全账户
这个词在冒充公检法类诈骗中经常出现。诈骗分子会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账户被冻结”“资金有风险”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将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中,并承诺资金核查完毕后进行返还,从而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公检法机关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凡是电话中自称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把资金转到指定账户的,或要求提供银行账号、密码、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关键词四:修复征信
征信记录是个人或企业在信用机构管理下的信用活动记录。如果征信出现问题将对工作、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诈骗分子常常以可以帮助“修复征信”为由,利用受害人急于清除不良记录的心理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个人征信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公司和个人都无权删除和修改。凡是声称可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都是诈骗!
关键词五:刷单做任务
刷单做任务是一种虚假交易行为,通常指商家或个人组织“刷手”进行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以提升店铺销量、信誉、排名等。在刷单诈骗中,诈骗分子通常以刷单做任务为由诱导受害人进行转账,前期给予小额返利,当受害人大额转入资金后,诈骗分子随即切断联系。
警方提示:刷单就是诈骗!网络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要轻信网上“高佣金”“先垫付”等兼职刷单的信息,馅饼之下藏着的是更大的陷阱!
关键词六:色情小卡片
“色情小卡片”是刷单诈骗的变种引流手段。诈骗分子以色情信息为诱饵,在一些公共场所散发附有二维码或联系电话的小卡片,吸引受害人扫码。受害人一旦通过卡片上信息与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就会被诱导进入“刷单返利”“同城约会”等群聊或虚假平台。诈骗分子通常以“完成任务即可获取色情服务或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受害人垫资刷单、充值转账,从而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传播色情信息及刷单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因猎奇或贪利陷入电诈分子的圈套!
关键词七:未知链接、二维码
未知链接、二维码是指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安全性和真实性的网络链接、二维码。这类链接和二维码常常混入大量广告引流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短视频平台、社交软件等渠道发送给用户。当用户点击访问时,可能被引导至恶意网站,进而被不法分子获取个人信息;也可能被诱导下载病毒、木马程序或其他诈骗软件。
警方提示:谨慎对待未知链接和二维码,避免随意点击或扫描,保护个人信息和设备安全,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关键词八:境外来电
境外来电指的是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话呼叫。境外来电是电信网络诈骗最常见的一种引流方式,来电号码通常以“+”或“00”开头,大多为虚拟号码。如果挂断电话再回拨该号码,经常会提示是空号或忙音。
警方提示:没有海外关系情况下,接到境外来电,几乎都是诈骗电话!在收到运营商境外来电提醒服务弹窗信息后,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甄别号码来源。如确无境外通联需要,建议联系运营商开通拦截境外来电服务,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关键词九:小众聊天软件
小众聊天软件系用户基数相对较小、知名度较低的聊天类应用,极易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来隐匿犯罪行为、销毁犯罪证据,有的甚至专门用来实施电诈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警方提示:警惕小众聊天软件成为诈骗工具!切勿点击陌生链接下载陌生软件,如有下载软件需求请通过官方应用市场等正规渠道!
关键词十:内幕消息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内幕消息”是诈骗分子常用的话术陷阱。诈骗分子通过虚构或夸大“内部消息”“独家情报”等概念,诱导受害人进行所谓“稳赚不赔”的投资或交易,从而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凡是宣称“内幕消息、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都是诈骗!
关键词十一:NFC盗刷
目前,NFC技术应用广泛,如移动支付、公共交通、门禁卡等等。然而,这项便捷的技术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诈骗分子会要求受害人将手机与银行卡贴靠,通过NFC功能,使银行卡信息与手机上的虚拟App软件绑定,直接读取并转移卡内资金。
警方提示:切勿随意将手机与银行卡进行贴靠,谨慎通过手机NFC功能进行陌生支付操作。
关键词十二:积分清零
当前,大量平台、网站实行积分制管理,用户积攒一定积分可以使用相关服务或兑换相关礼品。积分通常具有一定期限,如未及时使用将会过期或被清零。诈骗分子通常以“积分清零”为由进行引流,诱导受害人点击诈骗链接,进而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切勿轻信非官方渠道发布的积分清零通知,避免盲目操作落入诈骗陷阱。面对积分兑换或清零提醒,应直接通过官方客服热线、官方网站或App等正规渠道进行核实。
关键词十三:快递引流
快递引流是指诈骗分子利用快递包裹作为媒介,通过在快递包裹里附加传单或小礼品吸引受害人注意,引导受害人扫码添加联系方式,再将其拉入诈骗群聊中,进而实施诈骗。
警方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随意扫描快递里的二维码,遇到进群、转发可领礼品等情况,务必高度警惕!
关键词十四:虚拟货币
当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以及转移涉诈资金的手法之一。诈骗分子通常以“虚拟货币投资理财”为名搭建虚假平台诱导受害人进行投资,并以线上交易存在风险等理由,扮演“币商”上门指导受害人操作,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
警方提示: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所谓“兑换虚拟币投资”均为诈骗!
关键词十五:“电诈工具人”
“电诈工具人”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诈骗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大肆收购、获取“两卡”和个人信息,发展跑分洗钱、推广引流等网络黑灰产,利用多种手段诱骗群众成为“电诈工具人”。
警方提示:订购现金花束、扫码送礼品、帮助取现、出售电话卡和银行卡……这些看似平常的事情很有可能“埋雷”。面对花样百出的诱骗手法,务必增强自身识骗、防骗、拒骗能力,不做“电诈工具人”。
关键词十六:“帮信行为”
“帮信行为”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该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警方提示:“帮信行为”看似获利,实则可能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将面临法律严惩。任何出租、出售“两卡”或参与引流、洗钱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切勿贪小失大!
关键词十七:“两卡”
“两卡”是手机卡和银行卡的统称。手机卡不仅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警方提示:买卖或租借“两卡”均涉嫌违法。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售他人!
关键词十八:现金黄金
这是一种新型洗钱手段。在电诈案件中,诈骗分子通常以各种理由诱导受害人进行线下取现、购买黄金或其他易变现物品等操作,再通过跑腿、网约车、快递等方式将现金或财物直接交付给指定人员,以逃避资金监管和侦查打击。
警方提示:凡是要求取出现金或者购买黄金,并通过货运、网约车、邮寄或者跑腿等方式转交给陌生人的,都是诈骗洗钱手法!
关键词十九:购物卡
为逃避资金追查,诈骗分子通常要求受害人将资金转换为购物卡,从而进行套现洗钱。
警方提示:凡是要求大量购买购物卡并提供卡号和密码的,务必提高警惕!
关键词二十:刷流水
“刷流水”是指通过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动记录,从而增加账户交易流水的行为,主要用于提升信用评级或满足贷款审批要求。诈骗分子通常以“刷流水”为由,诱导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
警方提示:“刷流水”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在办理相关服务时,遇到对方要求“刷流水”的,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
转自公安部
来源: 小莉帮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令
第173号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7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长 陆治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部长 孙业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雷海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淑敏
2025年5月19日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关工作。
第四条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管理、服务中,应当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真实身份。
第七条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未使用网号、网证但通过其他方式登记、核验真实身份的用户与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享有同等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仅限收集网络身份认证所必需的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不得将相关数据用于用户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以外的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依法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年龄标识信息,用于支持互联网平台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完善监督制度,有效保护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涉及密码的,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网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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