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精心挑选《政审对计划生育的要求》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3 08:57

精心挑选《政审对计划生育的要求》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政审视角下的计划生育要求:注意事项与思考
正文:
在我国的政治审查(政审)过程中,计划生育政策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政审对于计划生育的要求不仅是对个人家庭责任的体现,也是对国家人口战略的贯彻。以下是在撰写关于政审对计划生育要求的相关作文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1. "政策背景的介绍": - 首先要明确介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和重要性,阐述其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 简述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以及当前的政策要求。
2. "政审与计划生育的关系": - 解释政审过程中为何要考虑计划生育因素,强调其在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中的作用。 - 分析计划生育政策在政审中的具体体现,如家庭人口结构、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3. "注意事项": - "客观公正":在作文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分析计划生育政策在政审中的作用。 - "政策解读":准确解读计划生育政策,避免误解和误导。 - "案例分析":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计划生育政策在政审中的实际应用和影响。 - "法律意识":强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以及在政审中违反该政策可能带来的后果。
4. "个人责任与国家利益的结合": - 强调个人在遵守

委员建议清理有关公职人员生育审查的规定 | 两会·最热烈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三孩政策实施后,中央要求全面清理和废止所有制约生育的措施,但在一些地方,公职人员在升迁提拔、评先评优时仍需要审查生育情况。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祝连庆表示,2023年两会期间,他已提交《关于清理有关任用干部审查生育情况规定的提案》,呼吁清理针对公职人员的生育审查规定。

2021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此后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地计生条例,均删除了社会抚养费和“超生即开除”等相关规定。

不过,这些清理工作并不彻底,一些散落在各种地方文件、部门规章中,针对公职人员的生育审查规定依然存在。

界面新闻曾报道,截至2022年8月,对于体制内任用考核、评先评优,仅有广东、贵州、陕西、福建和海南这5个省明确不再审查个人生育情况。其余20多个省份,在对体制内人员任用考核、评先评优时,仍然沿用三孩政策之前的文件、通知或部门规章,要求审查个人生育情况;还有的地方,依然把生育情况审查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的审查项目。

近日,广西自治区一位公职人员告诉界面新闻,他所在的地区,对干部提拔和评先评优,仍需审查生育情况。一些此前因计划外生育被处罚的人士,仍在升迁提拔和评先评优时面临不利后果。而一些有意向生育四孩的公职人员,也担心被处理后,影响未来的升迁提拔和单位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一位接近政策制定的人士曾对界面新闻透露,在起草广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时,卫健委提出希望将干部任用考核和评先评优写入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的条文中,但组织部门不同意。对此,组织部门表示,体制内人士的任用考核和评先评优仍需要考察个人生育情况,这是因广西自身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祝连庆在提案中认为,这些规定与构建友好生育环境的现实不相符,也违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上位法规定,应该及时清理废止。

他建议,涉及到省级人大、市级人大与国家上位法以及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相抵触的限制生育的文件,应启动全面梳理,尽快废止。

对党员干部在提拔、晋级、评优评先等事项仍需审查生育情况的地区,他建议在今后的鉴定、证明事项中取消计划生育项目及内容,做到公职人员个人生育情况与工作全面脱钩,让想生孩子的人敢生孩子,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氛围。

针对违反计生政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祝连庆建议对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罚留下“污点”的家庭不列入“政审”考察内容,使其子女在就业、参军等方面不受影响。

公务员聘用人员政审标准条件

根据(国家录用、聘用公职人员政审考核)标准:

公务员、聘用人员政审标准条件:

一、录用考核的对象为笔试、面试或用人单位考核的机试、政审、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国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公职人员录用考核的内容须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

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相关业绩。

(2)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3)报考资格的复审。

四、省辖市以上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县(市)政府及其以下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五、国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应当根据拟考核人数,成立若干考核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至少在两人以上。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六、国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2)通过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表现和有关情况。

(3)分析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考核报告。

报告应准确全面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内容具体,观点有例证;提出被考核人是否录用的意见。

报告由小组成员署名,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

批准录用后,考核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七、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国家公职人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近五年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第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配偶直系亲属等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

(14)(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八、考核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公告或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取消考核资格。

九、录用考核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

(1)公道正派,不得借公务收受礼品,接受宴请;

(2)尊重事实,不得因感情亲疏捏造或歪曲考核情况;

(3)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核结论;

(4)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将考核情况泄露给被考核人及其相关人员;

(5)实行公务回避,凡考核人与被考核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考核。

十、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考核内容来自国家录用公职人员政审考核标准。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