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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职务调动自我鉴定》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3 14:48

3招搞定《职务调动自我鉴定》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职务调动的自我鉴定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目的": - 确保你了解自我鉴定的目的,即总结过去的工作表现,分析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以及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
2. "客观真实": - 自我鉴定应基于事实,客观评价自己的工作表现,避免夸大或贬低自己的成就。
3. "结构清晰": - 文章应结构清晰,通常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职务调动的背景和原因。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以下几个方面: - 工作职责:描述你原来的职务和新的职务,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 - 工作表现:具体列举在原职务和新职务中的工作成果、项目经验、团队协作等。 - 成长与收获:分析在职务调动过程中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能力的提升。 - 存在的问题:诚实地反思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如何克服它们。 - 结尾部分总结全文,表达对未来工作的展望和决心。
4. "重点突出": - 突出你在新职务中的亮点和贡献,特别是与原职务相比有哪些进步和变化。 - 如果有特别突出的成就或贡献,可以单独列出,以增强说服力。
5. "语言规范": - 使用正式、专业的语言,

5个关于岗位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案例分析


在“打工人”的江湖里,用人单位有时会来一招“岗位大挪移”,给劳动者调整岗位。这一调,是合法合理的“常规操作”,还是违规乱来的“迷之操作”呢?让我们通过5个极具启示性的案例分析,快速掌握其中的奥秘!

案例一:“跨市调岗”风波

在肇庆端州区工作的黄某,所在公司在当地的业务结束了。公司和黄某协商后,决定把他调到肇庆怀集县的项目部。黄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离家太远,生活诸多不便。但公司指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本就包括广东多地,且黄某的岗位从“维护工作”调整为“维护员”,工作内容未变,还承诺提供住宿。最终法院裁定,公司基于业务需要的调岗行为是合法的,黄某若拒绝前往新岗位,可能会面临旷工被辞退的风险。这就像游戏规则一样,公司依据合同规则调岗,只要合理,劳动者也应予以配合。

案例二:“仓库管理员变生产线业务员”的小插曲

肖某某原本是仓库管理员,工作表现良好,但公司因生产需要,将他和其他几位仓管员临时调至生产线担任业务员。肖某某认为公司此举针对他,具有侮辱性。然而实际上,调岗后他的薪资并未明显减少,且公司是出于生产需求做出的正常调整,并非针对个人。因此,法院认为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无不当,不具有针对性和侮辱性。这就像在班级中,老师为了完成某项任务,临时调整同学们的分工,只要大家的“待遇”未变差,这样的调整就是合理的。

案例三:“拒绝调岗,工资‘打折’”

郑某在公司担任农用车零部件检验员,但频繁出现质量问题,2年内被通报6次。公司因此打算给他调岗,并提供了装配工、电焊工、涂装工等岗位供他选择。郑某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位“打卡混日子”,未提供实质劳动。公司无奈之下,从10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他发工资。最终法院判决,郑某不能胜任原岗位,公司调岗合理,郑某不配合,驳回了他要求按原岗位工资补发差额的请求。这就像学生考试不及格,老师给他换个学习小组,他却拒绝,还不好好学习,那么也别指望能得到原来的“奖励”。

案例四:“销售变后勤,合规与否?”

张先生在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若销售指标不达标则无绩效工资,两次考核不合格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调岗。结果张先生第一季度绩效考核不达标,培训后第三季度仍不达标,公司遂将他调至后勤保障岗位。张先生认为公司不能单方面调岗,不同意。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和张先生有相关约定,且张先生确实未达标,调岗行为无侮辱性和惩罚性,属于合理行使经营管理权,合法有效。这就像在比赛中,选手未达到规则要求,主办方按规则调整他的“赛道”,是合理的。

案例五:“医院的‘任性’调岗”

某医院将经营主任Z直接降为经营主任助理,并要求他第二天就去人力资源部报到。Z还未反应过来,医院又说让他回原岗位,结果同一天又以Z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且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Z申请仲裁,法院最终裁定,医院的调岗降职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Z赔偿金。这就像球队教练无故将主力队员从首发降至替补,且不提供解释,最后还开除队员,显然是不合理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通过这5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用人单位在调岗时必须合法合理,不能随心所欲。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不合理调岗时,不要慌张,应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广西玉林中院院长,任上落马!

6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通报了广西玉林一名女厅官任上落马的消息。通报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海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简历显示:胡海兰,女,1970年6月生,汉族,籍贯广西来宾,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此前,她长期在广西司法系统任职,曾任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处长级),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等职。此外,她还担任过柳州市政府副秘书长。2021年6月,她在玉林市中院“取代转正”任院长,到如今任上被查,正好4年。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胡海兰落马前不久,今年3月17日消息,玉林市委第五巡察组进驻市中级法院,巡察时间为3个月左右。

近年来,已有多名曾在玉林担任要职的官员先后落马。其中,曾是当地“一把手”的玉林市委原书记莫桦,和曾任玉林市委常委、秘书长的邹宇鹏,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11月被通报落马。二人后来均被“双开”,并以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2024年7月26日上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玉林市委原常委、秘书长邹宇鹏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鹏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邹宇鹏利用担任博白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玉林市玉州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8.394533万元。邹宇鹏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截至目前为止,该案尚未公开宣判。

莫桦一案,于今年3月一审宣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莫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莫桦受贿犯罪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莫桦利用其担任广西来宾市委常委、副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广西玉林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项拨付、采矿权证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其中部分尚未实际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正部级“老虎”——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金湘军任上落马。金湘军早年也曾长期在广西任职,从2000年起担任玉林市副市长,2003年升任市长,2009年又升任市委书记。到2014年,金湘军赴防城港市任职为止,他在玉林工作了近14年。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网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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