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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施工付款合同》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6 14:14

怎么写《施工付款合同》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施工付款合同注意事项及要点
正文: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付款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它明确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内容。一份完善的施工付款合同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撰写施工付款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明确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合同签订人:明确合同签订人的身份,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明确工程项目的名称,以便双方对项目有清晰的认识。
2. 工程地点: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便于双方进行实地考察。
3. 工程规模: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规模,包括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形式等。
4. 工程进度: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包括施工准备、主体施工、装修施工等阶段。
三、付款方式
1. 付款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合理设定付款比例,确保施工单位的资金需求。
2. 付款时间:明确每个付款阶段的起止时间,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付款方式:约定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4. 付款条件:明确付款条件,如工程验收合格、工程进度达到约定比例等。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认定与实务指引

----陈逢春诉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权益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公司人格混同

开篇摘要

本文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认定标准。通过阅读,您将明确:1)法院对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支付的最新裁判尺度;2)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认定;3)实际施工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本案对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当前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背景下更显意义。

裁判要旨

  1. 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支付:实际施工人虽因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并结算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2. 发包人连带责任:发包人未证明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的,应在欠付范围内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优先受偿权限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原告陈逢春(无施工资质)与被告永泰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两份《边坡支护施工合同》,承包永泰梧桐汤埕温泉开发项目的边坡支护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895.96万元,永泰建筑公司已支付772.46万元(含材料款),尚欠1123.50万元。陈逢春诉请支付欠款及利息,并要求永泰开成公司(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款支付?
  2. 永泰开成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陈逢春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核心争议分析

1. 合同无效与工程款支付

法院认定:陈逢春无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并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永泰建筑公司应支付欠付工程款1123.50万元。

2. 发包人连带责任

永泰开成公司辩称已与永泰建筑公司结算完毕,但未能提供边坡工程单独结算证据。法院认为其未证明已付清工程款,故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优先受偿权主张

陈逢春未证明工程竣工日期或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无法确定优先权行使期限,故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商业主体实务指引

  • 资质合规:企业应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避免与无资质主体签约导致合同无效风险。
  • 结算管理: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应明确分项工程结算,保留支付凭证,防范连带责任风险。
  • 优先权时效:承包人需在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逾期失效。
实务小贴士:建立分包合同台账,定期核查工程款支付情况,确保合规性。

普通读者权益保护

  • 证据留存:实际施工人应保存施工记录、结算文件及催款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 连带责任主张: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可同时起诉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增加执行可能性。
  • 法律时效:优先受偿权需及时主张,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权益保护要点:即使合同无效,完工工程仍可主张工程款,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链完整性。

本案明确了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支付的司法态度。您在工程款追讨中是否遇到过类似问题?对法院认定发包人连带责任的尺度有何看法?欢迎分享经验,共同探讨建筑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之道。

关联索引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案件审判信息

  • 案号:(2020)闽0125民初64号
  • 审判法院: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2020年7月27日

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边界的法律认定与实务指引


——大同市隆德文旅公司与深圳朝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

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责任 违法分包 工程款追索 人格混同抗辩

开篇摘要

本文聚焦于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问题。通过阅读,您将明确:1)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条件是否仅限于自然人;2)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的法定边界;3)关联公司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裁判标准。本案对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合同履行监督以及多主体工程款结算安排提供了重要实务指引。

一、裁判要旨

  1. 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应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若存在违法分包,发包人仍应在其未向分包人支付完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
  2. 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以是否具有资质为限,只要实际完成工程施工并具备证据支持即可。
    法院确认,施工企业即使通过分包方式实际完成工程施工,仍可构成实际施工人并依法获得工程价款。
  3. 发包人主张已向中间分包人付款,需对付款用途与合同项目对应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付款凭证仅为复印件,无法明确对应工程项目,不能免除发包人的给付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12年,文旅公司将“大同土林生态旅游观光园球场建设工程”发包给通达公司,后者又将其中球场及练习场一期工程转包给深圳朝向公司。朝向公司于2014年完成施工并交付,双方于2015年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6207812.04元,其中已支付7889414.9元,剩余8318397.09元未付。

朝向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通达公司、文旅公司等四方,主张连带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通达公司与朝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有效,并判令文旅公司在未付价款范围内对朝向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文旅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争议分析

1. 公司是否构成“实际施工人”?

法院明确指出,所谓【实际施工人】(指实际履行建设任务、完成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并不限于无资质者,也不排除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本案中,朝向公司虽有资质,但其并非发包人直接承包方,而是通达公司转包对象,实质承担施工义务,符合“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

2. 发包人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依据《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发包人尚欠转包人工程款,且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则应在未付款项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人格混同是否成立?】

朝向公司主张通达公司、文旅公司等存在【人格混同】(指公司之间因财务、业务混杂而丧失独立人格,互负债务),请求判令四公司连带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四公司虽有关联股东、办公地址重合等外观因素,但未形成财务混同、账目不清的实质标准,故不构成人格混同,驳回其连带清偿请求。

四、实务建议

发包主体实务指引

  • 实务小贴士1:在施工单位存在转包的条件下,发包人应就付款节点、验收管理、结算分配责任进行书面明确,避免后期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支付事实争议法律风险。
  • 实务小贴士2:企业如主张工程款已支付至承包方,应确保相关付款凭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阶段进度、结算单编号等关键信息,并妥善保留完整账务链条。
  • 实务小贴士3:集团型公司应加强子公司财务独立核算管理,避免人员混岗、账户混用等操作行为,以防法院适用【人格混同规则】将多家公司债务责任连锁扩大。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指南

  • 权益保护要点1:若您作为施工企业实际完成工程施工,但未与发包人签约的,可通过证据证明施工事实,依法主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效,也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 权益保护要点2:如遇工程款被中间包工头截留,可先通过结算函、付款凭证、工作日志等材料确立自身“实际施工人”地位,再依法请求发包人在其应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权益保护要点3:在工程合作过程中,如对方公司与其他单位高度关联,也不能当然认为构成“连带责任”关系,应注意收集其具体财务混同、业务混为一体等证据材料,以便争议发生时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人格混同事实。

本案明确了在多层转包链条中,发包人仍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您是否在工程管理中也曾遇到“承包人与施工人不同一人”的纠纷?对于发包人如何证明付款已结清,您有哪些实务经验?欢迎留言交流,或提供您的典型案例,共同完善建筑法务实践。

关联索引部分

  • 适用法律条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人格混同情形下公司间承担连带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金钱义务未履行者,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判决信息
    • 案号:(2020)晋02民终653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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