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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3 07:57
写作核心提示:
行政部计划书作文注意事项:
一、明确目的和背景
1. 在写作计划书之前,首先要明确计划书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申请预算、推动项目、优化流程还是其他目的。 2. 了解并阐述行政部计划书的背景,包括公司或组织当前面临的挑战、机遇以及计划书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结构清晰,逻辑严谨
1. 计划书应遵循一定的结构,一般包括封面、目录、引言、主体、结论、附件等部分。 2. 确保各个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各章节之间要有过渡,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整个计划书的内容。
三、内容详实,重点突出
1. 计划书的内容要详实,对各项指标、数据、案例等进行充分论证,使计划更具说服力。 2. 在详实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关键问题、解决方案进行深入分析,使计划书更具针对性。
四、数据准确,论证有力
1. 计划书中涉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来源明确,避免出现错误或误导性信息。 2. 在论证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各种方法,如比较、对比、分析等,使论点更具说服力。
五、语言规范,表达流畅
1. 计划书应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方言化等。 2. 表达要流畅,避免出现语法错误、错别字等
【来源:教育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营利性 校外培训 机构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选择在市监部 门登记为营利 性的校外培训 机构25所。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2025年12月 | 现场 检查 | 每 年 一 次 | 校外教育培训 监管股 | 否 | |
2 | 对营利性 民办学校 的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选择在市监部 门登记为营利 性的民办幼儿 园1所。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2025年12月 | 现场 检查 | 每 年 一 次 | 教育股 | 否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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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要求,全面推进涉企行政检查一体化管理,实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药品监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九大领域有计划行政检查次数明显下降,全区行政检查减量提质不扰企,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严格落实有计划行政检查的计划制定、备案、公示等要求,严守触发式检查启动条件。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分类处置行政检查结果。推行“检查码”应用,及时归集检查数据。鼓励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参与市级部门试点创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开展宣传推广。
(一)建立统一检查事项库
按照统一部署,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中认领行政检查事项,以此为依据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并严格按照市级部门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开展行政检查。未经市级备案的检查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二)探索“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对“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尽可能缩小检查事项范围。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的低风险检查事项不主动开展有计划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现场检查。
(三)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库
行政执法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根据行政检查的实际需求,形成本领域的检查对象库。依托全市统一的检查对象库,归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以及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细分领域画像,为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奠定基础。对“无证无照”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补充进检查对象库,对多年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可根据监管实际从检查对象库中剔除。
(四)探索“无感监测”试点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级执法部门对“无感监测”对象清单的工作要求。除上级部署之外,对纳入清单的企业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现场检查。
(五)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统筹性原则,需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等内容。
(六)规范备案并公示行政检查计划
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对除触发式检查之外的所有检查实行“先计划后检查”。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司法局备案,其中街道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区司法局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备案,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七)完善触发式行政检查流程
触发式行政检查应由投诉举报、上级转交办、信访、12345投诉等线索引发,并符合市级部门规定的触发式行政检查的启动条件。因达到触发式行政检查启动条件,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明确检查重点和要求,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减少对检查对象的打扰。
(八)规范适用“检查码”
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推行“检查码”应用。开展现场检查前,行政执法部门需按照规定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除市级部门有明确的例外规定外,未取得“检查码”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检查结束后,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查看行政检查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二、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
以提升行政检查质效、提升企业感受度为目标,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加强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的对接,推动形成跨部门联合检查。
(九)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十)拓宽跨部门联合检查统筹途径
加强综合统筹,通过线下多部门协商、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会商,以及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对接等方式,推进跨部门联合开展有计划行政检查。
三、创新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十一)探索“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检查
强化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管理,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评价模型并迭代升级,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对高评级企业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低评级企业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动态调整检查对象评级,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
(十二)探索非现场检查场景
探索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十三)强化涉企行政指导
在查前、查中、查后等不同阶段,采取指导、教育等方式,预防性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鼓励各部门积极编制发布合规经营指南等文件,为全市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供黄浦样本。
四、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专班运行机制
组建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数据局组成的黄浦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遵循上下对应的原则,开展联合会商,统筹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含街道,下同)稳步开展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查找问题与不足,推动下阶段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数据,及时开展调研分析,定期发布工作提示,内容涵盖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方案制定和公示情况、涉企行政检查执行情况等。对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数据未能“应归尽归”“应上尽上”等情况,及时发出书面提示。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可以报请区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律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以及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及时分析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涉企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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