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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委托购买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0 18:14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委托购买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委托购买合同注意事项及写作要点
正文:
委托购买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约定,由受托人代为购买特定物品或服务的法律文件。在撰写委托购买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委托人:明确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受托人:明确受托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 代理人:如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履行合同,需明确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二、详细约定购买标的
1. 明确购买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 2. 如购买标的物存在多个,应分别列出。 3. 如购买标的物为定制产品,应详细说明定制要求。
三、明确购买方式及费用
1. 明确购买方式,如自行购买、委托他人购买等。 2. 如委托他人购买,应明确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 明确购买费用,包括物品本身的价格、运输费用、税费等。
四、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
1. 明确付款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2. 约定付款期限,确保受托人及时收到款项。 3. 如存在分期付款,应明确每期付款金额、期限等。
五、明确交付方式

坚持学法: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很多人遇到官司,最先想到的就是找律师,委托律师代为办理,这时候,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建立的就是委托合同的关系,今天学习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理解: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理解: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某个方面或者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理解: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不论委托事务是否完成,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理解: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例外情况为:(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新的措施:(2)因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利益】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理解:“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不论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取得的财产,权利人都是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将该财产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理解:“相应的报酬”,是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处理事务的大小及完成情况,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理解: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没有报酬,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超越权限”,包括没有相应的权限、超出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权限终止后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理解:受托人的损失,除上述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外,还应当包括因为意外事故等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受到损害的情形。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理解:在无偿委托中,解除方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而在有偿委托中,解除方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即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合同法-【76】认识委托合同之有很多种

【提要】简述委托合同的变种。

【作者】Mcdull

一、法律条文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性质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产生。代理、行纪、居间合同是满足特定条件下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是行为之债,受托人只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除有明确约定外,并不负有必须完成某种工作成果或者将委托事务办理成功的义务。

关于事务的范围,除了违法行为和与人身权利相关的事务外,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例如结婚登记不能委托。


三、委托合同分类

1、行纪合同、中介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存储合同,都是委托合同的特殊形态,都是提供劳务。

2、劳务合同概括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客体是提供劳务本身。通俗的讲就是按要求办事。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第二类,客体是通过提供劳务,交付工作成果。通俗的讲就是强调劳务的结果。如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存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四、委托合同的演化

为适应经济活动的管理需要,调整社会关系,将某类劳务合同类化为特定经济合同,典型的如下:

1、当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办理事务时,且委托事务不属于事实行为的,委托合同变成代理合同。

2、当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买卖业务时,委托合同就变成行纪合同。

3、当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收集信息,提供交易机会时,委托合同就变成中介合同。

4、当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提供保管物品的劳务时,委托合同就变成保管合同。

5、当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提供存储物品的劳务时,且受托人具备相应资质、标的为动产的,就变成存储合同。存储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

6、当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提供加工、修理、测试等劳务,并交付工作成果时,委托合同就变成承揽合同。

7、当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劳务,并交付工作成果时,委托合同就变成建设工程合同。

8、当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提供运输劳务,委托合同就变成运输合同。


五、区分不同委托合同的意义

1、特殊合同没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定。这样,没有约定的,有参照适用的法律条款。

2、不同类的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同。如承揽合同规定定作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法律责任不同,如报酬、货物损失风险、赔偿责任等相差很大。如被代理人不承担越权代理的赔偿责任。

受篇幅限制,后续文章中会有专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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