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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0 05:57
写作核心提示:
《取件申请书写作注意事项》
在撰写取件申请书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以确保申请书的正式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1. "标题明确": - 申请书的标题应清晰表明其目的,如“取件申请书”或“关于取件事宜的申请书”。
2. "格式规范": - 遵循正式的公文格式,包括页眉、页脚、字体、字号等。 - 使用标准的公文格式,如顶格书写、行文间距等。
3. "开头礼貌": - 开头应使用礼貌用语,如“尊敬的XX部门领导:”或“XX公司负责人:”。
4. "明确身份": - 在开头部分明确自己的身份和部门,以便接收方了解申请人的背景。
5. "具体事由": - 详细说明取件的原因,包括取件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等。
6. "取件时间": - 明确提出取件的时间要求,包括具体日期和时间。
7. "取件地点": - 说明取件的具体地点,确保接收方能够准确无误地交付物品。
8. "联系方式": - 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等,以便接收方在必要时进行沟通。
9. "附件说明": - 如果需要,列出所有附件,并简要说明附件内容。
1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审查申请书
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
收件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收)
电话:010-63098334
邮编:100805。
被审查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MB0143028R,负责人:张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申请人: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邮编:
邮政单号:
申请审查名称(条款):
【202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事实和理由: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各样的生活品的交易数量增加,各种线上线下交易活动频繁,也有部分商家以各种伪劣产品和服务违法经营,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个想到的便是向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是以清一色的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理由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的撇清责任,典型的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理由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抵触。 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处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权责消单应当审查被投诉人(经营主体)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是首先采用调解程序。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十)项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检索网上类案发现,凡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案件,经行政复议结果显示,都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全部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终止调解。成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万能条款,刚好应证了电视剧《人民的民义》陈清泉副院长的经典台词:“我想怎么审就怎么审,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相违背。市场监督管理局缺失监督管理,导致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市场都是假的、伪劣的,差的产品和服务,不能推动社会进步。大家都积极效仿,都来销售假的、伪劣的,差的产品和服务,反正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理由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组织经营者与消费者调解组织并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而是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调解职责没有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
理由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调解程序沒有上位法依据,违反了《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请求对【202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依法进行审查。即然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制定,就应当符合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细则。并应当增加条款: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审查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职权和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倒逼经营者优胜劣汰。调解职责依法移送到消费者协会。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
申请人: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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