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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4 20:57

怎么写《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格式规范": - 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标准格式来书写,包括标题、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复议的事项、申请日期等。 - 使用正式的公文格式,包括页眉、页脚、字体、字号等。
2. "内容完整": - 明确申请复议的原因和具体事项,确保所有相关信息都被详细列出。 - 包括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清单。
3. "理由充分": - 详细阐述申请行政复议中止的理由,如申请人正在收集证据、等待鉴定结果、被申请人涉嫌违法行为等。 - 确保理由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4. "法律依据": - 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律依据。 - 确保引用的法律条文与申请事项相关,并且是最新有效的。
5. "事实清楚": - 描述的事实要客观、真实,避免夸大或虚构。 - 事实描述应与证据材料相一致,确保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
6. "逻辑严密": - 论述要有逻辑性,从事实到理由,再到法律依据,层层递进,条理清晰。 - 避免出现前后矛盾或论证不充分的情况。
7. "措辞严谨": - 使用正式、严谨的书面语言

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

申请人:新宁宏锦嘉苑业主

被申请人:新宁县自然资源局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书;

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宏锦嘉苑架空层规划修改审批卷宗中公众参与程序的业主签名”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将业主签名信息定性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1.业主签名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律定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调查材料(如询问笔录、证据清单),而规划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公众参与的业主签名是审批的前置条件而非执法证据。

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5〕8号)第7条明确:“行政许可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第三方意见、公众参与材料,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2.业主签名属于应公开的“决策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规定:涉及“重大民生决策、公共服务调整”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架空层规划变更直接影响全体业主物权(《民法典》第274条),业主签名是证明程序合法性的关键依据,依法应公开。

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举证责任

2025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拒绝公开内部事务信息的适用规则,行政机关以此为由拒绝公开,需履行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和审查要求。但新宁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书未履行举证责任,未证明业主签名如何构成“内部性”未证明公开该信息会损害公共利益或个人隐私

三、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架空层权属争议直接影响数百户业主共有产权(《民法典》第271条);公众签名真实性关乎规划审批合法性,业主有权监督是否存在伪造签名(如“长沙中院(2024)湘01行终321号”判例支持公开签名笔迹核对)。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新宁宏锦嘉苑业主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建发〔2025〕2号》信访事项履职答复意见书。

2.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清除建筑材料决定并监督执。

3.责令被申请人就信访事项重新作出规范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依法履职,事实和理由如下:今年2月27日申请人在湖南省阳光信访大厅反映新宁宏锦嘉苑开发商违建问题(WT430000202502277977),并提出四点诉求,新宁县住建局作为责任单位,其履职答复推诿敷衍,行政不作为问题突出。

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一)案件转办程序违法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存在管辖争议时应提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通过湖南省阳光信访平台(编号WT430000202502277977)提交信访事项,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为承办单位。然被申请人擅自将案件转交自然资源局处理,且未依《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出具书面告知,违反法定程序。

(二)答复文书形式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建发〔2025〕2号文件存在以下形式缺陷:

1.未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载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违反《湖南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关于回访程序的规定。

3.未依《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说明不采纳申请人意见的理由。

二、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楚

(一)对违法事实认定矛盾

被申请人新建发38号文件已明确认定5栋楼顶施工属违法建设,却在新建发〔2025〕2号文件中作出相反认定,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行政行为不得任意变更”的规定。

(二)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1.虽作出停工决定但未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措施,导致建筑材料持续堆放(附现场照片证据)。

2.未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启动房屋安全鉴定,放任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2.《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5.《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附:

1.新建发〔2025〕2号文件

2.新建发38号

3.依法分类程序告知书

4.2024年5月30日楼顶违建图

5.2025年2月28日楼顶违建图。

此致

新宁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宏锦嘉苑全体业主

(注:本行政复议申请已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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