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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4 11:50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寄养合同撰写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宠物寄养在专业的宠物寄养中心。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宠物在寄养期间的安全与舒适,撰写一份规范的寄养合同至关重要。以下是在撰写寄养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双方基本信息
1. 寄养方(宠物主人)和受养方(寄养中心)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应详细列出,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便沟通。
2. 宠物的基本信息,如品种、年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等,也应明确标注。
二、详细约定寄养服务内容
1. 寄养期限:明确约定寄养的具体起止日期,以及是否可提前或延期寄养。
2. 寄养费用:明确寄养费用标准,包括日寄养费、接送费、特殊护理费等,并约定支付方式。
3. 饮食安排:约定宠物的饮食种类、数量、频率等,确保宠物在寄养期间营养均衡。
4. 环境条件:明确寄养中心的卫生、安全、通风、采光等条件,确保宠物生活舒适。
5. 特殊需求:如宠物有特殊护理需求、喜好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三、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1. 寄养方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宠物信息,确保
假期出门游玩
家有萌宠的
往往选择将自家宠物寄养在宠物店
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去世
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A宠物店于2023年3月开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某。A宠物店门口张贴有“萌宠寄养”字样及微信号,经搜索为高某的微信。
2023年9月28日,韩某因需外出无法照料宠物狗,遂通过A宠物店张贴的微信号,与高某洽谈寄养宠物狗事宜,并于当日将宠物狗送至A宠物店,后向高某支付寄养费用406元。
寄养期间,因宠物狗在A宠物店去世,高某向韩某出具《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由A宠物店向韩某赔偿18000元,赔偿款于2023年10月5日前赔付,高某同时承诺,若不能赔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随后,韩某多次前往A宠物店与高某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韩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宠物店、郭某与高某赔偿其18000元与利息,并返还寄养费用406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A宠物店在门口张贴高某微信号(手机号),即视为同意高某以A宠物店的名义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高某与韩某之间关于动物寄养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及于A宠物店,故A宠物店作为涉案保管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相关义务。高某出具的《赔偿协议》载明了赔偿的原因、金额、期限等,在履行期限已届满且未举证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A宠物店作为合同主体应向韩某赔付款项18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根据民法典规定,郭某作为A宠物店经营者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另,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赔偿协议,经韩某微信多次催收亦作出付款的意思表示,视为其自愿加入涉案债务,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宠物店在提供了部分保管服务后违约,合同双方就此沟通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故韩某要求返还保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宠物店、郭某和高某二人向韩某支付款项18000元以及相关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爱宠人士的增多,宠物寄养行业也逐渐兴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发常见。依据民法典规定,托养宠物的饲主与寄养受托方之间达成的有偿宠物寄养协议,实质上建立的是一种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寄养受托方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若在寄养过程中,因其未提供合适的环境饮食,导致宠物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开展宠物寄养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谨慎照料、妥善饲养宠物,定期向托养人反馈宠物的健康状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宠物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送医救治。作为托养人,应审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寄养机构,并与寄养机构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告知寄养机构宠物的特殊习性和注意事项,避免纠纷或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戴凯骏
来源:盐田区法院、深圳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宠物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涉宠物消费纠纷并通报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朱女士将自己的两只猫送到王女士处寄养,后两只猫生病并相继死亡,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寄养费并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朱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朱女士通过某线上平台看到被告王女士提供宠物寄养服务,后二人签订寄养合同,约定将朱女士的两只宠物猫放于王女士处寄养10天,共支付寄养费400余元。寄养结束后,朱女士发现宠物猫出现猫瘟和猫癣,王女士称可能是其他寄养的猫传染所致,朱女士因此支出医疗费800余元,后两只猫相继死亡。朱女士认为,由于王女士在宠物寄养期间的疏忽,导致自己痛失爱宠并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寄养费并赔偿购猫款、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与王女士签订的寄养合同合法有效,王女士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宜,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宠物猫。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根据朱女士出示的证据,宠物猫在寄养前体态良好,王女士在接受委托后,未能避免其他宠物的疾病传染风险,导致猫感染猫瘟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王女士已完成寄养服务,故法院对于朱女士退还寄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就精神损失费,朱女士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朱女士购猫款、治疗费、交通费共计3000余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养宠人士的增多,宠物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发常见。在此提示,托养人在寄养宠物时,一是要充分了解寄养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审慎选择正规机构;二是要全面了解寄养环境,包括居住环境、卫生状况等,确保宠物生活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三是要与寄养机构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告知机构宠物的特殊习性和注意事项,避免纠纷或意外发生。宠物寄养机构应当尽到谨慎照顾、妥善保管的义务,定期向托养人反馈宠物的健康状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此外,在宠物寄养纠纷中,损害赔偿的确定通常涉及宠物的市场价格、饲养成本、情感价值等因素。因此,养宠人士在购买名贵宠物时,应注意留存购买发票、宠物血统证书等凭证,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确定宠物的市场价值。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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