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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2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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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对培根的了解仅局限于他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了法律 ——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参加工作之后,认真学习阅读了他的《培根随笔》中《论法官》一文,方知这一誓语出自在这篇文章中,培根不仅对法律作出了评析,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运行的基本准则,它本身是公平公正地,因此,作为执法者(司法人员)应认识到他们的职责:“他们的职责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律,而决不是制定或更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了。”对于执法者来讲,决不能质疑法律,否则就不可能公平公正地执行法律,如果他选择性执行法律,必然会导致法律得不到全面的实施,那么法律将会失去它的权威与公信。
“对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涉及多个领域。故法官除了熟悉法律之外还应掌握现代科技、文化、建筑、医疗等各方面的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相关知识,才能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找准突破点。法官的任何行为都应当是谨小慎微 ,如履薄冰地,因为他们处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可能是当事人终生的利益所在,更重要的是可能因此而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公信。“私迁界者必受诅咒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比私迁界者更重。”
对于当事人来讲,“诉讼时一枚苦果”。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增添了酸败的味道。作为法官,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注重办案效率,我们不能给当事人的这枚苦果增添“酸败的味道”。至于那种无事生非的诉讼,我们必须排除它对法律的干扰。对于恶意诉讼,法官更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充分运用好法律在引领社会优良风尚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恶意诉讼行为。当然法官办案还应排除一切外界的干扰。《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面对复杂的案件,法官不应向任何压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诡辩、阴谋迷惑。法官履职应依法予以保障,但法官履职应接受监督,“法官也不应滥用威权,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必出冤案”,尤其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更不应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应该懂得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引导与惩戒。“司法工作并不是找 岔子,也不是专为别人犯了法去处罚,那是不对的,消极的。我们不是惩办主义者。最积极的意义在于通过执法(当然也包括惩罚)来教育广大人民”(习仲勋)。“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者莫过于枉法”。作为法官,切勿过于苛刻,不能让法律成为复仇的工具,使人动辙得咎的罗网。执法办案中,不仅要掌握情况,弄清事实,而且还应了解与事实相关联的背景和环境。不仅注意情节,也应权衡情理。“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作为法官,还应耐心听取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兼听则明”耐心听取辩护是法官的重要职责之一。法官在审判时有四件任务。(一)调查证据;(二)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问题;(三)宣示审判所依据的原则,总结案情;(四)根据法律宣判。如果法官缺乏听取证词和辩护的耐心,就不可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但法官也不能被辩护意见所左右。你应当有依法评判是非曲直公平公正裁判的定力。作为一名法官,应谨记“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法的法律。”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明确:“法律与政策决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
要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正确地运用它。”法官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正义与良心。如果法官不能依法办案,枉法裁判,那会令法律失去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与尊严、公信。因此我们必须谨记。“一切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时刻警醒,并以此为行为规范,办事原则。
富平法院 康存生 供稿
《法律是什么》读后
转眼间,我已经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六年有余。时光荏苒,弹指一挥。回望来路,心绪难平,感慨颇多。初入院门时孩童般的自豪与梦想,融为脚踏实地的辛勤与汗水。曾经面对天平庄严宣誓的激情与豪迈,化作探求事实真相的细致和严谨,唯一不变的是一名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和渴望。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还记得2014年的盛夏,那时的我初到刑庭。因为送达开庭通知,我第一次来到看守所。穿过看守所厚重的大门,环顾四周高耸的围墙,耳边不时传来刺耳的警笛,使我感觉周遭空气中凝结着一种压抑和紧张。当戴着手铐的被告人走进陈设简单的讯问室,当时的我实在无法猜出他是怎样的一种心情,是心中暗怀忏悔之心,为自己的行为深深悔恨,还是心生叛逆,消极对抗…但透过他那机械而又冷漠的眼神,我看到的是一个人对自由的渴望,一个儿子对父母的牵挂,抑或还有对未来生活的恐惧和绝望。那一刻起他们在我心里不再是一个个符号化的“被告人”、“罪犯”,他们同样需要沐浴公平正义的阳光!
如果刑法的作用仅仅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主权、秩序和服务社会发展,那么法律、法学、法律从业者的真实角色将只能沦为被“利用”的工具;如果刑法的作用是遏制权力、扩张权利、服务精英豪强、助力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那么法律、法学、法律从业者的本质角色则是能带给你利益的价值和创造价值的伙伴。在刑法的眼中,包含着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着对犯人的怜悯,更包含着对犯人将来的祈望。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围绕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处罚一个个焦点互不相让。而对于审判人员来说,面前的被告人真的是罪不能赦、咎由自取,还是无辜遭陷、蒙受不白之冤?查微析疑甄是非,拨开云雾见青天。此时,作为一名刑庭工作人员的我们就如同夤夜行路,法律人的正直和良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娴熟的业务技能,丰富的审判经验如同风中那盏摇曳的小桔灯,把崎岖的前路照亮。
法官乃诉讼的脊梁。刑事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体现的是一种责任,一种对正义的求索和激赏。当法槌高高举起,代表的是共和国法律的统一与尊严。当法槌庄严落下,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得到保障。我们应时刻谨记:我们错不起!正如同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如果说犯罪是污染河流的话,那么法官不公正的审判就是污染水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了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法官,要求我们从现在做起,要把脚踏实地作为一种追求、一种品格、一种责任。认认真真的熟悉每一项业务流程,实事求是的做好每一份庭审笔录,扎扎实实的制作好每一份判决,砥砺奋进,勇于实践。红日初升,其道大光。初来乍到的我们犹如刚会走路的孩童,虽然步履蹒跚,但一路向前,脚步铿锵……
作者:郭程,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石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作者:郭程
编辑:张磊
审核:黄振涛
责编:陕西法制网 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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