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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仲裁申请书第三人》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5 18:42

怎么写《仲裁申请书第三人》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仲裁申请书第三人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仲裁程序中,第三人参与仲裁申请书的情况并不常见,但一旦涉及,其参与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以下是在撰写仲裁申请书第三人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1. "明确第三人的身份和地位": - 在申请书中,首先要明确第三人的全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 - 确定第三人在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地位,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还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阐明第三人参与的原因": - 详细说明第三人为何要参与仲裁,是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是基于其他法律依据。 - 如果第三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或法律规定而参与,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3. "第三方权利义务的界定": - 在申请书中明确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答辩权、上诉权等。 - 如果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与原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的答辩存在冲突,应予以说明并尽可能达成一致。
4. "保持申请书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 在描述第三人的参与情况时,应保持客观和中立,避免主观臆断或带有偏见的表述。 - 确保申请书的语言严谨,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争议的词汇。
5. "注意保密性和隐私性": - 在申请书中涉及第三

仲裁案出现“第三人”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处理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仲裁申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仲裁协议。因此,是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能否参加仲裁的条件。这也就决定了,仲裁在程序上排除了第三人存在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仲裁法的确不承认第三人的存在。

然而现实中,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类权益纠纷,是完全可能出现具有“第三人”情形的案件的。

比如,公司甲把钢材存放在仓储公司。仓储公司却擅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把钢材卖给了公司乙,而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出现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仲裁。后因乙公司没有付钢材款,仓储公司对乙公司提起了仲裁申请。事情闹大,甲公司才知道自己的钢材被仓储公司给卖了,因而提出申请要求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仲裁。

由于该案是仓储公司和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也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仲裁庭当然不可能接受甲公司为第三人参加仲裁。

不接受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是否就可以按照仓储公司和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和仲裁条款,裁决支持仓储公司呢?显然不能这样做,如果这样做实质上就保护了违法交易。

第三人的存在,不论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会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产生重大影响。简单地以仲裁法不承认第三人为由,无视第三人情形的存在,不仅不负责,仲裁裁决也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对出现或存在第三人情形的仲裁案应如何处理呢?谈一点个人拙见:

一、出现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的案件。由于“第三人”对案件的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那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就变成了“虚假”申请,仲裁案事实上也变成了“虚假”仲裁。这种情况,再按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主张和逻辑继续进行,显然是违背事实和客观公正原则的。

在没有法律依据让“第三人”作为权利主体加入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首先应当向第三人说明不能接受其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的理由,告知其应当到法院诉讼维权。其次仲裁庭应当行使仲裁法43 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赋予的调查权,主动收集证据,把“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和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卷中。

在查清了申请人主张的权利,确系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仲裁庭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征求其是否撤回仲裁申请。如申请人坚持不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以仲裁法 “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之规定为由,裁决驳回仲裁申请。

上述所举案例,就可按这一思路,告知甲公司诉讼维权,然后驳回仓储公司的仲裁申请。

二、出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235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类型做了如下阐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分为辅助性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原告型第三人三类。辅助性第三人在诉讼中纯粹是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防止判决对己不利的裁判结果,它并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型第三人实际上是应当参加诉讼,并最终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作为第三方原告而参与诉讼,享有同原诉的原告共同权益的第三人。”

仲裁案件中,不论哪种类型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出现,因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自然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的出现,又影响着案件事实的查明,不能完全置之不理。

原告型第三人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的利益,事实上必然捆绑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中一方。出现这样的情形,仲裁庭在拒绝它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的同时,可告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将其作为证人申请出庭。这样既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又可事实上给了“第三人”一个支持其利益捆绑方仲裁亦即争取自身利益的机会,有利于其平息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这样做的社会效果肯定比简单地否定第三人的处理方式好得多。

因辅助型第三人对案件的争议没有利益要求,它一般不会主动要求出庭。因而仲裁庭可按照谁希望辅助型第三人出庭,辅助型第三人就作为谁的证人的原则,让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辅助型第三人作为证人出庭。必要时仲裁庭也可以行使调查权对它进行调查。辅助型第三人出庭作证的内容或仲裁庭对其调查的内容,仅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或不予采纳。

三、延伸思考一下,如果仲裁案存在第三人情形尤其是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但“第三人”未主张权利,仲裁庭不知情,仲裁结果会是怎样的呢?仲裁庭不知情,自然会按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主张和证据做出裁决,裁决的结果客观上也肯定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虽然,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无可指责的。

然而,法律程序必须服务于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针对“第三人”利益“无知”中被损害的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给出了明确的司法救济渠道: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仲裁不是诉讼,裁决书也不是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诉讼法没有给予第三人对仲裁裁决起诉的权利,仲裁法也没有赋予“第三人”作为权利主体对仲裁裁决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面对仲裁裁决书“无知”中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第三人”应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明确的纠错和救济方式。

规定第九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即“第三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在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规定第十八条“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即“第三人”作为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执行法院就会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裁定。“第三人”可另行提取诉讼,自身利益就可以得到保护。

仔细想一想,仲裁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裁决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最终受损害的,是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如何避免恶意当事人损害第三人利益,把仲裁程序“当枪使”,牟取不法利益,应当是仲裁非常值得防范的。

因此,针对可能隐含第三人情形尤其是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的仲裁案件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仲裁庭应当加大对案件标的物处置权的审查力度。

例如,买卖合同权利人对出售的标的物,具有所有权的证据,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租赁合同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具有出租权的证据要向仲裁庭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或出租人要向仲裁庭提供房产状态查询记录,已确定房屋的所有权或房房屋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凡此种种……。

这样做,不是不尊重仲裁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更不是仲裁庭越权。相反,这是在对社会负责、对仲裁庭自身公信力负责。

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劳动仲裁申请书(样本)

每当岁末年初,都是外来务工人员维权问题多发时段。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因此,劳动者写好劳动仲裁申请书、选择适当的仲裁委也是打赢官司、尽快维权至关重要的一步。

未经仲裁的法院不受理

通常情况下,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者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如果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仍然不服判决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类案件,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所在地的地域管辖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城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区,而是位于远郊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立案申请须带六份材料

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该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并携带有关材料申请立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应携带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或复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写上日期。

2、身份证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流水(如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或有公司盖章的文件等材料。

4、被申请人(公司)身份证明。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如公司营业执照或在“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上查询打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当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受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证据材料。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如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光盘和完整的书面记录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的来源及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将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请求赔偿金必须要写清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填写申请书时必须要写清楚几个要点,如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及解除时间、工作时间、请求赔偿金额以及申请理由等。

举例来说,王某因试用期不合格,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他认为公司未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他可以参考模板(见右表),此外还要写明以下内容: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

3、请求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的工资2988.5元;

4、请求支付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5977元;

5、请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5000元。以上共计18965.5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入职某公司,担任策划员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试用期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约定工资5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自然日工资。2018年11月19日,因试用期不合格,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每个周末只休息一天,公司未安排倒休,也未支付加班费。本人工作到2018年11月19日,工资发放到2018年10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现特向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述仲裁申请。

计算方法如下: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月工资5000元×0.5个月×2倍

2、工资2988.5元=月工资5000元÷21.75×13个工作日

3、加班费5977元=月工资5000元÷21.75×加班13天×200%

4、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5000元=月工资5000元×1个月

此外,劳动仲裁申请书末还须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及提交日期。

(作者单位:北京市法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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