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丨王玉平:转载学术论文略去注释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利
更新日期:2025-05-29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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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理论调研:王玉平关于转载学术论文略去注释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利的探讨及其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学术论文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日益扩大。然而,在学术论文的转载过程中,关于是否应保留注释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王玉平先生在相关研究中指出,转载学术论文略去注释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利。本文将围绕此话题,探讨在撰写关于王玉平先生观点的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研究背景和目的
在作文开头,应简要介绍学术论文转载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王玉平先生研究此问题的目的。这有助于读者了解研究背景,为后续论述做好铺垫。
二、准确引用王玉平先生的观点
在论述过程中,要确保准确引用王玉平先生的观点。首先,要准确把握其观点的核心内容;其次,在引用时,要注明出处,包括作者、文章标题、期刊名称、出版时间等信息;最后,要尊重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随意篡改或歪曲其观点。
三、分析注释在学术论文中的重要性
在论述王玉平先生观点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分析注释在学术论文中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注释有助于读者了解研究背景和文献来源,提高论文的可信度;
2. 注释有助于读者了解研究方法,便于他人进行重复实验或验证;
3. 注释有助于读者了解研究结论的
理论调研丨王玉平:转载学术论文略去注释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利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刘某在一家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正当防卫方面的以案说法文章。2023年9月,法学类期刊刊载刘田兴撰写学术论文《正当防卫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引用了刘某文章中案例和观点,并在该论文中标注注释,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024年1月,刘某在互联网上浏览时,发现牛某微信号转载了刘田兴的学术论文《正当防卫行为的司法认定》,该文章结尾有"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转自“凯歌正义”的文字。立即意识到自己署名权被侵犯,于是一纸诉状,将牛某告上法庭,要求牛某停止侵害并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维权合理费用。意见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牛某转载学术论文略去注释是否侵害引用内容的作者著作权利, 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牛某微信公众号转载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虽然略去了被转载论文注释信息,但转载时指明了被转载论文的作者、出处,并对略去被转载论文注释信息进行特别说明,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牛某转载行为未侵害刘某著作权利 。第二种观点:牛某转载案涉作品时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未标明案涉文章引用的作品情况,侵害了刘某著作权利,牛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意见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牛某转载涉案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之规定。牛某转载文章来源于自媒体微信号,且在结尾部分有这样文字“……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 (学术论文中注释一般是为了保障原作者的著作权,注明某此语句、词语、观点的来源,以便读者的查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注释格式如下:……引自报纸:③ 作者 : 《题名》 ,《报纸名》年-月-日(版次)。刘田兴对学术论文中引用部分标注注释15、16)。牛某未经作者授权许可转载文章,在互联网上复制粘贴将涉案作品发布到网上。自媒体无权许可他人转载作者文章,自媒体微信号没有声明禁止转载或自媒体微信号明确载明文章可以转载,并不意味着牛某转载对涉案作品无须尽审核注意义务,直接复制粘贴发布于网上。并不意味着牛某转载不规范(不合法→略去注释)作品造成侵权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牛某由于对著作权法研读精细化程度不够,对互联网上文章标题下方有"……因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的涉案作品发布到网上,这就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埋下隐患。网上文章有"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意味着该篇文章不是独创作品,有引用他人文章的内容。对引用内容必须加注注释,标注引用内容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便于读者分清原创部分和引用部分。涉案作品的作者与引用内容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必须同时出现在一篇文章中。这就是著作权法24条立法初衷,只有这样的转载才是合法的。牛某作为专业法律从业人员,对拟转载文章上标注"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的文字,应该比普通人更清楚涉案作品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略去注释),但仍将该文章转载发布于网上,显而易见,牛某对涉案作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发生有过错。牛某转载自媒体微信号文章有“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的特别声明(以下简称该特别声明),由于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著作权法24条强调作者撰写文章对适当引用他人文章的内容,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名称)、作品名称,…注意这里文字是"应当指明”,而不是"可以指明”。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逾越),该特别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与刘某主张权利的文章,部分一致,被诉侵权文章原作者为刘田兴,其在创作时已在原文注释了对刘某文章的引用情况,但牛某转载在其公众号上时略去该注释 。牛某虽然其是对略去注释版的文章全文转载 ,并非其主动省略,但其对所转载文章具有审核义务,应当规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其转载案涉作品时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未标明案涉文章引用的作品情况,构成对刘某享有的案涉文章署名权的侵害,牛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注释:相关观点参见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23民终xxxx号。参阅文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吉01民终xxxx号等(作者:王玉平,曾供职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编辑:雪云
责编: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