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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9 20:49
写作核心提示:
1. 简洁明了:尽量用简洁的语言表达,避免冗长和啰嗦。 2. 结构清晰:开头、主体、结尾要有明确的界限,使文章层次分明。 3. 突出重点:重点描述自己的优点、特长和成就,体现个人价值。 4. 适度谦虚:在赞美自己的同时,也要适当表现出谦逊和自省。 5. 逻辑严谨:语句之间要有逻辑关系,使文章连贯。 6. 避免空话:用具体事例和数据支撑自己的观点,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7. 注意字数:严格控制字数在30字以内,确保内容精炼。
精神症状的自我鉴定
·这是一个由日本PDS(个性资料系统)研究所所长稻田年太先生编制的精神症状自我鉴定。
在人类社会中,尤其经济发达地区,精神疾病患者越多,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上的障碍和疾病,而在社会当中,正常心理的人仅仅占了所谓“正常人”中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快来测一测,你是不是例外吧!不知道大家敢不敢测试一下结果,注意,千万不要看下面的答案,更不能伪装自己,拿笔写一下,党务几分钟,对照一下,让你更了解自己,及时发现问题,使你收益终身。最新的,也是最准确的自我鉴定。真正的考验开始了!
请在问题后面的括号中填上相应的字母。
A:符合。
B:不符合。
E:与自己毫无关系。
D:不清楚。
问题
1.如果周围有喧嚷声,不能马上睡着。( )
2.常常怒气陡生。( )
3.梦中所见与平时所想不谋而合。( )
4。习惯于与陌生人谈笑自如。( )
5.时常精神萎靡。( )
6.常常希望好好改变一下生活环境。( )
7.不破除以前的规矩。( )
8.稍稍等人一会儿就急得不得了。( )
9.常常感到头有紧箍感。( )
10.看书时对周围很小的声音也会注意到。( )
11.不会有哀伤的心情。( )
12。常常思考将来的事情并感到不安。( )
13.孤独一人时常常心烦意乱。( )
14.自以为从不对人说谎。( )
15.常常有一着慌便完全失败的事情。( )
16.经常担心别人对自己的看法.( )
17.经常认为自己的行动受别人的支配。( )
18.做以自己为主的事情常常非常活跃,全无倦意。( )
19.常常担心发生地震和火灾。( )
20.希望过与别人不同的生活。( )
21.自认为从不怨恨他人。( )
22.失败后,会长时间地保持颓废的心情。( )
23.过度兴奋时常常会突然神志昏迷.( )
24.即使最近发生了什么事故,也毫不在乎。( )
25.常常为一点小事而十分激动。( )
26.很多时候天气虽好却心情不佳( )
28.工作时,常常想起什么便突然外出。( )
28.不希望别人经常提起自己。( )
29.常常对别人的微辞耿耿于怀。( )
30.常常因为心情不好而感到身体的某个部位疼痛.( )
31.常常会突然忘却以前的打算。( )
32.尽管睡眠不足或者连续工作,仍毫不在乎。( )
33.生活没有活力,意志消沉。( )
34.工作认真,有时却有荒谬的想法。( )
35.自认为从来没有浪费过时间。( )
36.与人约定的事情常常犹豫不决。( )
37.看什么都不顺眼,时常感到头痛。( ).
38.常常听见他人听不见的声音。( )
39.常常毫无缘由地快活。( )
40.一紧张就直冒冷汗。( )
4I.比过去更厌恶今天,常常希望最好出些变故。( )
42.自以为经常对别人说真话。( )
43.往往漠视小事而无所长进。( )
44.紧张时脸部肌肉常常会抽动。( )
45.有时认为周围的人与自己截然不同。( )
46.常常粗心大意地忘记约会。( )
47.爱好沉思默想。( )
48.一听到有人说起仁义道德的话,就怒气冲冲。( )
49.自以为从来没有被父母责骂过。( )
50·一着急后总是担心时间,频频看表。( )
5I.尽管不是毛病,仍常常感到心脏和胸口发闷。( )
52.不喜欢与其他人一起游玩. ( )
53.常常兴奋得睡不着觉,总想干些什么。( )
54.尽管是微小的失败,却总是归咎于自己的过失。( )
55.常常想做别人不愿意做的事情。( )
56.习惯于亲切和蔼地与别人相处。( )
57.必须在别人面前做事情时,心就会激烈地跳动起来。( )
58.心情会随着当时的气氛变化很大。( )
59.即使是自己发生了重大事情,也如别人那样思考( )。
60.往往因为极小的愉悦而非常感动。( ),
61.心有所虑时常常情绪非常消沉. ( )
62.认为社会腐败,不管多么努力也不会幸福. ( )
63.自认为从没有与人吵过架。( )
64.失败一次后再做事情时非常担心.( )
65.常常有堵住嗓子的感觉。( )
66.常常视父母兄弟如路人一般。( )
67.常常与初次相见的人愉快交谈。( )
68.念念不忘过去的失败。( )
69.常常因为事情进展不如自·己想象的那样而怒气冲冲。( )
70.自认为从来没有生过病。( )
计分方法:
对照下面给出的评分表,计算每一横行的得分总和。凡填A的记2分,填B和D的记0分,填C的记1分。将每一横行得分的总和填入评分表的“合计”一栏。
之后,将评分表“合计”一栏中前6项的得分相加,再将总数乘3,所得分数即为精神症状指数,例如,第一横行合计为5,第二横行合计为2,以后依次为2,1,3,2,则前6项的合计为
