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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关于劳务合同》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5 13:14

怎么写《关于劳务合同》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劳务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正文:
劳务合同是劳务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合同主体资格
1. 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2. 检查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二、合同内容
1. 明确劳务关系:合同中应明确劳务关系,包括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 工资待遇: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避免工资纠纷。
3. 工作期限:合同中应明确工作期限,包括起始时间、终止时间等。
4. 工作条件:合同中应明确工作条件,包括工作环境、工作工具、安全措施等。
5. 保密条款:如有必要,合同中可加入保密条款,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
6.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金等。
7.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三、合同签订程序
1. 双方协商: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合同草拟: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草

一文讲清: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小区的张大爷50多岁了

最近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

邻居张阿姨刚退休

在附近超市做收银

刘大爷60多岁了

年轻的时候是一位外科专家

现在每周末都去医院坐诊

……

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

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

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

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

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

还继续劳动的职工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别急,小编先带您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 000元没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划重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

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释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的。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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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培 北京通州法院
来源:京法网事、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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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职场中,合同是保障雇佣双方权益的关键依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个别企业企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2023年5月,A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云南省劳务协议》。因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申请裁决确认其与A公司(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查,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与王某签订的《云南省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且从未招聘过王某,未对其进行工作安排,仅委托第三人向其代发劳务费,因此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在提供劳动(劳务)一方接受相对方的安排、监督、管理,并由相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方面是一致的,但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体合法性、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确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通过双方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来确认。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王某虽非直接受A公司管理,但案外人B公司对王某的管理系基于A公司与B公司项目外包协议约定,所以案外人B公司对王某的管理可以认定为A公司的行为。王某以A公司名义向案外人提供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从协议约定和报酬发放来看,虽由案外人代发,但具有规律性和持续性,以上特征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

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劳务协议》及相关附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反映出A公司与王某之间具有稳定、紧密、连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性的特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释 法

劳动关系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A公司以订立劳务合同名义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求职者面对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时,务必擦亮双眼、仔细甄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企业也应立足不同用工需求,谨慎选择适配的合同类型,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签订合同,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作者:魏晓露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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