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调处申请书》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25 05:42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调处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调处申请书是个人或单位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的正式文书。撰写调处申请书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以下是在撰写调处申请书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1. "明确申请目的":
- 在申请书的开头,要明确表达申请调解或处理的具体目的和理由,使对方一目了然。
2. "详细陈述事实":
- 详细陈述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涉及的人员和事件经过,确保事实准确无误,避免夸大或缩小事实。
3. "遵循法律规范":
- 在陈述事实和提出要求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 "保持客观公正":
- 在描述纠纷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使用情绪化的语言,以免影响调处工作的公正性。
5. "明确请求事项":
- 清晰地列出希望调处机构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结果,使调处机构能有的放矢地进行工作。
6. "提供相关证据":
- 准备好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协议、照片、录音、视频等,以增强申请书的可信度。
7. "注意格式规范":
- 按照调处机构的格式要求撰写申请书,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
山林土地纠纷破解之道:法律护航,调解破局
山林土地纠纷破解之道:法律护航,调解破局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矛盾类型,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迁以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深度结合《农业六十条》、林业 “三定” 政策,以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引入经典案例,系统梳理山林土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解的实务路径,旨在为基层工作者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法律依据与核心条款解析(一)历史政策依据《农业六十条》(1961 年)第 21 条明确规定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这一规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提供了重要的历史依据。在处理山林土地纠纷时,若涉及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划分情况,需结合档案资料追溯土地权属。林业 “三定” 政策(198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在实际操作中,林权证、自留山证是山林土地确权的重要依据。(二)现行法律框架《土地管理法》(2020 年修订)第 14 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16 条强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修正)第 23 条指出: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55 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相关规定第 334 条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 234 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经典案例与调解路径案例一:江西与广东跨省山林纠纷调解2024 年,广东省兴宁市罗浮镇新南村村民李某光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书》,称其一直无法取得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丹溪乡高峰村 “柑子坑” 处林地的不动产权证,要求确认山林权属并颁发产权证。该纠纷涉及跨省区域,时间跨度长,且历史资料繁杂,处理难度极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迅速组建联合调查组,不仅对双方提供的山林权属依据进行了细致审核,还调取了大量历史影像资料,深入查阅争议历史形成材料,全力还原事实真相。3 月 8 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多方代表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人员提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的创新举措,该方案充分兼顾了双方利益。一方面明确了林地所有权归属,保障了权属稳定性;另一方面给予另一方经营权,使其能够从林地经营中获取收益。经过近 6 个小时的努力,争议双方签署《“柑子坑” 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调解书》,达成和解。从法律条款依据来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本案例中,争议双方围绕不动产权证的颁发产生纠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需依据该条例审核相关材料,确保不动产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为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框架,要求在处理争议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例二:广西西林县村民山林纠纷化解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南灰村村民陆某某与赵某某因一块种植杉树的山林土地发生权属纠纷。纠纷起因是陆某某在种植杉树时未及时与赵某某沟通并签订协议,随着杉树逐渐成材,双方对土地及林木的权属产生了严重分歧。南灰村包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联合乡林业站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深入纠纷地实地调查,详细了解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双方的种植经营细节等。随后组织双方在村活动室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纠纷缘由,通过耐心劝说促使双方相互让步。最终达成协议:赵某某同意将陆某某原种有杉木地的土地和杉木所有权划给陆某某经营(期限以林权证登记期限为准),划分界线以双方和村民委现场划分界线为准。划分给陆某某的地块界线东至路、西至路、南以纠纷地、北以赵某某杉木为界,剩余纠纷土地归赵某某所有。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法》,土地承包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陆某某未签订协议种植杉树,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在调解中,双方达成的协议体现了这些原则,保障了双方对土地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安徽某县两村民组林地纠纷行政复议调解1980 年初,安徽省某县甲村民组和第三人乙村民组在进行林地初始登记时,因签章不全、留存证据不足,未划定清晰的林地界限。2021 年 12 月,甲村民组砍伐案涉争议山场林木时,乙村民组阻止并要求赔偿,双方矛盾就此爆发。甲村民组提起民事诉讼,协商撤诉后纠纷仍未解决,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无果,甲村民组向县政府申请裁决。2023 年 10 月 31 日,县政府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 1871.9㎡争议山场各半所有。甲村民组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发现,双方虽都有林权证,但四至登记表述不清,土地登记距今久远,争议林地地貌变化大,林权证记载边界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根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县政府决定合法适当。