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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1 02:13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护士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及要点
正文:
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护士作为医疗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在签订护士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应明确约定,如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2. 固定期限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条件及程序。
二、工作内容与职责
1. 详细列举护士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治疗、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 2. 明确护士的职责,如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确保患者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 合同中应明确护士的工作时间,包括班次、工作时间长度等。 2. 规定护士的休息休假制度,如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
四、工资待遇
1. 明确护士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2. 规定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支付标准。 3. 考虑护士的加班、值班、夜班等特殊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
1. 合同中应明确护士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 规定福利待遇
医院护士劳动合同范本包括甲乙双方信息等内容,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医院护士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1、因工作需要,经院务会研究,聘用乙方作为我单位病房护士。现拟定以下合同,望双方共同执行。
2、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3、乙方在聘用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根据有关规 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4、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做到态度和蔼、服务周到,认真、严肃,高度敬业。
5、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各种操作规程。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因玩忽职守造成后果者,一切损失由乙方本人负责。
6、乙方在聘用期间,按工作安排做好自觉的本职工作,同时应和单位的其他职工搞好团结,即分工又合作。
7、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医生的医嘱,做好各种护理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8、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病、事请假,工资奖金按请假实际天数的比例扣发。如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病假连续超过半年。甲方将视其情节解除合同。
9、乙方在聘用期间,享受甲方节假日发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10、乙方在聘用期间,如因节假日需要加班,以基础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11、乙方在聘用期间,月基础工资 元,发给在职职工绩效奖金的80%.合同生效开始,甲方按有关规定计算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用,如数加发在乙方的工资中,由乙方自行购买。
12、乙方在聘用期间,如生病恢复后,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一年。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不少的人在应聘医院的护士职位时,劳动合同通常不是临时协商拟定的,而是会由医院提供一个合同的范本,该范本之中已经包含了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各方可以享有的权利。在双方协商确定报酬之后,就可以签署该合同了。
案例
2014年10月12日,甲公司员工贾某工伤复发住院治疗,需24小时有人护理。2015年12月16日,甲公司应贾某妻子宋某要求,向宋某所在的乙公司发出《关于宋某陪护有关事宜的函》,希望乙公司批准宋某请长假,照顾丈夫,宋某请假期间工资由甲公司以“贾某住院期间护理费”支付。乙公司批准了宋某假期,宋某一直在医院护理贾某,直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2016年1月29日,宋某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宋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缴社保赔偿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宋某请求向其所在单位乙公司发出调函,安排宋某护理贾某,该函载明“需宋某在贾某住院期间对其进行护理”,并未体现甲公司与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护理工伤职工并非甲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其业务组成部分,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宋某诉讼请求。
宋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2月19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宋某再审申请。
案号: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13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宋某受甲公司之托对其受工伤的丈夫贾某进行护理并由甲公司支付护理费,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笔者赞同法院判决,宋某与甲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一,确认劳动关系需符合“三要素”原则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简称为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通常认为,当三个要素同时成就时,劳动关系成立,反之则不成立。“三要素”原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在解决劳动关系确认的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实务中,绝大多数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可以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直接用“三要素”原则作出判断,只有极少数的案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甄别,方可得出正确结论。
其二,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已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材料。
其三,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劳动争议中的适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特殊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比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入职登记表、劳动者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原则而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更有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宋某所提供的甲公司发出的调函,仅仅是因为宋某是贾某妻子,安排其护理贾某比其他人更合适和方便,并不能体现甲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另外,甲公司每月发放给宋某的钱款为“护理费”,而非“工资”,不属于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动报酬。三级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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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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