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写《自我鉴定 银行》,(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8 21:13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自我鉴定的银行作文,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
1. 主题明确:首先,要明确作文的主题是关于自我鉴定,即对自己的能力和特点进行总结和评价。在银行这个特定环境下,可以从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阐述。
2. 结构清晰:一篇好的作文需要有清晰的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a. 引言: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职位、入职时间等。
b. 自我评价:从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可以结合具体事例进行说明。
c. 不足与改进:对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反思,并提出改进措施。
d. 总结:对全文进行总结,表达对未来工作的期望和决心。
3. 内容充实:在自我鉴定中,要尽量用具体事例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使内容更加充实。以下是一些建议:
a. 工作能力:描述自己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等方面的能力,如熟练掌握银行各项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b. 业务知识:展示自己在银行业务知识方面的掌握程度,如熟悉各类金融产品、了解金融政策法规等。
c. 团队协作:阐述自己在团队中的角色和作用,如积极参与团队活动、乐于助人、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等。
d. 职业道德:强调自己在工作中遵守
清华大学一教师遇“百万保险”骗局!近期已发生多起
近期出现以关闭“百万保险”为名的电信诈骗案件,骗子冒充医保局、保险公司、支付宝等单位或平台工作人员,利用群众对保险服务的认知不足实施诈骗。
4月6日,清华大学保卫处发布通报称,清华大学保卫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有多起冒充客服实施的网络诈骗案件,目标直指高校师生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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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师遇“百万保险”骗局
据清华大学官方通报,日前,清华大学某老师接到一通自称是某短视频平台客服的电话。对方称该老师在平台上开通了一项价值百万的保险业务,还声称若不立即取消,将会从下个月开始每月扣除800元费用。该老师听信其言,按照对方指引进行相关操作。由于操作流程较为复杂,对方进而提出可通过屏幕共享来协助操作。此时,该老师心生疑虑,随即与清华大学保卫处反诈劝阻中心取得联系。
保卫处反诈劝阻中心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明确告知该老师遭遇的正是冒充电商客服的诈骗电话,并详细解释了此类诈骗的常见作案手法。该老师事后表示,自己平日里鲜少关注反诈信息,对这类诈骗情况缺乏了解,所以才会按对方要求进行操作,同时对反诈劝阻中心的及时提醒表达了诚挚感谢。随后,反诈劝阻中心协助老师下载安装了全民反诈App,以增强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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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保险”诈骗已发生多起
“真的感谢丰顺警方,感谢全国反诈警察,帮我追回了这10万元”。今年2月,一女士来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回被骗钱款,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据悉,该女士此前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告知其订购的“百万保险”服务即将到期,若不及时取消,每个月将自动扣款800元,一年需支付9600元。该女士立即打开微信查看是否有这项业务,在对方的指导下,该女士果然看到了自己账号中关于“百万保险”的详细信息。见该女士开始跟着自己的指示操作,“客服”表示如果想要取消这一服务,自己可以指导该女士取消。在此过程中,“客服”还持续提醒该女士不能将相关验证码透露给他人,以防被骗,进一步取得了该女士的信任。
按照“客服”的指示,该女士下载了指定的App,殊不知,在软件下载完成那一刻,其手机屏幕就已经被共享并远程操控。等该女士反应过来,已经无法自行点击手机退出界面,银行卡内所有金额也全部蒸发。意识到遭受诈骗,该女士赶紧报警求助。
经查,该女士被骗的10万元被转入了位于江苏的嫌疑人芮某的银行账户。嫌疑人芮某因非法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并配合提供个人信息、验证码、刷脸等验证帮助,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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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要与陌生人进行“远程协作”“屏幕共享”
清华大学保卫处提醒,诈骗分子常采用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假冒平台客服,以退款、账户安全等事由为幌子,诱使受害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者引导其进行转账操作。此类诈骗手段呈现多样化特点,具体涵盖以下几方面——
冒充官方客服:诈骗分子伪装成各正规平台的官方客服人员,利用其身份骗取受害者信任。
发送钓鱼链接短信:向受害者发送带有钓鱼链接的短信,一旦点击链接,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甚至造成财产损失。
诱导下载含木马病毒软件:哄骗受害者下载含有木马病毒的软件,借此获取受害者手机内的隐私信息,为实施诈骗创造条件。
防范建议
师生们务必提高警惕,切不可轻信任何来源不明的客服电话或短信内容。若接到要求提供个人银行信息或者进行转账操作的电话或短信,应果断立即挂断,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在使用各类平台时,如需咨询客服相关事宜,务必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进行,坚决杜绝通过非官方途径操作,以防落入诈骗陷阱。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随意泄露个人资料,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在未确认电话或短信真实性之前,切勿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账操作。定期更新账户密码,且尽量使用复杂密码,以此提高账户的安全性。
警方提醒:切勿轻信陌生来电,尤其是涉及“取消服务”“退款”“扣费”等话术的电话,如有疑问请直接拨打平台官方客服电话核实情况,或咨询反诈专线96110辨别真假。不要与陌生人进行“远程协作”“屏幕共享”,否则将会泄露银行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使个人财产遭受损失。请勿点击不明链接、扫描陌生二维码以及下载非官方发布的App,更不要轻易填写银行卡账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请注意保护好证据,立即拨打110报警。
