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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30 04:42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竞聘店长申请书时,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格式规范: - 使用正式的申请书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和落款。 - 确保字体、字号、行距等符合规范。
2. 称呼礼貌: - 在称呼中,使用尊敬的词语,如“尊敬的领导”、“尊敬的评委”等。 - 保持称呼的正式和礼貌。
3. 内容完整: - 在正文部分,明确表达自己竞聘店长的意愿和理由。 - 阐述自己具备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与店长职位的要求相匹配。 - 描述自己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荣誉,以证明自己的实力。
4. 结构清晰: - 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内容,使文章条理清晰。 -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个人简介、竞聘理由、工作计划、总结。
5. 语言表达: - 使用简洁、准确、生动的语言,避免口语化和过于华丽的辞藻。 - 注意语法和拼写,确保文章的整洁和规范。
6. 突出重点: - 在描述自己的优势时,要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 - 结合具体事例和数据,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潜力。
7. 体现团队精神: - 表达自己对团队合作的重视,强调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工作中,
用人单位为完成销售业绩,
要求员工签下“军令状”时有发生。
若劳动者能够按要求完成任务,
那就皆大欢喜,达到双赢局面;
若劳动者不达标,公司因此辞退劳动者,
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9月7日从广州黄埔法院了解到,一名入职16年的老员工就因被辞退一事将原东家告上法庭。
亲自书写的辞职申请
却非本人真实意愿
某公司是国内大型企业。劳动者刘某早在2004年就入职公司,在离职前担任该公司黄埔店的店长职务。他曾于2019年8月受到公司表彰,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
2020年6月5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公司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对此,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
公司另一分店的店长黄某出庭作证亦称: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其本人及刘某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领导为了提升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都签了《辞职申请书》。
刘某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亦不配合与新店长的交接,而是继续打卡上班,直至2020年6月30日离开公司。
员工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补偿金及工资
本案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以刘某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后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黄埔法院提出诉讼。刘某认为,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本人15.5个月工资的两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
黄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并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
公司主张刘某自行离职说法不成立
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2020年4月20日的《辞职申请书》是否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综上,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
但与此同时,刘某关于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说法同样站不住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明确表示是因刘某申请离职而起,该份《辞职申请书》当时虽非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不足为奇。
因此,法院认为,在刘某与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按“军令状”处理劳动者当心违法
商场如战场,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业绩让劳动者签下“军令状”的做法并不少见。在过去,可能很多用人单位将任务目标及后果责任全部写在同一份“军令状”中,不达标即辞退。
对于这类“军令状”,如果用人单位后续果真按“军法”处理辞退劳动者,则可能涉及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李雪
来源: 广州日报
不成功,请离职!这样的职场“军令状”有效吗?
广州一职工因此被离职,经过一裁两审追回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在职场上,部分用人单位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来实现约束激励员工的目的,比如让员工签署“不成功便离职”的“军令状”,即完成不了业绩便主动辞职。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并不少见,如果真按如此“军法”辞退劳动者,可能涉嫌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他提醒,靠立“军令状”约束劳动者不可取,劳动者也不应轻易签署书面文件,避免潜在风险。
“不成功,请离职”, 这样的“军令状”有效吗?9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纠纷裁判结果,记者了解到,这样的职场“军令状”并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员工主动离职!
员工被迫签下“军令状”
2004年,刘某入职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的某电器公司。2020年6月5日,某电器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 刘某离职前担任广州市黄埔分店店长一职。
在接到公司催办离职的通知后,刘某继续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权被公司取消。离职后,刘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补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器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15.5个月工资的两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此离职有违常理
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辞职申请书》是否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某电器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
首先,刘某作为工作近16年的老员工,时年已接近50岁,在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峻时期提出辞职有违常理;其次,其在接到公司相关通知后,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继续打卡上班的行为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再次,刘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公司曾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其辞职理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存疑;最后,电器公司另一分店店长黄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其本人及刘某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领导为了提升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必须签署《辞职申请书》。刘某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法院同时认为,该份《辞职申请书》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因此,在刘某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电器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按“军法”辞退劳动者涉嫌违法
经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业绩让劳动者签下“军令状”的做法并不少见。对于这类“军令状”,如果用人单位后续果真按“军法”处理辞退劳动者,则可能涉及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单位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来实现约束激励劳动者的目的。本案中,刘某签下的《辞职申请书》从表面来看稀松平常,只有综合全案证据才会发现该《辞职申请书》有很大可能就是电器公司让其签下的变相“军令状”。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也很难对这类“军令状”说不。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靠立“军令状”不可取。劳动者不应轻易签署书面文件,避免潜在风险。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记者 叶小钟)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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