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租赁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9 16:51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用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及要点
正文:
用地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土地使用方面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用地租赁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合同主体
1. 明确租赁双方的身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确认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如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合同内容
1. 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限:明确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四至界限,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2. 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及是否可以续租或提前终止。
3. 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租金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等)以及违约责任。
4. 使用性质:约定土地的使用性质,如农业、工业、商业等,确保租赁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5. 维修责任:明确租赁期间土地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包括维修范围、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限。
6. 税费承担:明确租赁期间产生的税费由哪一方承担,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7.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延迟支付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8.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与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区别
1,《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审判实践中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在案由确定和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混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由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4,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
5,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出租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6,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方式的一种补充。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8,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土地的性质也是国有土地,租赁的标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随的建筑物 ,附着物。
9,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自己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订立的合同。
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
10,《民法典》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两种权利。
其中《民法典》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三资”合同类型及区别(之一):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农村集体最主要的资产和资源是土地、林木、房产、集体企业等。目前农村集体的资产主要采用发包、出租、出让等形式交由村民或其他单位、个人经营、使用,并由经营、使用者向集体缴纳约定的对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能力普遍不高,管理制度不规范等复杂的原因,有关集体资产利用的合同类型界定比较混乱。比较常见的例子就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出让合同常被混淆,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约定不清晰、履行过程权利义务不对等等状况,这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笔者根据自己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服务过程积累的经验和,对怎样界定农村集体“三资”合同的类型提出提出自己个人的理解,供对此领域感兴趣的看管参考,也期待能够与有不同意见的看官交流讨论,以期共同进步。1、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资产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常见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主要包括:(1)、农用地承包合同:农用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方面土地的合同。(2)、山(林)承包合同:山(林)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与承包方之间就山(林)的承包经营权所订立的合同。(3)、集体企业(资产)承包合同:集体企业(资产)承包合同是指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企业(资产)的经营权进行的承包经营签署的协议。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权,承包方通过对耕地、其他农用地、果林木、集体企业等集体资产开展经营获得获取收益,并按约定向作为发包方的农村经济经济组织支付承包费。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获得收益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最根本的特征。比如耕地、其他农用地承包合同,就是农民向村集体承包耕地、其他农用地后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耕作,从而获得农产品的经济收益,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约定的承包费。再如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承包合同,就是承包人向村集体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农村集体企业的厂房、设备,使用企业的主体资质开展经营活动,从而获经济收益,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约定的承包款。2、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常见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有集体土地土地出租合同、集体所有的房产出租合同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用地的土地(主要是建设用地)、厂房等集体资产权出租给承租人占用、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出租标的的租赁合同。(2)、集体房产租赁合同:以农村集体所有的房产为出租标的的租赁合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与农村集体所有的房产租赁合同的共同点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与农村集体所有的房产租赁合同的共同点是两者都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的资产移交给合同相对方占用、使用,并有合同相对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合同约定的费用。两者的区别是:承包合同的标的是耕地、其他农田地、果林地、集体企业的经营权,承包方通过对这些资源开展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并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土地(主要是建设用地)、房产的占用、使用权。承租方通过对土地、厂房的占有、利用获得收益,并按约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租金。实践中这两类合同经常被混淆。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或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的耕地、其他农用地、果林地出租给村民或其他单位、个人单位,租期50年,并约定了租金及缴纳方式。上述合同因为合同目的是村民或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对耕地、其他农用地、果林地开展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而非通过对对土地的占用获得收益。所以,这种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为租金,但实际上合同类型为承包合同。再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方签订的建设用地承包合同,约定将集体建设用地发包用于厂房建设等用途的,虽然签订和合同名为承包合同,支付的价款为承包款,但合同的目的为对土地的占用和使用以获得收益,这种合同的类型为租赁合同。准确区分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主要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期限受到的限制不同。对于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0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超过部分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之前签署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从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对于经营性集体土地的承包期限,耕地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三十年至七十年。对与保障本村村民粮食的“口粮田”在上述承包期届满后,可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而对于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法律并没有对承包期限的明确限制,可以遵从合同的约定。所以,如果把承包合同错判断为租赁合同,就会导致承包合同约定的履行本来可以达到超过二十年,比如林地承包合同期限可以长达七十年,却因为被判断为租赁合同而导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这对合同的正确履行,平等保护合同各方利益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