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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5 09:50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苏州劳务合同作文撰写注意事项
正文:
在苏州,劳务合同是雇佣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撰写一份规范的苏州劳务合同作文,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是在撰写苏州劳务合同作文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明确合同双方:包括雇佣方和被雇佣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 确保合同主体真实有效:双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确保合同主体合法、真实。
二、详细约定工作内容
1. 明确工作性质:如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2. 明确工作地点:具体地址、办公环境等。
3. 明确工作内容:具体职责、工作流程、任务指标等。
4. 明确工作期限:合同期限、试用期等。
三、明确工资待遇
1. 明确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2. 明确工资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等。
3. 明确工资支付时间:每月支付、每季度支付等。
4. 明确工资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行情、个人绩效等调整。
四、明确福利待遇
1.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 提供带薪年假、病假、产假等。
3. 提供工作餐、住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物业结余利润(即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的归属及分配问题,核心原则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具体分配方式需结合合同约定、地方规定及业主大会决议。以下是综合分析:
一、法律明确规定: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如电梯广告、停车位、公共场地租赁等)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合理成本包括物业的管理费用、经营成本等,但部分地方规定物业分成比例上限(如重庆要求前期物业分成不超过30%)。
《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细则
例如《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均强调公共收益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用途(如分红、抵物业费、改造公共设施等)。
二、实际分配中的常见争议
物业公司侵占或模糊账目
许多小区因业主缺乏组织或知情权未落实,物业长期不公示收支明细,甚至将公共收益直接纳入自身收入。
典型案例:重庆某小区前期物业按5:5分配被法院驳回,改判为业主70%、物业30%;江苏南通某物业因拒交137.5万公共收益被业委会起诉胜诉。
合同约定与业主大会的效力
前期物业合同:通常由开发商制定,可能存在不公平条款(如高比例分成),业主大会成立后可重新协商或起诉调整。
包干制与酬金制:
包干制下,物业费结余归物业公司所有,但公共收益仍需单独分配;
酬金制下,结余可能返还业主,但需合同明确。
三、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
要求物业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明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43条),必要时可提起知情权诉讼。
成立业委会或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分配方案(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司法救济途径
若物业拒绝分配,业主可联合起诉要求返还收益,法院通常支持业主方。
案例参考:上海某小区将300万年收益补充维修基金;苏州某小区按房产面积向业主分红5.8元/㎡。
四、政府与行业的监管方向
地方试点创新
如深圳推行“物业资金监管平台”,南京开发“阳光物业”App,强化透明化管理。
法规完善趋势
多地明确要求公共收益独立建账、限制物业分成比例,并鼓励用于社区升级或业主福利。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一2018年12月19日,上海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负责工程公司承包的丽香铁路站前I标独古当大桥(丽江市玉龙县境内)连续梁工程的劳务施工,争议解决约定为工程公司所在地(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管辖,双方结算确认工程公司拖欠款项136万余元。此后,劳务公司委托笔者代理诉讼。经分析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也与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电话咨询求证,然后依法向丽江市玉龙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时立案接待的法官却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同时考虑到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便让笔者去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立案。经笔者的耐心解释及积极争取后最终同意立案,但仍坚持以“劳务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最后,该案在正式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疑问:为什么立案法官坚持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呢?如果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那该案又该如何处理?二、概念梳理与区分意义
1、什么是劳务分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其中,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本质上,劳务分包制度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内“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乱象出台的产物。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劳务公司)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工程分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事先经发包人(建设单位)的认可同意。2、什么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关系。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在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劳务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如行纪、中介、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由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39号三级案由对“劳务合同纠纷”进行的概念界定可知,该条规定及本文讨论的劳务合同均应指狭义的劳务合同。3、区分的实践意义?
(1)管辖法院的差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号的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5号四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分包具体又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故劳务作业分包显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整体构架下的分包,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 条的规定精神,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通识认为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法律适用的差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院专门制定了并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就不能适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如《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责任等的规定。与此同时,如被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就不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和第36条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三、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裁定书中认为,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河南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4条的规定,施工班组长按照劳务合同主张权利,将发包人、总承包人、合同相对人一并起诉,并引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先行清偿,如何处理?答:仅作为工人代表,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作业,正常领取工资获取报酬的施工班组长,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相应的诉讼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先行清偿。如果施工班组长在工程中投入和收益不限于劳动及劳动报酬,在工程项目中实际投入资金、少量设备材料和劳力,获取一定的利润,实际上属于劳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该情形下的施工班组长依据劳务(分包)合同主张权利,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先行清偿。最高院民事审判庭谢勇法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一文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为标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至于该劳务是否产生一个具体的劳动成果,在所不问。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组织建筑工人施工,但未将劳务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付出的劳动没有转化为有效的劳动成果,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另外,谢勇法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一文中指出,建工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将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作为首要价值取向,保护建筑工人权益和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当事人诚实守信。 所以,我们也应据此原则进行分析理解。总结最高院裁判观点、河南高院的解答及谢勇法官的意见,笔者认为,区分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并不以施工人是否具有劳务施工资质为依据,其核心关键点在于:(1)施工人是领取固定薪酬还是赚取一定的组织利润及自担亏损,具体可通过双方结算方式进行确认。在劳务分包场合,多以施工面积、安装数量等进行单价结算或是固定总价,而劳务合同多是以每日固定金额计取工资;(2)结算相关费用是否以施工内容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劳务分包情形下通常是按进度支付款项,同时明确待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而劳务合同情形下的施工人本身并不直接关注工程质量,更多的是按工序及流程完成工作任务,以消耗劳务时间结算工资,俗称“点工”;(3)对农民工的组织管理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某个中间人。在劳务分包场合,劳务发包方通常不会直接组织及管理农民工,而是由某个班组负责人或牵头人来组织招用及管理。关于劳务费用支付,除总包代发工资之外的金额,多是该负责人或牵头人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四、层级分析
五、结论启示
前述疑问现可逐一解答如下。案例一,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丽江市玉龙县法院专属管辖,当时的立案法官可能受限于对合同名称的误解,固执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案例二,如果钢结构公司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三,该案涉及层层分包,案由应确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为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华某无权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公司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应按合同相对性规则向邦某主张己方权益。只有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项下华某下属的农民工个人才有权向施工总包单位或劳务公司主张拖欠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高丙芳虚假诉讼一案即为此例,也给我们以警示意义。总之,涉及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的认定前期要充分了解案情与详细查阅资料,绝对不能为追求胜诉而虚构事实,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坚定立场,不能随便被立案庭法官推辞或误导,否则后续只能徒增繁琐流程与时间消耗。参考文献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9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
《大成研究|浅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作者贾璐宇,公众号大成西宁办公室。
《建设工程领域中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异同》,作者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39.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最高法研究室,公众号法律就在您身边。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 作者谢勇,公众号人民法院出版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 作者谢勇,公众号人民法院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6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3)鲁091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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