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搞定《施工合同审查》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8 00:13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施工合同审查注意事项: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正文:
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核心文件,它明确了工程项目的各项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避免潜在纠纷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在进行施工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合同主体资格
1. 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和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检查双方是否为真实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避免因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
1.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明确,避免因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而产生争议。
2. 核实合同中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基本要素是否准确。
3. 检查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4. 审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是否明确、公正。
三、合同签订程序
1. 确认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招标、投标、评标等。
2. 检查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如串标、围标等。
四、合同附件
1. 审查合同附件是否齐全,如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裁判规则
案例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与裁判规则
一、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的法律关系认定
裁判要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仅承担资质借用责任,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发包人对挂靠不知情时,无付款义务。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基本案情:
- 张雄明挂靠协胜公司承揽恒兴公司工程,协议约定协胜公司转付工程款。
- 工程终止后,张雄明诉请协胜公司、恒兴公司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 一审判令协胜公司支付工程款,恒兴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 二审改判协胜公司转付已收工程款,恒兴公司直接支付张雄明应得款项。
裁判理由: - 挂靠合同目的为“借用资质”,协胜公司仅负转付义务;
- 恒兴公司无合同关系,但同意直接付款可减少讼累。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城乡规划法》第4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
基本案情:
- 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因无规划许可证被责令停工。
裁判结果: - 一、二审均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优先受偿权主张。
裁判理由: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无效;
- 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拍卖,不适用优先受偿权。
三、合同无效情形下的付款条件认定
裁判要旨:合同无效时,付款条件条款无效,但可参照结算标准补偿。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条、第155条。
基本案情:
- 郭福发与林安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诺以业主付款为付款条件。
裁判结果: - 二审改判林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否定付款条件条款效力。
裁判理由: - 合同无效导致付款条件条款无效;
- 工程已验收合格,应据实支付工程款。
四、内业资料章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内业资料章注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合同不约束被挂靠方。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2条。
基本案情:
- 陈金文与宏峰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用内业资料章(注明“签订无效”)。
裁判结果: - 一审支持部分工程款,二审改判驳回。
裁判理由: - 内业资料章备注明确禁止签订合同,合同不成立;
- 陈金文未举证签约人有权代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五、竣工结算文件的默示认可规则
裁判要旨:专用条款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结算文件可作为依据。
相关法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基本案情:
- 惠东公司与泉南公司约定以通用条款第33.3条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结果: - 法院采纳惠东公司结算文件,支持工程款主张。
裁判理由: - 专用条款明确适用通用条款,视为双方合意;
- 发包人逾期未审,按结算文件定案。
六、挂靠合同的外部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施工合同无效;不知情的,合同有效。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46条。
基本案情:
- 国泰公司挂靠王秀铿承揽工程,发包人宝格丽公司明知挂靠。
裁判结果: - 二审改判合同无效,驳回国泰公司诉请。
裁判理由: - 发包人明知挂靠,合同属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 实际施工人未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无权代位索款。
七、鉴定意见的明确性要求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不明确的,可责令补充说明或重新鉴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
基本案情:
- 鉴定机构出具模糊意见,法院责令重新审核。
裁判结果: - 发回重审后依据补充鉴定意见调解结案。
裁判理由: - 鉴定意见需明确待证事实,否则不可采信;
- 法院有权监督鉴定程序,保障证据合法性。
八、实际施工人未依约结算的工程款认定
裁判要旨:承包人未提交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委托审计定案。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8条。
基本案情:
- 曾镇旗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委托审计认定超付。
裁判结果: - 一、二审均支持发包人追回超付工程款。
裁判理由: - 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效力;
- 承包人未异议审计报告,视为认可结论。
九、财政评审结论的结算效力
裁判要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财政评审结论非结算依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政评审问题的答复》。
基本案情:
- 安佳舜公司工程财政评审核减造价,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 二审采纳鉴定意见,调整财政评审结论。
裁判理由: - 合同未约定以财政评审为结算依据;
- 财政评审不客观部分可通过鉴定纠正。
十、未交付竣工资料的抗辩权认定
裁判要旨:交付竣工资料为附随义务,不构成拒付工程款抗辩。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26条。
基本案情:
- 恒大公司未交付竣工资料,兴龙公司拒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 再审改判支付工程款,驳回抗辩主张。
裁判理由: - 付款为主给付义务,交付资料为从义务,无对价关系;
- 未约定为付款条件,不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总结:上述案例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争议,从合同效力、付款条件、鉴定规则、证据认定等多维度展开,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尊重合同约定”“严守程序正义”“平衡各方利益”的裁判导向,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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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对同一事项约定出现冲突时如何解决争议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
