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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2 19: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担保合同双方注意事项及要点
正文: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为保障债权实现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以下是一些担保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担保人注意事项:
1. 审慎评估自身担保能力:担保人应充分评估自身财务状况,确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2. 明确担保范围: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 了解债权人的要求:在签订合同前,担保人应详细了解债权人的要求,包括担保方式、期限、条件等。
4. 确认担保期限: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期限,确保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自然解除。
5. 注意合同解除条件:合同中应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放弃债权等。
6. 保留相关证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担保人应保留好合同文本、相关证据等,以备不时之需。
二、债权人注意事项:
1. 选择合适的担保人:债权人应选择信誉良好、财务状况稳定的担保人,以确保债权实现。
2. 明确担保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吗?
(图源网络 侵删)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债权人可能在一个债权上既要求债务人提供物保(抵押、质押)也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保证),以此降低交易风险。当债务人到期后未还款,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时,应如何确定不同担保之间的履行顺序?是否可以随意选择?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4年6月28日向任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使用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2%,同时约定若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及任某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借款当日,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任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某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任某,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与此同时,任某与张某、王某、荆某、王某乙、李某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以上五被告为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还约定因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抵押物进行担保,原告可以自行决定担保物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也可以要求同时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偿本付息,故任某将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张某、王某、荆某、王某乙、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偿本付息,张某、王某、荆某、王某乙、李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主张对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抵押的某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告任某可以自行决定担保物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也可以要求同时承担担保责任。该约定并未明确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的实现顺序,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先以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而后才能就未获得清偿部分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借款月利率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该约定利率过高,本院支持借款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
关于约定不明,在既存在人的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的同一债权中,混合担保合同约定债权人可选择实现担保,视为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先后顺位约定不明,适用关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法律规定,以此确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此提醒债权人,在同时接受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建议明确约定于回款更为有利的担保履责顺序,即应当在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情况、履约能力,以及担保财产的流通性、实际价值、处置便捷程度等因素后,优先将更为优质的担保措施约定为履责次序先后的责任财产。在此提醒保证人,在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时,应做到审慎考虑,不要不明情况即在保证协议上签字,避免由此承担巨额担保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后一方擅自处分的,子女是否有权就案涉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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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借款合同和让与担保(附思维导图)
借款合同的内容较为简单(知识点梳理在文末思维导图),本文的重点是分享与之相关的让与担保。当然,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并非只能担保借款,其他债务也可以担保,比如买卖合同债务,只是常常用于担保借款。
甲对乙负有债务,甲(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该债务,将某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若届时甲清偿了债务,乙将财物所有权返还;若甲未能清偿债务,乙则可就该财物优先受偿。这便是让与担保,简而言之,就是“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进行担保”。
让与担保的逻辑结构如下:担保人将标的物所有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 ①债务人清偿债务 → 债权人将所有权返还给担保人;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 → 债权人可就标的物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物权效力)以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登记 / 交付)为要件,否则仅有债权效力,有的理论将其称为后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合同形式多样,通常在合同中不会直接表明担保的意思,因此要仔细识别合同是否隐含了担保意思,这是让与担保的难点。来看下面的例子:
张三有资金压力,于是与李四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张三以 10 万的价格将一幅名画(实际价值 20 万)卖给李四,并约定一年后以 11 万回购,若到期不回购,画就归李四所有。合同签订的第二天,李四给张三转了 10 万,张三也把画交给了李四。
本案例从表面上看是一个买卖合同,不容易看出其中的担保意思,只让人感觉把名画卖掉又买回来不知有何目的,其实这是一个售后回购合同,包含两个部分:①“售”:名义上是“买卖”,实际上却是“借款 + 设立担保”;②“回购”:名义上是“回购”,实际上则是“清偿债务 + 担保物返还”。因此,名义上是买卖合同,实际上却是借款合同(主合同) + 让与担保合同(从合同)。张三以转移名画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了一笔 11 万的债务(本金 10 万 + 利息 1 万),实现了与质押相似的功能。注意一点,双方约定“若到期不回购,画就归李四所有”属于流押/流质条款而无效,但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借款合同和让与担保的知识要点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