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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1 06:12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学校个人辞职申请书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格式规范:辞职申请书应按照正式公文格式书写,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等部分。
2. 称呼恰当:在开头部分,应使用尊敬的称呼,如“尊敬的校长”、“尊敬的领导”等。
3. 简要介绍背景:在正文中,简要说明辞职的原因,如家庭原因、个人发展等,但避免涉及敏感话题。
4. 表达感谢:对学校领导和同事在工作期间的关心与支持表示感谢,体现良好的职业素养。
5. 说明辞职时间:明确辞职生效时间,如“自接到批准之日起辞职”、“一个月后正式离职”等。
6. 表达离职后的意愿:说明离职后的打算,如继续深造、休息调整等,以示对个人发展的重视。
7. 保持语气诚恳:在整篇辞职申请书中,保持语气诚恳、礼貌,避免过于强硬或消极。
8. 附件齐全: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如离职证明、体检报告等,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并附上。
以下是一篇辞职申请书的示例:
尊敬的校长:
您好!
在此,我向您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家庭原因,我决定辞去我校教师职务,自接到批准之日起正式离职。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学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与支持下,不断成长、进步。在此,我要衷心感谢学校和领导对我的培养与
打工人在职场上总有纠结的事情
比如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
还能反悔吗?
案情回顾
曾某某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19年6月26日,曾某某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曾某某,部门:库存,职务: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
2019年7月2日及7月10日,曾某某要求撤销离职单。2019年7月10日,曾某某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曾某某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2019年7月17日,曾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曾某某的仲裁请求。曾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辞职能否撤销?
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期限到达前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某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已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其父亲向公司作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曾某某又以多种方式反复向公司强调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再依据已被撤销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
因此,曾某某最初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曾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与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审判决: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从曾某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某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混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同二审观点
高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离职申请表载明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因曾某某未提供劳动,其主张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曾某某申请再审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所提二审剥夺曾某某辩论权利,将伪证认定为定案证据,对关键证据未调查收集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人为劳动者,劳动者只要履行了程序上的预先告知义务,并至少给予用人单位三十天的准备时间(为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所设置的时间限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规定看,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并不立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是要在三十日后劳动者才能依据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三十日的期限到达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限内撤销解除劳动的意思表示,不再要求继续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义务,在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前,劳动者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如超过这个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
转自:中国普法
来源: 山东高法
试用期辞职还不让走?最近,江苏泗洪第一实验学校的多名教师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遭遇了“辞职难”,被“强行留人”。
该校多名尚在试用期的教师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一个月前,他们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但学校与教育局至今仍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且未给出合理理由。而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作为乙方的教师可以随时解约,校方应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泗洪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郑宇对澎湃新闻表示,今年以来一些学校教师流动大,学校只是花了些时间对教师作出挽留。他也坦诚,学校“留人”方式过于强制。
在澎湃新闻采访后,泗洪县教育局在第一时间与该校了做沟通,要求按教师意愿办理手续,并加强对该校的批评教育,后续将对相关行为督促到位。
“我们已经通知县里各学校,明天(7月5日)将收到的试用期教师辞职申请材料集中递交到教育局。”郑宇说。
郑宇称,“教师缺口大”几乎是当前整个教育行业的现状,而泗洪县在今年因各种原因“教师紧缺尤为严重”,今年学校对离职老师作出强制挽留的案例也有增多。
教师请辞,被扣档案
王进(化名)是去年下半年进的泗洪第一实验学校,如今还在试用期内的他,考到了泗洪外的一个新单位。新单位要求其在7月底之前把档案转过去。
按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的乙方(教师方)可以随时提出离职,甲方(校方)要办理好相应离职手续。因此,6月初,王进就向第一实验学校提出离职申请。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这个职一离就是一个月。
他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离职申请遭到教育局与学校双方的拒绝。“教育局和我说辞职可以,但先要学校签字。找学校时,校长拒绝签字,并明确告诉我教育局有通知、不允许校长给辞职的教师签字盖章。”王进说。
如此来来回回,王进在一个月里先后与学校和教育局沟通多次,仍无结果。
同样的境遇也发生在刘玲(化名)身上。她也是试用期,想去到新单位,却得不到现单位的离职批准。
“只能接下来不去上班,反正我的新单位也不急着报到,拖着吧,学校受不了我们拿钱不干活就会主动找我们签离职。”她略显无奈地说。
汪明(化名)去年寒假就想离职,不过当时被告知寒假不受理离职申请,“已经拖了一个学期了,现在准备去外地。”她也遇到离职难的难题。
澎湃新闻了解到,不仅县第一实验学校,泗洪县还有其他学校老师也表示曾遇到类似情况。
来自泗洪县另一所学校的中学老师刘涛(化名)告诉澎湃新闻,他曾向学校递交过6次辞职报告,都未获签字批准,最后学校领导被他实在“磨得没有办法了”才签字同意。
澎湃新闻了解到,这些离职或打算离职的教师,有的是考回了老家,有的是去到苏州、南京等苏南城市,有的则去到了泗洪周边县城。
谈及离开的原因,除了回老家外,工资待遇、城市整体环境和为了孩子未来的教育是他们考虑的主要因素。
而在老师们看来,学校与教育局如此“阻挠”他们离开,原因也只有一个:因缺老师,而强制留人。
强制留人?
