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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4 12: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终止合同证明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终止是常见的情况。无论是由于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因一方违约等原因,终止合同都需要正式的文件来确认。以下是在撰写终止合同证明时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1. 合同编号和标题 - 确保在证明中注明合同的具体编号和标题,以便于查阅和记录。
2. 合同双方信息 - 明确列出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识别。
3. 终止原因 - 清晰地说明合同终止的原因,无论是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因一方违约等。
4. 终止日期 - 明确写明合同终止的确切日期,这应该是双方都同意的日期。
5. 已履行义务 - 列出合同双方在终止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义务,包括已交付的货物、已支付的费用等。
6. 未履行义务 - 如果有未履行的义务,也应列出,并说明如何处理这些未履行的部分,比如是否需要补偿、是否可以延期履行等。
7.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 如果合同中包含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应明确说明在合同终止后这些条款如何继续生效。
8. 索赔和赔偿 - 如果一方因终止合同而遭受
来源:人社部官网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能否及时获取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为此,法官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视离职证明的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张某要求实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实业公司主张其曾向张某送达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已包含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故无需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某实业公司仅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替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判令某实业公司为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律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替代离职证明,也不能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配图来源于网络)
文:李超强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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