一般说来,精神症状指数低于61分则无重大问题。
说 明
各种不同的精神症状指数的含义是;
18一32 .精神健康,没有什么不良征兆。
33一47.精神健康,但要检查一下某一症状类型的得分是否过高,如果这一症状类型的得分高于“一般”,就需要进一步检查某一方面的精神健康状况,找出病因,并对症治疗。
48一61.精神健康状况一般。但说不上健康,需要彻底调整自己的健康状况,使精神症状指数达到47分以下。特别是要积极找出得分在“稍高”以上的症状类型的原因,及时治疗。
62一76. 稍微有精神疾病的征兆。最好请专科医生诊断,进行缜密的分析。在作自我评价时,自我检查一下哪一项症状最严重,以便决定和实行治疗的办法,
77一90.已经患有某种程度的精神疾病,一定要接受专科医生的诊断,安心治疗;但亦不必过于忧心忡忡,及时接受治疗,即有康复希望。
各种症状类型的主要表现
焦躁神经症
(1)焦躁神经症
头痛、头重、目眩:感觉嗓子受咳嗽的影响呼吸困难,小小的刺激便会加快心跳。集中力低下,心思散乱而毫无头绪,担心失败,担心事故,担心平静的生活受到破坏,扭心事情的结果不好,常有种种不安和恐俱不由自生地涌上心头,日无宁时,夜不安寝,将心机浪费在无谓的事情之上。 这种类型的人往往钉是钉、铆是铆,过于认真,常常杞人忧天,无论什么事不干到底决不罢休,对一点小事也会心存芥蒂,耿耿于怀。人际关系不佳,容易自我封闭起来,往往容易受他人的言行刺激。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容易紧张,精神容易疲劳。
歇斯底里
(2)歇斯底里
发病时,手足麻木,有虚脱感,不能坐立,身体各部分有疼痛感,目眩,耳失聪,喉咙有被压感,无食欲。性格会突变,丧夫部分记忆力,说不出自己的姓名、年龄、住所,无表情,对周雨景完全无反应。
具有这种性格类型的人在平常通常是社交型,爱说话,经常在他人面前表现出言行不真实,喜欢打扮,衣着引人注目,虚荣心强。因此,一旦自尊心受到伤害,或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都会出现各种身体症状。表现出精神上的不成熟、任性,缺乏对欲望的忍耐力和处理能力。
精神分裂症
(3)精神分裂症
在发病时,可能表现为下面几种情况:
①无力气、无情感、无表情,不能独立生活.一般容易被视作怪人,工作很有责任感,不与周同人说话,远离现实。
②思路棍乱、言语颠倒,表现出特别的思考障碍,不能自知,常常诉说自己的行动受到他人的操纵,或别人窥探自己的秘密,或别人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等等。
③感情和行动异常,有突然离家出走的冲动行为和给饭不吃的拒食行为,以及大叫大嚷、手舞足蹈的异常兴奋行为,还有终日里呆坐、卧睡、傻立、长时间盯着一个物体等异常行动。
④现实和想象完全没有关系,不仅公开说自己是个天才,还认真地把实际上没有关系的人说成知心朋友,又说自己是秉承神意来到人间拯救人类的,并妄想要创立新宗教。
具有这种性格类型的人性格孤独,讨厌与他人接触,自找封闭,言语极少,即使有,言语也毫无条理;与周围的人没有亲切感,精神上处于一种隔离状态;没有感情上的喜怒哀乐,完全无视一般人所感兴趣的东西,呆扳地对待工作,不能确切判断工作的进程;言行冷漠而无生气,没有个性,缺乏人情味口。
躁郁症
(4)躁郁症
发病时精力充沛,经常处于兴奋状态,由于无节制地冲动,情绪变化很大,缺乏精神集中力,所以不能把工作持续做到底。早晨起床很早,一件事刚忙一阵,又开始做别外的事情,变化无常;制定并实行在旁人看来不可能实现的计划,不久就因为失去兴趣而放弃了;时有突发的大怒、高歌狂舞、大吵大闹等行为;说话粗暴。往往不顾及他人,大多是自我为中心的话题,言语没有连贯性。
性格特征表现为毫无缘由地亢奋活跃,多言多语却没有条理;又容易兴奋,不知疲倦,总是忙这忙那不肯安顿;性情浮躁,说做就做,没有计划性,爱冒险,对失败缺乏反省态度,思绪凌乱,不能集中。
抑郁症
(5)抑郁症
症状与热郁症相反,缺乏活力,无力,无食欲、性欲,失眠,便秘,头痛,常常心情烦蹄,讨厌所有事物,自寻该恼,过分重视失败,为微小的差错苦恼不堪。
性格表现为没有热情,没有千劲,悲观厌世,对未来不抱希望。但对当前工作则认真负责,虽然不能像别人那样迅速处理事情,却能忠于自己的职守。在人际关系上,朴实,消极,没有主动性。自卑感强,自认为能力低,没有价值,很少与人交往、但讲究礼仪,感倩深笃,守信用,诚实,缺乏灵活性。
神经质
(6)神经质
表现为责任心淡薄,对批评反应强烈、甚至发生暴力行为,有时酗酒,缺乏理智,挥霍,说谎,时有欺诈行为,不尊重社会习俗,缺乏同情心,异常兴奋。性格类型表现为常与人冲突,有显示自己力量的大胆举动、倾向于恶意地解释各种社会现象,以反抗的态度来显示自己的倾向性。意志薄弱,易受诱惑,追求享受,缺乏自制力,易怒,以自我为中心,幼稚,过分自信,虚荣心强。冷酷,懦弱。
虚构症
(7)虚构症
这项得分反映了受测者时的认真程度和真实很度,如果此项得分过高,.则表明受测者对测验有防卫意识,各项得分可能均比实际情况偏低。根据此项得分的高低,可以大致推断上述各项得分的可靠性。如果此项得分偏高.就应该反省一下自己的是否真实坦率。
河南神曲景观撰稿整理,谢谢大家观看,再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要着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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