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出现冲突,发承包双方往往选择有利于己方的条款主张权利,此时解决该争议涉及到对合同的解释,以明确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该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立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释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规则,即“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既要在主观方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即主观想法,又要在客观方面考虑外部的表示行为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客观情况,要将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综合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解释方法来探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本意,对争议内容进行严谨客观的阐释,实现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案例1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336号裁判主旨:根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载明的内容,湖南建设公司、中油新疆公司对工程价款均作出了相互一致的约定,即根据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对应的湖南建设公司的工作范围相应的部分下浮6.4%。二审判决结合上述证据,认定虽然双方对该工程价款描述为固定总价,实际仅固定了下浮的比例,具体工程总造价取决于业主与总承包方石油设计公司的结算价款,本案根据双方约定对工程总造价按照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对应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相应部分造价乘以中标的下浮(6.4%)后比例作为工程总造价,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二、实务中对于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冲突的处理方式
(一)具体条款优先于概括条款当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冲突发生在具体条款和概括条款之间,具体条款是概括条款的细化和完善,应当是具体条款优先。具体条款优先适用在于其独特性和具体性,由于具体条款是针对特定情况或需求而制定的,因此他们更加具体、明确,并且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从而更加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案例2 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19号裁判主旨:关于商品砼差价管理费、定价及泵送费项目综合管理费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的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4.1.1条与第4.3.2条约定存在矛盾。一审法院从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具体条款优先于抽象概括条款的角度出发,优先适用第4.3.2条约定,将商品砼差价管理费、定价及泵送费项目综合管理费计入工程造价,是合理适当的。(二)按照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约定,同时明确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当冲突条款出现在不同合同文件之间,应按照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处理。案例3 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8号裁判主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对变更工程量的具体计价方式作了不同约定,故需对合同各部分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予以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即合同文件组成按《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优先顺序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根据双方约定的第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据此,在案涉合同各部分约定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以优先解释。虽然本案双方约定的合同无效,但工程价款仍可参照约定的价格予以确定。双方争议合同外增加的机械破碎石方工程属于变更工程量,其价格的确定应当参照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三)当冲突条款在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时,若没有约定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通常情况下认为专用条款优先使用如前所述,施工合同采用示范文本时,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通常为专用条款优先通用条款,若合同中未约定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实务中一般认为专用条款是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一致的意见,而通用条款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套用的合同条款内容,两者不一致的,应以专用条款中双方约定内容为准。案例4 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裁判主旨:本案中,同一合同项下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约定,如何认定不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一般是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为合同双方订约的便利,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共性问题,给订约双方提供的可通用的合同条款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不是合同双方事先通过谈判,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是订约双方根据各方需要,针对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具体事项,经过谈判协商而作出的相应约定,系订约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专用合同条款就同一事项作出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示范性内容不一致的约定时,应该理解为订约双方通过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或者变更,双方当事人应该遵从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四)若冲突条款出现在同一合同文件中,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冲突条款的效力、合同履行情况,客观分析合同约定的真实意图施工合同约定冲突产生纠纷时,应当探寻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图,需要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结合合同缔约背景、履行行为,穷尽举证,形成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条,尽最大可能还原双方的真实意思。案例5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再终字第6号裁判主旨:对于存有矛盾的合同条款,应当就条款之间的效力作进一步的分析,不能轻易的认定一类条款的效力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条款。就本案而言,如果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作常规意义上的同等效力理解的话,同时基于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现实,施工费一栏被划去与约定施工义务二者的指向是直接相反的,二者的效力可以作相互抵销。合肥强强科技公司主张的货到付款,是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手写的大致内容为三日内送货到施工现场。该两处的表述都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同时手写部分又可以辅助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指向。综上,对合同矛盾条款效力进行分析比较,买卖合同较之于施工合同更具有优势,应当认定诉争合同更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
三、小结
对于施工合同中出现条款约定冲突如何处理,实务中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理解规则,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细致审查合同条款内容,就同一事项的约定应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及文义统一,避免因约定不一致而发生理解分歧。如果合同条款出现冲突,当事人可以就矛盾的条款重新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法取得协商,则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等确定矛盾条款的真实意思。同时,应做好证据搜集工作,从其它证据中补强己方的主张,实现逻辑自洽,以达到解决问题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