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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2 18:49
写作核心提示:
租房合同毁约作文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毁约原因
在作文中,首先要明确租房合同毁约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租赁双方存在纠纷、租赁者个人原因等。明确原因有助于让读者了解毁约的背景和合理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
在作文中,要明确指出租房合同毁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毁约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理陈述毁约过程
在作文中,要详细描述租房合同毁约的过程。包括毁约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毁约的具体情况等。合理陈述毁约过程有助于让读者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四、阐述毁约后果
在作文中,要阐述租房合同毁约给双方带来的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信誉损失、人际关系破裂等。通过阐述后果,让读者认识到毁约行为的严重性。
五、提出解决方案
在作文中,要提出针对租房合同毁约的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提出解决方案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双方权益。
六、注意语言表达
在作文中,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以免加剧矛盾。同时,要注重逻辑性,使文章条理清晰,便于读者理解。
七、
租房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面对租赁纠纷层出不穷的现象,这份“租房指南”总结了租房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
约定双方都可以单方解除租房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算?
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租房合同,守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法律一般允许解除合同,租房合同自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且因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故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消失,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守约方必须在通知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进行,及时固定证据并确保解除通知到达对方。若通知中指定了合同于“某日后”解除,则合同解除日期应以该指定日期为准。若未通知对方,守约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主张的,则租房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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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
租客提前弃租、房东拒绝收房,双方均未及时提起诉讼时,合同解除时间怎么算?
如因租客违约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租房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仍应当基于守约方即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若房东最终同意解除合同,则合同解除的时间以房东实际收回房子的时间,或者房东明确表示解约的通知送达租客的时间为准;若房东坚持要求继续按合同履行,则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作出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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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
租房合同到期后,租客继续住房并交租,房东也未拒绝,是否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租赁期限届满后,租客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房东接受租金且未明确反对的,除非能证明其存在误解或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可以认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租客与房东之间的原租房合同继续有效,但租房合同期限转为不定期。若双方之间仅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与原租房合同约定的不同,原租房合同其他条款均应被视为继续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不定期租房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对方,即若房东后期要求租客搬离的,需提前通知租客解除合同,不能直接主张租客到期不搬构成违约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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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4
租客违约弃租,房东有及时减损义务吗?
当租客拒不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房东具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若房东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而向租客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东的减损义务及减损的合理期限应结合具体案情从两个方面综合认定:一是出租人主观“非善意”,即房东知晓租客提前弃租并搬离房屋的事实;二是出租人客观“可操作”,即房东收回房屋并另行出租具备“可行性”。
另外,房东减损义务的产生并不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前提,而减损措施的主要类型除停止履行(即收回房屋)外,还有替代安排(即另行出租)、变更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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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5
租赁房屋有部分属于违法建筑,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房屋中有部分属于违法建筑时,认定租房合同的效力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可以明确区分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如有证面积与加盖、扩建面积可以清晰界定,或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位于不同楼层,此时应认定合法部分租房合同有效,违法部分租房合同无效,在裁判时应注意区分租金、使用费及不同责任等。
二、无法明确区分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此时可以考虑有证面积所占比例、租赁用途、建筑物主要功能及违法部分对合法部分的依附程度等,确定租房合同的整体效力及后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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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6
租赁经济适用房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以前将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出租经营以获取租金收益,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一般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租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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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7
租房合同无效,房东让租客另行支付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内房屋使用费,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若租房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免租期的约定亦无效。
免租期内租客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房东有权请求租客支付占有使用费,以对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利益进行折价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免租期是房东和租客基于合同完全履行的基础上设置的,故在计算占有使用费时,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参照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长短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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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租客有权请求房东赔偿装修损失的情况下,租赁房屋已被全部或部分拆除,损失金额如何计算?
租客请求房东赔偿装修损失,应当由租客举证证明装修价值。
在租赁房屋已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情况下,租客如有装修合同、拆除前现场照片等证据间接证明装修价值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如果鉴定机构认为缺乏足够评估条件无法进行评估,而人民法院根据现场照片等证据判断承租人确实有装修投入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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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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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约定按月定期支付租金,若租客违约长时间未交房租,如何计算房东追讨租金的有效时间呢?
租房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持续产生租金债务,房东是租客的债权人。每个月的租金都是一笔独立的债务,并不是同一笔债务拆分成不同月份来支付。所以每个月租金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该月租金应交截止日开始单独计算。
因此,房东应按月及时催收房租,否则可能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若房东主张所有没交的租金都从最后一个月的截止日开始算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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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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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约定时间较短,但双方都认为到期后大概率会续租,若因房东的原因未能续租,租客可否要求房东赔装修损失?
租客经房东同意后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租客请求房东赔偿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租客有证据证明其对租期届满后续租拥有合理预期,并经房东同意,基于长期租赁的预期进行了装修投入,租客的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保护。租房合同到期后,因房东过错未能续租,对于租客提出的赔偿装修损失的主张可依法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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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料| 区法院
编辑 | 周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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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租房必看!这份合同“攻略”请查收→》
每年毕业季,大批高校毕业生涌入租房市场开启独立生活。然而,租房路上陷阱重重,从黑中介到合租房骗局,从押金难退到房东随意涨租,诸多问题让初入社会的“菜鸟”们焦头烂额。那么,毕业季租房如何才能不踩坑呢?本期将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解答。
01
基本案情
小A是2024年7月从学校刚毕业,在北京市大兴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后为了上下班方便,2024年年底,小A与大兴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大兴区某小区房屋,租期三年。签订合同后,小A通过微信向该公司支付了一年的房租、房屋押金及中介费,顺利入住了房屋。可两个月后,房东找到小A,告知她,因为租赁房屋的公司一直未支付房东租金,现已经跑路无法联系上,所以房东要求小A限期搬房。小A发现自己上当,便将该租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公司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返还押金并支付小A违约金。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小A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均作了约定,符合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故双方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因某公司未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故小A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公司退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押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京小槌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小A向大兴某公司支付房租后,大兴某公司应当向小A提供适租房屋,由于大兴某公司未向案涉房屋的房东支付房租,致使小A被迫腾退搬离,此行为导致小A与大兴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解除,故大兴某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此外,因为合同提前解除,该公司还应当返还小A合同剩余租期的租金和押金。
【京小槌提示】
为降低租房时的风险,承租人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软件核实房屋租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住建部门的公示信息等,如存在失信限高及出现在中介黑名单等情况,应当立即终止交易。其次,租赁房屋时要仔细核查出租人的身份与房屋产权情况,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如果属于转租,则需要核查出租人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原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并核实合同真伪。承租方还可通过拨打原房东电话,核实房东身份并查看房产证复印件等方式确认转租合法性。若中介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则坚决不要与其签订转租合同。
此外,大学生还需防范常见的“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诈骗陷阱。部分“黑中介”用比市面贵的价格向房东收取房源并支付短期的租金,以低价为诱饵向租客出租,而“黑中介”在收取租客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租金后卷款跑路。此类案件通过比较房东与中介、中介与租客的租金金额即可,易于辨别。所以对于大学生来说,租房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如果中介要求租客向其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且不配合租客联系房东时,应警惕签订该类合同,以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供稿:北京大兴法院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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