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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5 20:14
写作核心提示:
钢结构分包合同范本作文的撰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名称:明确甲方(总包方)和乙方(分包方)的名称,确保双方在合同中的主体地位明确。
2. 合同签订地点:注明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以便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有据可查。
二、合同标的
1. 钢结构工程名称:明确钢结构工程的名称,如“XX钢结构工程”。
2. 工程地点:注明钢结构工程的具体地点,包括省、市、县、街道、门牌号等。
3. 工程内容:详细描述钢结构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结构形式、主要构件、材料规格、施工工艺等。
4. 工程量:明确钢结构工程的工程量,如建筑面积、结构自重、材料用量等。
三、合同工期
1. 工期起止时间:明确钢结构工程的工期起止时间,确保合同双方对工期有共同的认识。
2. 工期延误责任:规定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处理办法,如赔偿、罚款等。
四、合同价款
1. 合同价款总额:明确钢结构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
2. 付款方式:规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如分期付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等。
3. 付款
1.地基与基础合同 2.建筑装饰装修合同 3.建筑幕墙合同 4.钢结构合同 5.机电设备安装合同6.电梯安装合同 7.消防设施安装合同 8.建筑防水合同 9.建筑防腐保温合同 10.园林古建筑合同 11.爆破与拆迁合同 12.电信工程合同 13.水电气暖管道合同 14.劳务分包 。 上述合同均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时其管辖法院均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头死牛,如何转换“身份”骗了保险公司51万余元?一张盖着村委会公章的空白合同,又如何捏造出子虚乌有的灾情,套走16万余元保险赔偿金?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检察院收到该县农业农村局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表示已部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这份检察建议的制发,源自一起涉案资金达68万余元的保险诈骗案。
虚构事实套保
王某某是彭阳县古城镇肉牛养殖户,因其养殖的肉牛常有死亡,便动起了借死牛生利的歪心思。自2019年起,王某某先后利用古城镇村民李某某等11人的身份信息,向保险公司购买肉牛养殖保险。此后,他多次用自己的死牛冒充李某某等11人养殖的肉牛,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骗取理赔金,共计51.67万元。
随着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触的增多,王某某发现保险理赔程序并没有他想象中那么严格,便想通过其他方式套取理赔金。他盗取了一份盖有某村村委会公章的空白《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自行填写合同内容后,于2021年、2022年利用该合同在保险公司购买农业种植险,再分别以“苜蓿因干旱受损”“暴雨造成苜蓿损失”为由,套取农业种植险赔付金16.55万元。
2023年11月7日,经村民举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24年2月14日,该案被移送至彭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审查相关证据,我们发现王某某在空白合同中填写保险标的项目为4024亩苜蓿,但他从未实际种植过苜蓿。”彭阳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
一审法院仅认定部分事实
案情看似简单,然而案件的办理过程并不顺利。村民李某某等11人的证据证言缺乏关联性,个别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王某某对于骗取肉牛养殖理赔金也百般辩解。针对这一问题,彭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逐一梳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
“我没有养牛,是王某某用我的身份信息买了肉牛养殖保险。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给我后,我就转给了王某某。我不知道王某某有死牛的情况,也没有在赔付协议书上签过字。”村民李某某等人说。经鉴定,确认李某某等11人的签名均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属实。
2024年2月,彭阳县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某为李某某等11人垫付了保险费,但投保单、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李某某等11人,且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全部转入了李某某等11人的账户,王某不能单独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用他人的保险多次为自己的死牛办理保险理赔,也不能证明每头被理赔的死牛与投保人、受益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死牛为王某某所有,故对彭阳县检察院指控的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犯罪数额为套取的农业种植险赔付金16.55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依法抗诉获改判
一审宣判后,彭阳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经研究认为虽然保险诈骗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该案中王某某垫付保费,理赔款也由李某某等人转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是保险合同实质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符合该罪名主体要件,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对王某某量刑畸轻,决定提请抗诉。
今年2月,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数额为68.23万元,依法以保险诈骗罪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5月,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彭阳县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针对业务管理程序存在缺失、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通、政策宣传与警示教育不足等问题提出建议。
“这份检察建议很及时,我们将尽快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彭阳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近日,该局反馈已经部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整治,全方位查找农业保险管理漏洞,切实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审核不严等问题,并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
转自: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单曦玺 杨杰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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