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8 20:13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第二十八条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撰写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二、明确主题
1. 确定作文的核心观点:在作文中,应明确表达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和看法,如支持、反对或中立。
2. 选择合适的论述角度:可以从法律、伦理、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述,确保作文内容丰富、有深度。
三、充分了解第二十八条内容
1. 熟悉第二十八条的具体规定:在作文中,要准确引用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等。
2. 分析第二十八条的适用范围:了解第二十八条在哪些情况下适用,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
四、论证充分
1. 举例说明:通过具体案例,阐述第二十八条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使论述更具说服力。
2.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在论述过程中,引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以增强作文的权威性。
3. 分析争议焦点:针对第二十八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争议,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五
河北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问答
河北高院2025.4.28发布河北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相关问答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尽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仍然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裁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支持劳动者的相关诉求。2、劳动者已退休,但用人单位存在部分年份缴费月数不足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该部分社保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属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如果劳动者退休时自行缴纳了该部分社保费,劳动者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或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应实质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即区分过错原因。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如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即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双方劳动关系既无法自然终止,亦禁止用人单位主动终止。4、在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中,哪些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的事项?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只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他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范围。5、企业破产中,涉劳动争议事项的诉讼管辖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将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不再拘泥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事项,属于破产案件的衍生案件,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供稿部门:河北高院民一庭编 辑:马留健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归纳总结——劳动合同的订立之劳动关系认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解析:定义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实际用工日开始,而非劳动合同签订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三章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中罗列了几种劳动关系认定的场景总结如下: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 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用人单位于2018年7月28日以后(含当日)的用工关系
- 签订了劳动合同
- 实习过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因素的
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
-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
- 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用人单位于2018年7月28日以前的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无效,但付出劳动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此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合同的,按同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确定报酬,但是实际实施,是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 外国人、无国籍人(已付出劳动的,同样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
-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
除上述内容外,劳社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给出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述内容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21、22、23、30、35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