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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06 20: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时的注意事项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和合同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文件。它们分别代表了招标方和投标方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要求、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明确约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和合同之间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仔细核对不一致内容
首先,要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一致的具体内容。这可能包括项目范围、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只有准确掌握不一致的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
二、分析不一致原因
在发现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后,要分析产生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疏漏,也可能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对某些条款理解有误。了解原因有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遵循合同优先原则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应遵循合同优先原则。即合同中的约定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应以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招标文件可以完全忽视,双方应协商一致,对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四、及时沟通协商
在发现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要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和诉求,力求达成共识。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五、
自“两行动、两措施”开展以来,西安碑林法院立足实际、主动作为,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靠前服务辖区企业,倾听并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服务,为碑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以案释法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在建设工程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经常会出现招标文件与中标后签订的书面合同在项目验收、结算方式上存在约定不一致的情况。那么企业应如何妥善化解纠纷,避免陷入“合同僵局”,让我们以碑林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一起学习。
2017年8月,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通过投标,依法中标新世纪大酒店的《新世纪大酒店燃气锅炉改造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1、供应商应确保在10月5日前完成现场全部项目的改造工作。2、付款条件:供应商在完成燃烧器改造,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后配合招标人完成市、区两级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工作,并保证足额取得,若无法取得奖补,则供应商无法获得剩余工程尾款。”同时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在项目中标后出具《澄清函》载明“付款响应招标文件。”
2017年9月,新世纪大酒店与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签订《新世纪大酒店燃气锅炉改造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规模:3台燃烧器。设备名称:新型燃烧器。固定合同总价:150万元。付款方式:新世纪大酒店协助配合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申请市级、区级奖补资金,新世纪大酒店按照实际奖补到账额度向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支付款项,但总额付至合同额的90%时停止付款,剩余合同额10%为项目质保金。工期要求:2017年10月5日前完成3台锅炉的全部改造工作。”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以西安市燃气供应不达标导致锅炉无法正常运行向新世纪大酒店发函沟通,并多次协调更换其他规格、品牌的燃烧器。2019年9月26日,燃气锅炉改造项目经验收并投入使用。
但因为案涉燃气锅炉改造项目时间过长,导致改造项目无法获得区级补贴(补贴金额50万元)。因此改造项目总价款150万元,新世纪大酒店向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支付了50万元,市级补贴给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50万元,还剩余50万元价款未支付。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认为是新世纪大酒店的锅炉燃气压力值不达标导致项目工期延误,且怠于配合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向区政府申请补贴奖励,起诉要求新世纪大酒店支付剩余价款50万元。新世纪大酒店则认为是因为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自身产品质量不佳,导致改造项目迟迟未竣工,因而错过申请区级补贴50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若无法获得区级补贴,则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无权向新世纪大酒店主张补贴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案涉燃气锅炉改造项目未取得区级奖励50万元情况下,新世纪大酒店应否向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50万元。
一、案涉燃气锅炉改造项目未取得区级奖励50万元原因并非由新世纪大酒店造成。根据双方沟通文件,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曾称因西安市燃气供应不达标导致锅炉无法正常运行,并非新世纪大酒店原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案例中,《新世纪大酒店燃气锅炉改造项目》合同的付款条件约定并不明确,但《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为若无法取得政府补贴,则供应商无法获得剩余工程尾款。因此合同价款结算应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新世纪大酒店未获得区级奖励情况时,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无权向新世纪大酒店主张支付剩余合同价款。该案一审宣判后,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企业合规经营开具“经营良方”
该案中,法院判决驳回某绿色环境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践中,建设工程等项目因为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施工项目招标时往往存在需求不明确、施工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双方只能在项目实施中不断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和完善。因此极易造成招标文件和合同产生实质性背离,进而引发纠纷。
建议招标人在项目筹划阶段做好资料收集、明确项目需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合理分配风险。作为投标人,在投标阶段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对施工项目做好充分调研,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问并解决,签订合同时审慎比对招标文件,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
来源:碑林法院
作者:王喆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集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难免会出现一些缺陷。一份存缺陷的采购文件,在实际采购操作中可能会形成诸多变数或引起质疑。那么,如果遇到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信息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大楼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招标。采购公告发出后,经办人员发现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一致。该项目的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但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针对以上情况,集采机构及时发出了澄清公告,明确以招标文件为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至投标截止,共有A、B、C、D、E、F六家单位参与,投标最高价为489万元,最低价为463万元。采购人在资格审查时发现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为大型企业,因此做无效投标处理。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报价次低的D公司中标。发布中标结果后,集采机构收到C公司的质疑书。理由是招标公告中明确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属于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设定的资格条件不允许修改,因此本公司在资格审查时被判无效投标不合法。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信息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招标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公告范围和内容,如第十条提出,公开招标公告中应该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因此,招标公告的条款尽管是对项目的概述,是对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提炼,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公告作为要约,对项目提出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以及限制条件,而且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涉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关要求及内容等,因此招标公告具备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
首先,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详细、明确的介绍,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也更具体、更细化,供应商投标一般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准。投标文件是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编制的,87号令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招标公告是对招标项目综合类信息的发布,是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的提炼,便于公开和供应商查看。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而招标公告只是作为对招标文件部分信息的载体而已。
其次,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续的质疑与投诉时,也是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准,如果因为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期发生质疑投诉时,也一般都以招标文件为唯一要约。
第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认可招标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围要更强、更广,法律效力优于招标公告。
本案例不涉及资格条件修改
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本案例不属于以上情形,只是对公告进行了澄清,以保持和招标文件一致,不存在对招标文件资格条款的修改。
C公司质疑的理由是修改了资格条件,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还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没有修改资格条件,也没有修改招标文件,只是对公告信息进行澄清,保持和招标文件一致而已。
■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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