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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2 01:49
写作核心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作文写作注意事项》
在撰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一、明确写作目的
1. 确定作文主题:在写作前,要明确作文的主题,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等。
2. 明确写作目的: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分析案例、探讨问题还是提出建议。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1.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三、掌握写作结构
1. 引言:简要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的背景、意义和重要性。
2. 正文:分为若干部分,分别阐述以下内容:
a.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b.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
c.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d.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分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过程及启示。
e. 提出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施工合同法的建议。
3. 结论:总结全文,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的重要性,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四、注意语言表达
1. 使用准确
法律关系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构建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基于工程建设的委托与受托,具有鲜明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围绕工程的各个关键环节,如工程的质量把控、工期的严格遵守、工程价款的合理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的界定等,展开权利与义务的交互。建设单位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同时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享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一旦在这些方面出现争议,双方通常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劳务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常见的劳务派遣模式下,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如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层面,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着一系列对劳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包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人员则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同时需要履行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提供劳务的义务。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依据劳务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务人员的派遣数量、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务费用的结算等。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劳务人员通常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主体区别
合同内容区别
法律效力区别
合同主次关系区别
工作范围区别
衣食住行是最基础的民生。村民建房不仅仅是个人住房问题,更是涉及到农村健康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一份好的施工合同,不仅能充分保障双方的利益,也能对房屋的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村民建房出现了问题,比如未完全履行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工程款如何支付,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如何判定等,请看本期京小槌课堂。
案情简介
贾大哥与丁师傅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贾大哥为甲方,丁师傅为乙方,由丁师傅承担贾大哥家的农村建房工作。双方约定:“......(三)承包方式:乙方(丁师傅)包工包料。......(六)施工项目:房屋主体建造、门窗、装修、屋面防水、电气照明工程。......(九)违约金:双方约定,如遇违约情况,违约方需支付非违约方违约金10万元。(十)合同总价款:46万元。”
施工期间,贾大哥与丁师傅产生矛盾,丁师傅没有完成吊顶就不告而别。后经联系,丁师傅拒绝完成房屋建造工作,要求贾大哥支付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其中关于未作约定的房顶檐板价款,丁师傅主张按照房屋单价的70%计算。贾大哥以房屋重要部分未建造完成,无法居住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协商未果,丁师傅遂将贾大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贾大哥支付相应价款。
贾大哥在庭审中表示可以支付部分价款,但同时辩称,影壁增项系丁师傅口头答应赠送给自己,故拒绝支付影壁增项部分费用;关于房顶檐板价格,贾大哥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故拒绝按照房屋单价70%的标准给付;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丁师傅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师傅对建房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应该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关于房顶价格,因双方未就房顶檐板面积进行约定,法院按本地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即房顶檐板按50%计算面积。贾大哥提出丁师傅口头答应赠送贾大哥影壁,但无法对此提出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令贾大哥向丁师傅支付影壁增项的相应价款。依据案涉房屋已经完成部分的价值,判令贾大哥向丁师傅给付已经完成部分的相应价款43万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丁师傅也确实存在违约的情形,但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庭审中,丁师傅亦提出认为违约金约定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的抗辩意见。故对于贾大哥要求丁师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仅支持相当于贾大哥因丁师傅的瑕疵履行所造成损失部分的金额,即3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的
价款支付问题
施工方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方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发包方需向施工方支付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价款。
本案中,丁师傅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建设,但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承建方丁师傅有权利向发包方贾大哥主张相应的价款。贾大哥不能以房屋未建设完成、居住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关于口头约定增减项问题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的增减项价款,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明确约定或当事人无法就约定提交证据的,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进行认定。对于是否存在增项工程以及是否属于增项工程由施工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存在增项工程而对于是否属于免于支付增项工程款或者属于赠与的增项工程由发包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贾大哥和丁师傅就影壁增项价款并无明确约定,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定涉案影壁属于双方合同约定之外的增项工程。根据证据相关规定,应该由贾大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丁师傅支付增项价款。
关于违约金问题
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就违约金进行约定,约定了违约金的,非违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相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超过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贾大哥和丁师傅在建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丁师傅也确实存在着违约情形。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故只能支持与贾大哥所受损失部分价值相当的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项目的
价格问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关于屋顶的面积和单价,贾大哥和丁师傅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事后也未作协议补充,故对于该部分价款,法院判定按照本地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京小槌提示
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加大帮扶力度,农村人口生活质量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翻建了新房。那么在建房过程中,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需明确约定各项具体施工内容及价款
农村建房施工中,房屋各部分的价格不尽相同。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将每一项价格都作出书面的明确约定,或者及时作出补充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需及时对于增减项作出补充协议
在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通常会出现院墙、小井、影壁、门楼、台阶等增项或者减项。对于这些项目的增减,双方应该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也可以通过微信等电子载体予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这些项目的裁判,将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准;若争议项目已经实际建设完成,发包方主张上述项目系承包方赠送,又不能据此提交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需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合同双方都构成了约束和保障,但要注意,订立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若出现违约情形,不能主张违约金;另外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过高,若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能支持超出合理部分的违约金的请求。
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刘宇航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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