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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合同履行担保》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2 18:14

怎么写《合同履行担保》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合同履行担保作文应注意的事项
在撰写关于合同履行担保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一、明确合同履行担保的定义和作用
首先,在作文中要明确合同履行担保的定义,即担保人为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同时,要阐述合同履行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分析合同履行担保的种类和特点
在作文中,应详细列举合同履行担保的种类,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并分析每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样可以使读者对合同履行担保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三、探讨合同履行担保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作文中,要介绍我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履行担保的规定,如担保合同的形式、生效条件、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要阐述合同履行担保的操作流程,包括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物的设定、担保权的实现等环节。
四、分析合同履行担保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在作文中,要分析合同履行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担保人恶意欺诈、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等。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加强担保人的信用审查、设立担保保证金、完善担保合同条款等。
五、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论述
在作文中

约定“担保直至欠款及利息偿还完毕止”,保证期间为多少?

鲁法案例【2025】31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4日,徐某与甲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A公司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为保证被告徐某承担还款责任,A公司与朱某签订反担保合同一份。内容为:朱某对2020年9月14日,徐某与甲银行签订的贷款业务清楚,并对徐某欠款40万元自愿提供还款担保,同意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直至欠款及利息偿还完毕止。

后徐某未按时偿还贷款,原告A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共计为徐某垫付借款共计25万元。后于2024年12月5日提起追偿权之诉,请求判令徐某偿还A公司垫付款25万元,朱某对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徐某未到庭答辩。被告朱某辩称,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已超保证期间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A公司作为案涉贷款合同的担保人,向甲银行垫付25万元,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某追偿。

关于被告朱某辩称,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被告朱某与原告的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直至欠款及利息偿还完毕止”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即原告A公司代偿之日起六个月,因涉案贷款的最后一笔的偿还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到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12月5日,已超六个月,原告也无证据证实曾通过起诉或其他方式向朱某主张过权利。故朱某对被告徐某的涉案款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垫付款2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直至欠款及利息偿还完毕止”看似明确,但未设立具体截至时间,导致保证期间无法确定,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防止债权人通过模糊表述无限延长保证期间,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权益。在六个月内必须采取有效行动(起诉、仲裁或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否则保证人免责。仅口头催告或私下协商可能认定为“未有效主张”。例外情形为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确定(债权人可给与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关于约定不明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反担保。若约定不明,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也为六个月。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虽参考主担保的规则但起算点不同。主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如主债务的到期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则主担保的保证期间自该日起算)。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起算(如担保人于2023年12月1日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则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自该日起算)。因反担保的目的是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其保证期间应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开始计算,而非债务到期。

法官提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仔细审查保证方式、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损害自己合法权益。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严格把握权利的主张期限,以避免因期间届满导致权利的丧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供稿:王 杰

转自:蒙阴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最高院:为合同履行担保,合同解除后不能要求担保方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约定设备使用费,是否应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未就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应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阅读提示:

担保人对买卖合同中买方债务提供担保,卖方交货后买卖双方另行约定买卖合同解除并就设备使用费另行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可能就担保人是否应就此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争议。债权人主张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买卖合同解除后买方应支付的设备使用费,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则涉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审理思路。


裁判要旨:

当事人诉请的合同依据是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签订的《退伙合同》《协议书》,与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解除后买方应支付的设备使用费不属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简介:

1、某科技公司(原告,卖方)与某精锐公司(被告一,买方)就买卖设备事宜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设备交付后解除的,被告一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这折旧费、运输安装费在内的费用。张甲(被告二)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被告一支付货款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其中,张甲与其妻张乙(被告三)共同持股某海龙公司(被告四),被告三系被告四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一系被告四的全资子公司。

2、原告交付设备后,原告与被告一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并约定部分退机,就此签订《退机合同》《协议书》。

3、因被告一某精锐公司未依约支付《退机合同》《协议书》项下的设备使用费,原告某科技公司向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场责任。

4、广东某中院一审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被告一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其余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5、原告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告二、三、四不承担责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相应错误判项,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告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原告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其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要求依法再审。

7、2024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张甲是否应就案涉设备使用费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点:

一、某科技公司主张涉案费用的依据是与某精密公司签订的《退机合同》《协议书》,与张甲承诺提供担保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盈拓某科技公司向精锐公司五金公司主张设备使用费及利息是依据双方签订的《退机合同》及《协议书》。《退机合同》及《协议书》约定的是设备使用费问题,与盈拓某科技公司和精锐公司五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等内容不同,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张甲仅承诺为某精密公司履行案涉《买卖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承诺为某精密公司履行《退机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张甲是为精锐公司五金公司与盈拓某科技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并非为《退机合同》及《协议书》的履行提供担保。原审判决认定设备使用费不属于《买卖合同》项下的债务且张甲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事实依据。

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甲、张乙实际控制某精密公司,张甲、张乙不应对案涉设备使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盈拓某科技公司认为张甲是海龙公司精密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精锐公司五金公司是海龙公司精密公司的全资孙公司,盈拓某科技公司据此主张张甲是精锐公司五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缺乏事实依据。

精锐公司五金公司对外签署的相关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张陈松娜张某娜作为该公司授权代表签章的事实,亦不能证明张乙实际控制精锐公司五金公司。

在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甲与张乙存在直接操纵和支配精锐公司五金公司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张甲、张乙不应对精锐公司五金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一般案例库:《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龙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实战指南:

一、建议类案中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准确厘清诉请依据。

本案中,最高法院论述某科技公司主张不成立的首要步骤,是通过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厘清某科技公司诉请的事实依据,系《退机合同》《协议书》,与张甲承诺提供担保的主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在此,我们建议,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二审中就明确自身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的依据有哪些,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如果要求担保人针对合同解除后买方支付设备使用费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建议重点查找担保人签字承诺担保的书面文件中是否存在可以涵盖该部分设备使用费的承诺内容。

二、建议类案中作为被告的担保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厘清自身担保责任的具体范围是什么,相关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是什么。

本案中,张甲无须就案涉设备使用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只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就买方履行案涉《买卖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未参与后续债务人某精密公司、债权人某科技公司签订《退机合同》《协议书》的签订,也未另行专门就《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某精密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在此,我们建议,被诉的担保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综合在案的全部证据,分析与担保责任相对应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是什么,并与对方主张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作对比分析,看看是否存在同一性。如确认不存在同一性,尤其在自身担保责任仅限于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包括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合同解除,可按照担保责任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思路提出明确的答辩意见。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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