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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5 08:48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注意事项解析
正文:
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重要条款,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条件。在撰写或审查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时,以下事项应注意:
1. "明确解除条件": - 确保解除条件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 - 条款中应详细列出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
2. "规定解除程序": - 明确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如提前通知期限。 -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包括书面通知、交接手续等。
3. "经济补偿条款": - 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 注意区分法定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不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标准。
4. "保密条款": -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 规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仍需遵守的保密义务和期限。
5. "竞业限制条款": - 如果适用,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 - 注意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避免因条款过于苛刻而无效。
6. "离职证明"
“不提前30日申请离职
就要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中这样约定
违法吗?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员工离职
公司让其“先交”一个月工资
小张是一家商务公司的员工,每月工资8000元。
2023年7月10日,小张提出离职,领导回复称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2023年7月18日,小张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辞职信。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应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损失。
因协商未果,该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8000元。
庭审中,某商务公司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损失都应当赔偿。但就具体损失,该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小张则称,公司已批准同意其离职,其已完成工作交接,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小张认为自己不该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的情形,
并非约定违约金的合法事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情形下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该案中,“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的情形,并非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合法事由。
因某商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小张提前30日提出离职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宣判后,商务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离职约定不可“任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人员管理、保障正常生产经营之需要,与劳动者约定提出离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无不当之处,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但是,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离职流程时,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离职违约金的情形,不可“任性”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可见,仅在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情形下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以其他情形约定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的,均为无效约定。
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径行要求未提前30天提离职的劳动者向其支付违约金的,因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其诉讼请求必然无法得到支持。
2、劳动者不遵守离职流程确有被诉风险,莫存侥幸心理。
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外,均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即劳动者未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甚至删除用人单位核心数据等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3、合理工作交接对双方有利,阻挠者需负法律责任。
离职原因多种多样,在寻求更好的发展平台过程中,对劳动者而言,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离职,都应当秉承诚实信用、遵纪守法,配合做好工作交接。
于企业而言,内部员工的更换频率和队伍稳定,对企业部门整体高效正常运营至关重要,为了尽可能降低岗位流动过于频繁带来的负面影响,企业可通过制定完善的工作交接制度、公示送达至每名员工,通过顺畅流程、明确权责,实现平稳过渡。在判定提前离职造成的损失如何负担时,应当以过错认定为基本原则。
拒绝或阻挠完成工作交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自:工人日报客户端
来源: 工人日报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离职后,劳动者能“说走就走”吗?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离职意味着劳动者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离职后就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吗?日前,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劳动者离职未交接工作引发的劳动争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重庆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李某离职后,该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最终,法院经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和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该科技公司损失5万元。
劳动者离职后为什么不能立刻离开原单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结合这个案例,我们听听律师的分析: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石小峰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和谐、健康的用工关系。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后续工作。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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