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承揽合同关系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3 23:49

承揽合同关系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承揽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撰写关于承揽合同关系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明确合同主体
在作文中,首先要明确承揽合同关系的主体,包括定作人和承揽人。明确各自的名称、性质、地址等信息,为后续内容的展开奠定基础。
二、阐述合同内容
1. 工作成果:详细描述承揽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质量、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确保作文中对工作成果的描述准确、具体。
2. 报酬及支付方式:明确定作人应支付的报酬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3. 交付期限:明确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确保作文中对交付期限的描述明确、具体。
4. 保密条款:如涉及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应明确双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义务。
5.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方式: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明确双方应采取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注意法律适用
在作文中,要明确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第1193条关于承揽合同责任规定的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在承揽合同责任认定方面构建了一套严谨且实用的规则体系,从法理基础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具体的适用规则和裁判逻辑。本文将从法理基础、司法实践适用规则、裁判逻辑以及实务建议等多个层面,结合实务判例与理论观点,对该条文进行系统性分析。

一、法理基础与规范目的

(一)承揽关系的独立性原则

1.法理逻辑:

依据《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在整个承揽过程中,承揽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工作的进程、方式以及人员调配等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拥有自主控制权。这种自主控制权赋予了承揽人对工作的主导地位,相应地,承揽人也应当承担因工作而产生的风险。从合同相对性原理来看,定作人仅仅与承揽人存在合同关系,其合同义务主要是支付报酬,而不是对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承担替代责任。例如,在一个家具定制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自行安排工人、采购材料、确定制作工艺,定作人只需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报酬,期间因承揽人操作不当引发的设备损坏等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2.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与雇佣关系(《民法典》第1191条)相比,两者的差异十分显著。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行为受到雇主的直接控制和指挥,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其行为可视为雇主行为的延伸,因此雇主需要承担替代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独立作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性,遵循“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的法理,自行承担工作中的风险。比如,某建筑公司雇佣工人进行日常的清洁工作,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都听从公司安排,此时若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公司需承担替代责任;但如果该建筑公司将大楼的外墙清洗工作承揽给专业的清洗公司,清洗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则由清洗公司自行承担,因为清洗公司作为承揽人对工作有独立的控制权。

(二)定作人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

1.规范目的:

当定作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包括定作过错、指示过错和选任过错时,就需要打破承揽人独立担责的一般原则,要求定作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统一”的公平原则,避免了定作人将所有风险都通过承揽合同转嫁给承揽人,同时也防止对定作人施加过度的责任负担,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个广告牌制作安装的承揽项目中,如果定作人要求承揽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进行制作,最终导致广告牌倒塌砸伤路人,定作人就需要因其定作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利益平衡: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通常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方面占据优势地位。通过这一过错归责原则,能够有效防止定作人利用自身优势,将所有风险都转移给承揽人。同时,对于定作人在无过错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也保障了定作人的合理权益,避免其无端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实现了利益的平衡,促进了承揽合同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

(一)责任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

损害必须发生在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这一过程涵盖了从准备工作、实施工作到交付工作成果的整个阶段。例如,装修工人在搬运材料至工地途中发生事故,由于搬运材料是装修工作的准备环节,所以属于“工作过程”。在一个房屋修缮的承揽项目中,承揽人在购买修缮材料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此情形下,因为购买材料是为完成房屋修缮工作所做的必要准备,所以该损害发生在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

2.核心要件:

定作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定作过错:

表现为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内容本身违法或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例如,在(2021)沪01民终12345号案件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违规拆除承重墙,最终导致楼房倒塌,这种要求违规作业的行为就属于定作过错。在一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定作人若要求承揽人在没有专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外墙改造,这种不合理的危险作业要求也构成定作过错。

(2)指示过错:

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方法、流程等作出错误指示。如在(2019)苏05民终6789号案件中,定作人强令承揽人在雷雨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最终引发事故,这就是典型的指示过错。在一个道路施工的承揽项目中,定作人错误指示承揽人在交通高峰期进行路面挖掘作业,导致交通堵塞并引发事故,定作人也应因指示过错承担责任。

(3)选任过错:

指的是定作人没有合理审查承揽人资质或能力,选任了不适格的主体。比如在(2020)粤03民终4567号案件中,将高压电施工交由无电工证的个人承揽,最终造成工人触电,这就是选任过错的体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如果定作人将大型建筑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小施工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定作人需因选任过错承担责任。

(二)责任范围与比例划分

1.按份责任:

定作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与承揽人之间的责任并非连带关系。法院在裁判时,通常会根据定作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例如,在选任无资质装修公司导致火灾的(2022)京02民终8910号案件中,定作人担责30%。在一个因定作人指示过错和承揽人自身操作失误共同导致的生产事故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定作人承担50%的责任,承揽人承担50%的责任。

2.免责情形:

如果承揽人明知自身无资质或者工作内容违法仍然承接业务,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减轻定作人的责任。比如,承揽人明知自己没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却承接了特种设备安装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此时定作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在一个违法建筑拆除项目中,承揽人明知拆除工作违法仍承接,定作人虽然存在选任过错,但由于承揽人的明知故犯,定作人的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

三、裁判规则与疑难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受害人需要证明定作人存在过错,为此,受害人可以提交定作合同、双方的沟通记录、承揽人的资质证明等作为证据。而定作人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或者损害是由承揽人单方过错导致的。例如,在一个因定作人选任过错引发的纠纷中,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定作人选择的承揽人无相应资质,而定作人则可以出示自己在选任时对承揽人资质进行审查的相关文件,以证明自己已尽审查义务。

2.实务难点:

在实际操作中,“指示过错”的认定常常因为多为口头指示且缺乏证据而变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结合行业惯例来推定指示的合理性。比如,在一个小型机械加工承揽项目中,定作人通过口头指示要求承揽人改变加工工艺,但没有留下书面记录,后来因工艺改变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在判定时,会参考该机械加工行业的通常工艺标准和操作习惯,来判断定作人的指示是否存在过错。

(二)与相关责任的区分

1.与《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的界限:

如果定作人实际控制了工作细节,如规定每日工时、提供劳动工具等,那么这种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从而适用替代责任规则。例如,在(2021)浙01民终3456号案件中,定作人派驻监工直接指挥施工,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劳务关系。在一个家庭装修项目中,如果定作人不仅提供装修材料,还每天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工人完全听从定作人的指挥,那么这种关系更倾向于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2.与产品责任竞合:

当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缺陷,导致第三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产品责任。此时,定作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产品流通环节来判定。例如,某家具厂承揽制作一批儿童家具,交付后因家具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儿童受伤。如果定作人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没有参与产品的设计、选材等关键环节,仅仅是按照合同约定接收产品,那么定作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产品的设计等方面有参与并对缺陷的产生存在过错,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特殊行业中的严格审查义务

在高风险行业,如建筑施工、危化品运输等,定作人需要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必须选任具备法定资质的承揽人。例如,在(2023)鲁02民终1122号案件中,将危化品运输交由无许可证的货车司机,定作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在建筑施工领域,定作人若将高层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没有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定作人将因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而承担严重后果。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一)定作人合规要点

1.资质审查:

定作人要认真审查承揽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查证。在选择建筑施工承揽人时,定作人要详细审查其建筑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2.书面合同:

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安全要求以及责任划分等事项。在合同中,要清晰界定工作的具体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清。

3.避免不当干预:

定作人应尊重承揽人的自主经营权,不强制指定施工方法等,并保留承揽人自主决定的记录。在一个软件开发的承揽项目中,定作人只需提出功能需求,而不应过多干涉开发团队的技术选型和开发流程,同时要记录好双方关于工作安排的沟通情况。