同时,复议机构发现争议根源是林地边界纠纷,症结是林木收益分配问题。于是,复议机构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整合行政资源,协调县政府、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深入调查走访,向甲村民组释明行政机关决定合法适当,督促相关部门完成现场勘察定界。组织双方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确认从争议林地面积中划出一半归甲村民组所有,确定界址标志;由村委会协调补偿乙村民组主张的木材损失;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依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当双方林权证等证据不确凿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调处。在本案例中,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该办法,认定双方证据不足,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协调各方解决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土地登记的规定,要求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发现登记信息有误或不明确,应进行核实和更正,确保土地登记的准确性,这也是重新勘察定界和重新登记发证的法律依据。案例四:贵州贵定县历史遗留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德新镇莲花村翁多组与光明村小光比组在 “王老坳” 一带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由来已久。2001 年,翁多组群众在 “王老坳” 开荒种地引发争议,小光比组毁坏通往翁多的公路,后经原新铺乡政府协调平息。2019 年 5 月,贵黄高速项目建设再次引发争议,德新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翁多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撤销该答复。此后,翁多组申请确权,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翁多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发现决定存在问题,县人民政府自行撤销。2022 年再次作出处理决定,翁多组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还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德新镇光明村村委会与莲花村村委会于 2004 年签订的《土地权属协议书》无效,该协议是处理决定的主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再次撤销处理决定。2023 年 12 月 29 日,县人民政府作出新的处理决定,贵定县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工作专班提出调解方案,双方认可。2024 年 1 月 18 日,工作专班组织双方实地踏勘,指界并约定具体界线形成调解协议界线。1 月 31 日,工作专班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就贵黄高速项目征收土地和林木补偿款的分配以及山林界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德新镇光明村村委会与莲花村村委会于 2004 年签订的《土地权属协议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定无效。《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规定,要求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本案例中,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最终的调解,都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程序,确保了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纠纷处理的操作路径(一)确权优先全面查证历史档案,包括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三定” 资料等。结合《土地管理法》第 16 条,以登记作为权属确认的第一依据。(二)分类处理原则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农业六十条》及 “三定” 政策,尊重既有事实。合同纠纷:审查承包合同合法性,重点关注程序(民主议定、公示)和内容(期限、用途)。侵权纠纷:适用《民法典》第 235 条,要求返还原物或排除妨碍。(三)调解优先基层调解组织及时介入,避免矛盾激化。对争议地块进行测绘、指界,固定证据。协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可依据《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申请司法确认。四、实务建议建立 “四查” 机制:查政策沿革、查权属凭证、查实际经营、查群众共识。注重证据链完整:结合书面材料、证人证言、实地勘验结果综合认定。强化法律衔接:当历史政策与现行法律冲突时,以最新法律为准,但需兼顾历史公平。结语山林土地纠纷的化解需要将 “法律刚性” 与 “调解柔性” 有机结合。基层工作者应熟练运用法律工具,同时深入调查取证,最终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 的目标,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疫情防控|我的第三次入党申请
我的第三次入党申请
疫情蔓延,席卷神州,在"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重要关头,我写下了第三次入党申请书。
回顾两次入党申请 充满崇敬与责任
回想第一次入党申请,2011年,刚入大学,怀着崇敬,写下第一份入党申请书。刚从高中繁忙的学业中走出来,对党员的理解仅仅来自于电视,舟曲泥石流、玉树地震两大灾难性事件发生时,党员挺身而出的画面让我感动,更让我敬佩,那时的我畅想着某一天,我也可以像先辈那样,义无反顾。怀着崇敬,我庄重的写下第一份入党申请书。
时间来到2016年,这一年年末,我成为一名光荣的戒毒人民警察。看到八三人讲起先辈们笃定信念“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豪迈时那份自豪,看到教导员李杰扑下身子扎根大队“咬定青山不放松”时的那份定力,坚定了我躬身入局,不负历史机遇,不负时代重托,“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决心。角色的转变让我感受挽救一个戒毒人员就是挽救一个家庭,身份变了,但是那颗义无反顾的心没有变。于是我写下第二份入党申请书。
第三次入党申请 笃定使命和担当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将疫情挡在戒治区外是戒毒人民警察最重要的使命,封闭值班也成为必然。看到教导员李杰假期仅在家住了两个晚上便再别妻女奔赴一线;看到背着降压药、甲状腺药的赵良波从边疆到大院,不曾停歇;看到岳永离开咫尺之遥的妻小毅然选择到岗,不曾犹豫;我深深的被震撼了!这是老党员在用行动讲述着责任与担当,诠释着初心使命,践行着责任担当。
在老党员的感召下,作为年轻同志,深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做命令的坚定执行者,要在经风雨见世面中长才干、壮筋骨,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和真本事,要做第一层,也是最后一层防控者。在这紧要关头,做逆行者,这是我的使命和担当。我毅然写下第三份入党申请书,渴望加入党组织。
申请仅为开始,践行细致和专业
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我长久以来不变的梦想。自写下入党申请书的那一刻,我便坚定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信念,不图扬名立万,只为细致工作。为保证同志们在招待所封闭期间身体得到锻炼,跳绳、球拍、毽子的管理和分配、活动场地的清洁卫生成为我每天的必修课,确保同志们以健康的身体和饱满的热情进入封闭管理一线。
进入封闭管戒区认真做好和第一批同志的交接工作后迅速投入工作。根据孙政委“变”和“不变”的指示,在借鉴上一批同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深挖矛盾调处的关键作用,让戒毒人员将封闭的压抑发泄出来,做好“治未病”;重新细化联动互助小组,明确责任意识,确保戒毒人员“发热早报告,感冒早治疗,疫情早防控”;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拓展训练,力求以丰富的戒治生活缓解疫情的压抑气氛。
从写下入党申请书的那一刻,便笃定信念,以坚如磐石的信心,只争朝夕的劲头,坚韧不拔的毅力抗击汹汹来袭的疫情。虽未入党,但我始终坚信,党旗一定会在疫情胜利的那一刻,高高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