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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4 13:14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合同情况说明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合同性质: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类型,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法律效力,以便在作文中准确描述。
2. 确定说明目的:明确作文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合同内容、说明合同签订过程,还是阐述合同履行情况。目的不同,作文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
3. 严谨的结构:合同情况说明作文应具备良好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合同背景;正文部分详细阐述合同内容、签订过程、履行情况等;结尾部分总结全文,提出建议或展望。
4. 客观、真实:作文内容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合同情况,不得夸大或虚构事实。确保作文中的数据、日期、地点等信息准确无误。
5. 依法合规:在作文中,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对于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要着重说明。
6. 重点突出:在作文中,要突出合同的关键内容,如合同标的、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时,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和说明。
7. 逻辑清晰:作文中的论述要条理清晰,观点明确。在阐述合同内容时,要注意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合同他是有一个生效日期的,在这个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的一些行为必须要受到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规制,但是合同如果到期的话,可以选择续约或者是不续约的话,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合同到期续约的范本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合同到期续约的范本内容是怎么样的?
XXXX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续签申请
尊敬的XX集团公司领导:
我司自2013年8月份与贵集团公司签署了《XXXX项目综合销售服务联合代理合同》以来,期间得到了贵集团公司领导及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贵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帮助与协调下,为我司建立了良好的销售平台,并取得了非常好的销售业绩。在此,非常感谢!
自与贵集团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合同期限内,我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自觉遵守合同内容,遇事有商有议。在工作中不断磨合,相互支持,积极完成销售任务,为彼此双方的信任与友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正因为拥有深厚合作基础前提,我司确信在以后更长合同期内,彼此将会更愉快的合作。现因我司与贵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在即,为保证双方良好合作,促进双方长远发展,经我司商议决定向贵集团公司提出续签申请,为彼此在以后的合同期内创造更好的互赢平台。期待贵集团公司继续给予我们有力支持,望准为盼!
顺颂商祺!
XXXX房产营销策划限公司
2013年12月12日
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不续)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经公司研究决定,在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由于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XXXX年XX月XX日,请您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
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门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XX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XXXX年XX月XX日
员工确认书:
本人已知晓《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到期续约的范本内容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在这里,小普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合同到期之后续约的具体版本内容,在这个合同内容当中,需要写清楚的是续约的一些事项,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
正文1615字,阅读需5分钟
2018年5月7日18时许,孟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清丰县某路段,与同向骑行两轮电动车的杜某相撞,致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孟某所驾车辆在被告长安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人寿郑州市支公司投有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孟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系饮酒后驾车。杜某受伤后经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被送往濮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花去医疗费近7万元,杜某的电动车损失为2020元。
关于本案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孟某饮酒后驾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该情形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直接免除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孟某虽被认定为饮酒后驾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商业第三者险合同中的约定,但保险公司仍需完成对投保人的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才对投保人发生效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侵权人存在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情形时,保险人仍需完成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其免责、减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保险公司仍需担责。主要理由如下:
1.商业保险合同免责、减责条款的生效条件。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虽然对保险公司的免责、减责条款有明确约定,但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履行法定义务,该免责、减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减责条款必须由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同时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后,且有证据证明的,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免责、减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或减责。
2.保险公司如何完成提示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如何完成提示和说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律释明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只提交了空白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完成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证据,故法院对保险人完成法定义务的事实主张不予认定。
3.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还需完成提示说明义务。《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侵害人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只要完成提示义务,其免责、减责条款就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肇事车辆司机是酒后驾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事由,但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完成了提示义务,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完成特殊情形下的提示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判决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谭会民 张贝贝 韩小利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文章:谭会民 张贝贝 韩小利
排版:马聪
初审:焦冲
审核:赵霞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2月06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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