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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合同履行地点》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1 11:13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合同履行地点》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履行地点作文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的基本法律文件,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合同履行地点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益。本文将针对合同履行地点作文,谈谈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履行地点的定义
在撰写合同履行地点作文时,首先要明确合同履行地点的定义。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明确这一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履行地点的重要性。
二、合同履行地点的选择依据
1. 合同性质:根据合同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履行地点。如买卖合同,一般以卖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点;租赁合同,以租赁物所在地为履行地点。
2. 当事人意愿: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协商确定履行地点。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避免因履行地点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 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按合同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4. 实际情况:考虑履行地点的实际可行性,如交通便利、物流配送、税费政策等因素。
三、合同履行地点的表述方式
1. 明确具体:在作文中,应明确具体的履行地点,如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2. 使用规范用语:在表述履行地点时,应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如“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鲁法案例【2024】265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请看以下案例。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1日,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某车辆销售公司签订一辆奥迪A4轿车《销售合同》,原告严某某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某车辆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245000元。被告某车辆销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车辆。原告向其住所地A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购车款,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及支付原告由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

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照该规定,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时,要依据争议标的的种类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进一步确定管辖法院。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不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被告依据原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


具体到本案,原告作为买方,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合理维权费用,上述诉讼请求共同指向的合同义务系被告某车辆销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涉案车辆。故该案的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不能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而应当依据“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交付涉案车辆义务人某车辆销售公司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该法院进行审理。


法官说法

诉讼请求与争议标的不是同一概念。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具体请求。诉讼请求可以具有多个。争议标的是指实体法层面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被告依据原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通常指合同在正常履行情况下,被告所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或者给付行为,其具有唯一性。


诉讼请求中出现了给付货币的内容,并不当然适用“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相关管辖规定,而应当判定诉讼请求中的给付货币行为是基于合同义务即争议标的还是基于合同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合理维权费用所指向的是合同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货币给付,而其争议标的系被告某车辆销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涉案车辆的合同义务,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依据“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由被告某车辆销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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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全胜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四级法官助理
来源:枣法之光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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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案起诉人认为将货物送至平罗县人民法院辖区内,该交付货物的地点即是合同履行地,经法官释明仍坚持在平罗县人民法院立案,平罗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那么,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地点能否当然认为是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又应当如何确定呢?

案情简介


张某与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于2024年5月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向张某提供一套烘干设备,且约定了进入质保期的条件及时限。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货款,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将设备送至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某公司内。设备经调试和维修后未达到生产要求,且在调试运行过程中发生2次除尘器着火,造成物品损失及设备停运,致使张某生产和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故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平罗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虽然张某述称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将涉案设备送至平罗县,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张某起诉请求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及损失赔偿,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山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于平罗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平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合同纠纷案件除有约定管辖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要求合同上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只是在合同中写明交货地点、交付地等此类模糊的表述,不能仅以此认定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并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发生纠纷后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就需结合诉讼请求中的争议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值得注意的是,该“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必须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按照合同性质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虽然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看起来是要求给付货币,但它并不是具有合同义务属性的给付货币,不能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地,只能通过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背后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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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马钊颖

审 核:万 娟


责 编:丁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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