综合:央视网 郑东发布
来源: 小莉帮忙
河南某银行不认识自己发出的存单
媒体报道,河南三门峡市一老人杨某拿着5万元存单到银行取钱。银行女柜员接过存单一看,纸张已经变黄了。女柜员惊愕地问道:“大爷,你这存单哪里来的?怎么是30年前的?”这张存单比女柜员的年龄都大,上面盖有银行的公章,还有记账人和复核人的签字及印章。女柜员从未见过这种古老的存单,便向老人发出询问。杨某说:“这是我年轻时候存的钱,前几天搬家的时候从柜子里找到的。”女柜员说:“大爷,我没见过这种存单,我去问问经理,您稍等一下。”银行经理来到大堂,对杨某说:“大爷,您这个存单时间太长,电脑系统里找不到这个存单的记录。很抱歉,不能给您取钱。”杨某大怒,说:“你银行没有存款记录干我什么事?存单是你们银行发的,我凭存单取钱,你银行必须得给我钱。”经理说:“大爷,这张存单我们也不知道真假,上面的签字我们没办法核实,不能给您办理取款!”杨某非常生气,说:“是真是假,你们可以查验啊!凭什么不给我取钱?你们这不是赖账吗?和抢钱有什么区别?”杨某与银行交涉多次,银行就是不认可这张存单。杨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按存款凭单兑付存款及利息。银行抗辩道:“这张存单无法辨别真假,这5万存款是30年前存在银行的,上世纪90年代存在银行这么大一笔钱,却多年不支取,不符合常理。“这张存单上的银行印章真实性难以辨识,存单上面的两处签字和签章笔迹不同,存单的瑕疵明显,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储户的存单有问题,银行有权拒绝持单人取款。”杨某认为:“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必须给钱!自己年轻时搞粮食收购生意,经常有大额现金往来,到银行存款5万元并不稀奇。”杨某提供了自己当年做生意的账本,证明自己有实力存款。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存单上的印章进行鉴定后,确认存单的银行印章是真的,一个银行人员确认存单上字是他本人签的,虽然另外一个签字人无法找到,并不影响对存单真实性的认定。杨某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存单在在银行系统里查不到记录,是银行自己账目迁移的责任,与原告无关。银行不支付自己的存款涉嫌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自己持有银行的存单,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按照存单记载的利率,给付本金支付30年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提供的存单,存单上的签字确认及印章鉴定,以及杨某当时的财务证明,法院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银行如果认为存单有瑕疵或者真实性有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银行予以证明,因银行无法证明杨某的存单虚假,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某银行按存单记载的利率,向原告杨某支付存款及存款期限内的利息,超出存款期限以后,到实际兑付之日的期间,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媒体又报道,河南林州的侯某26年前是很多人羡慕的万元户,他在某银行存款2.7万元,存期一年,年利率10.98%。侯某当时属于有钱族,存款后他没有再过问这张存单,后来几经搬家,他似乎忘记了这笔存款。2024年,七十多岁的侯某再次搬家时,发现了这张老存折。侯某去某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一会说这张存折的时间太长,查不到存款的存根,一会儿又说这是挂失的存折,属于不可兑付的作废存折。侯某无奈,起诉银行,要求银行履行存款兑付义务。他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自己和银行已经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规则,自己有权要求银行兑付存款,银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银行抗辩认为:“原告侯某提交是定期储蓄存单,金额27000元,存期一年。该存款期限届满之前,侯某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银行已经重新为其开具账号为×××03号存折。侯某在存款到期后,提取了存款本息,银行按照规定对该账户作了销户处理。侯某持有的系挂失存单,没有法律效力,不可以据此要求兑付存款本息。另外,侯某存钱之后长达26年没有取钱,其理由是‘忙于事务及多次搬家,忘记支取这笔存款。’有悖于常理,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悖于逻辑推理法则。法院应该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诉银行提供的《挂失(销户)登记簿》记载:“账号:×××50,存款人侯某,存款27000元,存期1年。复核员宋某,备注:挂失,日期:X年X月X日”,系蓝色圆珠笔手写字体。“账号×××61,侯某,27000元,1年,记账员:宋某,日期:X年X月X日”,同样是手写蓝色圆珠笔字样。银行没有提供会计凭证原件,并解释“之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15年,到了15年的期限后,银行把会计凭证集中处理了。”侯某认为:“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审判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银行抗辩的理由不具有高度盖然性,而原告提供的存单是真实的,被告某银行在不能证明原告的存单是假存单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某银行以‘该存折已经挂失’为理由,拒绝兑付存款本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判决银行凭照储蓄合同的约定,兑付存折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持有人以存单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2、《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并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专夹保管”“第一联永久保管,第三联作存折表外传票。”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提交的挂失单上没有原告侯某的签字,且存折挂失申请书中,至少有一联需要永久保存。被告某银行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向原告侯某支付存款本金2.7万,按存单记载的利率支付一年的利息,另25年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这是两起银行不认识自己发出的储蓄存折的特殊案例,引发诉讼的原因都是存款人存款后长时间未支取,银行由手工记账改为电脑话记账后,原始存款记载均无法查找。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审理,都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银行不能证明原告的存款单虚假的情况下,判决银行承担对存款兑付本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