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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最高额借款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21 04:49

3招搞定《最高额借款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最高额借款合同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在我国,最高额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企业和个人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最高额借款合同涉及金额较大、风险较高,因此在撰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一、明确借款人及担保人信息
1. 借款人:在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借款人真实、合法。
2. 担保人:若合同中涉及担保人,应明确担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担保范围等,确保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1. 借款金额:在合同中应明确借款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确保双方对借款金额有明确的认识。
2. 借款期限:约定借款期限,包括起止日期,以及是否可提前还款或延期还款等。
3. 利率:明确借款利率,包括年利率、月利率等,确保双方对利率有共识。
三、明确借款用途
在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用途,如经营性用途、个人消费等,以确保借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途径。
四、约定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
1. 还款方式:明确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确保双方对还款方式有明确的认识。
2. 还款

高院判例:银行向已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

申请人与马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方式虽为可循环方式,并不意味着申请人降低贷款审查中的风险审查义务。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马腾为他人担保的借款已有两笔逾期,该两笔借款的贷款人均系申请人。2016年7月26日,马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对此明知,申请人却不仅没有对其施以信用惩戒,反而仍然向其发放贷款,贷款到期马腾未能偿还,申请人对保证人而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6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冰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秦文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广恩

一审被告:马腾

一审被告:张文丽

再审申请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马震、袁冰华、秦文武、许广恩,一审被告马腾、张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马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在出借涉案借款之前马腾借款两次,每笔15万元,共计30万元,均已还清。申请人发放涉案贷款系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马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马震、袁冰华提交书面意见称,我们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与马腾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人担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马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方式虽为可循环方式,并不意味着申请人降低贷款审查中的风险审查义务。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马腾为他人担保的借款已有两笔逾期,该两笔借款的贷款人均系申请人。2016年7月26日,马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对此明知,申请人却不仅没有对其施以信用惩戒,反而仍然向其发放贷款,贷款到期马腾未能偿还,申请人对保证人而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综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召亮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翠翠


来源:法律公园

4天速解3案! 鹿邑法院高效“打包”化解金融纠纷

“法官,我真不是赖账,我去年承包的药材被淹了,收成折损了大半,实在无法一次性全部还清。”


“法官,我愿意还款,但眼下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能不能协商分期偿还……”


面对当事人的恳切陈述,鹿邑法院深入调查实情,积极组织调解,仅用四天时间妥善化解3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稳定金融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2024年,某银行分别与小武、小李、小赵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三人在偿还部分本息后出现逾期,银行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小武、小李、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承办法官张述涛收案后,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充分了解案情。


经调查核实,小武贷款主要用于药材种植,不料遭遇洪涝灾害,药材大部分被淹,收成锐减。小李和小赵均表示并非故意拖欠借款,因客观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部还清,但都有还款意愿,希望能协商分期还款。

调解过程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向银行说明借款人的实际困境,建议银行体谅借款人的经济现状和困难,给予必要的宽限期。在充分协商后,某银行作出适当让步,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小武在调解期内多方筹措资金,一次性清偿了全部本息,小李、小赵则承诺每月按固定金额偿还欠款,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成功化解纠纷后,张述涛法官并未止步于此,而是积极向金融机构提出完善贷款审核、加强贷后管理等建议,从源头减少纠纷。同时,也提醒借款人要“量入为出,理性借贷”,审慎评估自身的收入水平与还款能力,避免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


至此,3起金融纠纷在柔性司法中得以化解,当事人也松了一口气,安心开展生产经营……


近年来,涉及农户的金融借款纠纷日益增多,种植养殖业易遭受自然灾害及市场价格影响,诸多因素使农户生产经营受创,还款能力降低。此类案件若“一判了之”,即使短期内平息矛盾,被告自动履行率也非常低,难以实现审判效果。鹿邑法院紧扣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践行“枫桥经验”,不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在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回收资金的同时,也为贷款人争取到“喘息”机会,实现金融债权保护与农户发展“双赢”,为基层治理贡献更多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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