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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2 02:13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注意事项解析
正文:
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条款,涉及双方权益的调整。在处理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明确变更范围
1.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劳动合同变更的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2. 确保变更范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变更程序
1.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强制变更。
2.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3.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取得员工的书面确认。
三、变更内容
1.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实际情况,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2. 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四、变更期限
1. 劳动合同变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 在变更期限届满前,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变更。
五、变更通知
1. 变更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通知员工。
2. 员工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1.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什么情形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设立试用期吗?
可以!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下为你介绍一些真实案例:
• 案例一:互联网公司加班争议: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业务繁忙,经常安排员工加班。程序员小李入职后,发现自己平均每天工作时长超过10小时,有时甚至达到12小时以上,一周工作六天更是常态。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让小李身心俱疲,身体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小李认为公司的这种加班安排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减少加班时间。公司却以项目紧急、行业惯例等理由拒绝了小李的请求。小李随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责令公司整改,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李相应的加班工资。经过此事,公司调整了工作安排,合理分配任务,减少了员工的加班时间。
• 案例二:制造业工厂超时用工:一家制造业工厂为了提高产量、完成订单,要求一线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工人张师傅等人虽然对此不满,但担心失去工作,只能默默忍受。后来,张师傅在了解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后,联合其他几位工人向工厂管理层反映情况,希望能调整工作时间。工厂却不予理会,依旧维持原有的工作安排。无奈之下,张师傅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判定工厂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规定,要求工厂立即纠正超时用工行为,并对工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工厂最终按照仲裁结果进行了整改,工人的工作时间得到了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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