7月4日,泗洪教育局党委委员、人事科科长郑宇对澎湃新闻表示,目前第一实验学校有3名试用期老师和两三名非试用期老师在申请离职。
对于他们为何长时间未得到离职审批,郑宇称,是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
一是时间上。按照正规流程,离职教师需先个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签字盖章,之后报给教育局、人社局等几家单位,各单位审批文件放到档案里,就算离职手续完成。
“而为防止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我们要求老师在每学期6月1日至6月30日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学校在正式放假后再作出办理。”郑宇说,这是为了防止教师在学期进行中拿到离职证明就离开学校、不履行该学期教学任务了。
而另一方面,郑宇也坦诚,当前泗洪县教师流动性大,“老师考到外地的很多。”学校为留住老师有的会采取一些不太恰当的强制性措施。
对于第一实验学校这种故意拖延不受理、强制留人的方式,“我们(教育局)肯定是不鼓励的。”郑宇表示。
郑宇说,原则上教师提出辞职,“我们都要求各个学校在放假前这段时间尽力挽留,到放假后,如果老师要走,也要尊重其意愿。”
郑宇说,在澎湃新闻7月3日介入采访了解后,泗洪县教育局第一时间通知第一实验学校,要求其对相关教师的离职申请作出审核办理。
“今后将加强对该校批评教育,并关注学校在最近一段时间有没有类似行为。我们也会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向学校提要求、咬咬耳朵,说明这种违规动作是不被允许的。”郑宇表示,凡是有教师到教育局反映类似情况,教育局将第一时间与学校沟通作出相应处理。
他也表示,此次事件后,泗洪县教育部门也在思考,是否要修改相关管理办法,比如要求学校在6月30日学期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辞职材料报到教育局,如果有个人有特殊情况紧急需要,可以由个人直接拿材料前去教育局办理。以此防止有学校“强制留人”,不过这一切,还在设想中。
“教师缺口大”
事实上,第一实验学校的“留人”事件只是泗洪当前师资流动性大现实的一个缩影。
身为泗洪教育局人事科的科长,郑宇也体会到这当中的无奈。
他告诉澎湃新闻,泗洪近两年每年招聘教师数量虽高达四百多个,但实际净增数量只有七八十位。因为这当中,退休教师空出的名额占两百多人,因辞职空出的有一百多人。
而与此同时,学生数每年也在增长。据统计,从2015年开始,泗洪中小学学生总量每年增加八千到一万人。而按国家标准换算,这需要将近五百名老师来匹配。
“也就是说,我们每年有四百多的教师缺口。”郑宇说。
今年对泗洪来说似乎尤其突出。郑宇说,每年都有大量老师流向外地,但今年似乎数量更多。
“我昨天统计了一下,今年这半年,我们已经收到全县五十多位老师离职报告了。”郑宇告诉澎湃新闻,而去年全年是八十多位。
郑宇说,许多教师是把泗洪当成一个“跳板”,“毕业时别的地方没考上,考上了泗洪,就先就业看看。”这其中包括一些后来去到苏南等发达地区的,也有大部分是回自己老家的。
他还观察到,今年泗洪周边比如徐州等地增加了教师招聘名额,这也给泗洪教师流出造成了压力。
“说实话,有些老师在我们这工作几年,再考去别的地方,他有这个考上的能力肯定跟我们当地学校对他的培养分不开的,尤其是泗洪第一实验学校这样相对优质的学校,培育教师的能力水平相对较高,刚培育出来就离开了,我们也很无奈的。”郑宇说。
不过郑宇说道,“教师缺口大”这不是泗洪一个地方的现象,事实上,全国许多地方都是如此。有些地方为了抢人才花样百出。
郑宇介绍,在苏南就有一个地方招聘教师,都不要求原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只要教师提供合同或社保证明就能报考,相当于把原单位抛诸脑后,这“等于强行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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