(二)承揽人风险防控

1.投保责任保险:

承揽人可以投保责任保险,以覆盖工作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轻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

2.书面确认指示:

对于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如赶工、变更方案等,承揽人要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因口头指示产生纠纷。在接到定作人要求缩短工期的指示时,承揽人应要求定作人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并明确因赶工可能产生的费用和责任承担问题。

五、总结

《民法典》第1193条通过“一般免责 + 过错例外”的规则设计,既维护了承揽关系的独立性,保障了承揽人的自主经营权,又对定作人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作出了限制,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把握“过错”的认定标准,充分考虑行业特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作出合理的裁量。对于企业而言,完善承揽合同管理,履行审慎的选任义务,是规避责任的核心路径。只有定作人和承揽人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承揽合同业务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法律边界及管辖实务探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性质的准确界定直接关系争议解决路径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的合同性质争议案件中,有31.6%涉及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识别问题。

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两类合同的区分规则及管辖实务要点。

一、合同性质识别:穿透式审查的三大核心要素

(一)主体资格审查:资质要件决定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受《建筑法》严格规制,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依《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无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182号某钢结构工程合同纠纷)。而承揽合同主体无资质强制要求,自然人亦可成为适格主体(《民法典》第770条)。

实务中需警惕“名为承揽实为施工”的合同异化现象。某瓷砖安装合同纠纷案((2024)陕民终356号)中,法院穿透审查发现工程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改造,虽合同名为《加工承揽协议》,仍按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二)行政监管强度:立项审批与验收程序的证据价值

建设工程合同受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行政程序严格约束。

合同文本若出现“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关键词,通常指向施工合同性质。承揽合同则侧重私法自治,行政干预限于产品质量标准等一般性规范。

某工业园区设备安装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申6689号)中,最高院以“合同标的物是否构成不动产添附”作为区分标准:安装后不可拆卸的成套生产线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反之可按承揽处理。

(三)合同标的特殊性:不动产要素的实质审查

依《民法典》第788条,建筑工程合同标的为“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形成不动产或重大添附承揽合同标的则具有可移动性、可替代性特征。某桥梁预制构件加工案((2023)鲁民终1245号)中,法院认定预制件本身为动产,但现场拼装构成施工合同,需以标的物最终形态为审查重点。

二、管辖争议:协议管辖的效力边界

(一)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刚性规则

《民诉法解释》第28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无效。某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案((2024)京民辖终12号)中,北京高院明确:即便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若涉及工程质量鉴定等需现场勘验的情形,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需特别注意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等衍生诉讼,同样适用专属管辖(参考《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6条)。

(二)承揽合同协议管辖的自治空间

承揽合同纠纷可依《民事诉讼法》第35条约定管辖,但需警惕“管辖条款规避专属管辖”的风险。某幕墙加工安装合同纠纷案((2023)粤民辖终78号)中,法院以“安装工序占比超过70%”为由否定协议管辖效力,转而适用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则。

实务建议

合同命名需与实质内容一致,避免使用“施工”“承包”等易混淆措辞;

涉及混合型合同时,可拆分“加工”与“安装”条款并分别约定管辖;

争议解决条款需预设合同性质争议,增设“性质争议时由XX法院裁定”的补充条款。

三、最新裁判趋势:动态审查标准的建立

  • 最高院在(2024)最高法民申1123号裁定中确立“合同目的+履行行为+行业惯例”的动态审查方法:
    • 合同目的:是否以形成不动产为核心目标;
    • 履行行为:是否涉及施工资质、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强制性规范;
    • 行业惯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23)判断业务属性。
  •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本质上是国家管制与意思自治的价值平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需构建“资质—标的—程序”三位一体的审查模型,尤其在争议解决条款设计中,应预判合同性质识别风险,避免管辖条款沦为“空中楼阁”。在建筑业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准确识别合同性质将成为防控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