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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03 19:48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关于法律自考毕业自我鉴定的作文时,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真实性": - 确保所写内容真实反映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和收获。 - 避免夸大其词或虚构事实。
2. "针对性": - 针对法律自考的专业特点,突出自己在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成长。 - 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强调自学能力和自律精神的培养。
3. "条理性": - 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内容,通常可以按照学习经历、专业技能、实践经验、个人反思等方面来展开。 - 使用清晰的标题和段落划分,使文章结构清晰,易于阅读。
4. "具体性": - 使用具体事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如参与的法律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活动、实习经历等。 - 避免使用模糊的表述,如“较好地掌握了法律知识”等,而应具体说明掌握了哪些知识。
5. "自我评价": - 既要展示自己的优点和成就,也要诚实地指出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 对于不足之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6. "语言表达": - 使用规范、准确、简洁的语言,避免口语化或过于主观的表达。 - 注意语法和拼写错误,保持文章的专业性和正式性。
7. "突出重点"
在诉讼或纠纷处理中,许多当事人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希望法院直接采纳。然而,这样的鉴定意见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判例,为您解析单方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并科普如何规范申请司法鉴定,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找一家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就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这意味着:
✅ 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或法院指定程序,确保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 单方委托的鉴定未经法定程序,法院通常不会直接认定为“鉴定意见”,而是视为“当事人陈述”,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案例参考:
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中,一方自行委托某机构出具《笔迹鉴定意见书》,但法院认为该鉴定未经法定程序,最终未予采信,而是要求重新通过法院委托鉴定。
程序不合法:未经双方协商或法院指定,可能被质疑公正性。
证据类别不同:法定“鉴定意见”属于独立证据,而单方鉴定更接近“当事人陈述”,证明力较弱。
易被推翻:对方可能申请重新鉴定,导致诉讼拖延、成本增加。
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提醒您,若需通过司法鉴定维护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1. 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由法院组织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直接由法院指定(如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
优势:程序合法,鉴定结果更易被法院采纳。
2. 诉前鉴定需谨慎,建议咨询专业机构
如果确需在起诉前鉴定(如证据保全),应选择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如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并保留完整委托流程记录,以便后续诉讼中使用。
注意:即使诉前单方鉴定,也应尽量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证据效力。
3. 配合专家辅助人出庭
若对方质疑鉴定结论,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鉴定过程及依据,增强说服力。
作为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正规司法鉴定机构,我们提供:
✔ 笔迹鉴定 ✔ 文书鉴定 ✔ 痕迹鉴定 ✔ 电子数据鉴定等专业服务。
✅ 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确保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 接受法院委托,提供中立、公正的鉴定服务。
✅ 专家团队支持,必要时可出庭作证,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近日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伪造货币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
因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网络“商机”滑向犯罪深渊
2023年7月,王某在某社交软件浏览信息时,看到他人评论说销售伪造的货币能赚钱,便产生通过伪造货币赚钱的想法。2024年1月,王某在社交软件认识了一名陌生人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跟对方购买伪造人民币的技术资料。之后,王某在某平台上先后购买了油性墨水、打印机、打印机连供墨盒、裁纸剪刀、防伪纸、钱币数字铜模、变色粉等材料,然后按照购买的教程开始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面额有10元、20元、50元和100元。
2024年11月2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某村将王某抓获,从其处扣押到伪造的人民币607张和手机两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货币金银处鉴定,扣押在案的货币607张均为假币,总面额为人民币37640元。幸运的是,王某伪造的假币尚未在市面上流通,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伪造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总面额376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伪造货币犯罪危害深远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王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充分彰显我国法律对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的零容忍立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行为直接侵害国家金融安全根基,其危害呈链式扩散:假币流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蚀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更易衍生洗钱、诈骗等恶性犯罪。该案被告人贪图非法暴利,将技术能力用于犯罪歧途,最终自毁前程、家庭破碎,代价惨痛。
十年刑期不仅是对犯罪个体的惩处,更是对社会的一次严肃普法:货币体系是国家经济命脉,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破坏。公众须清醒认识,伪造货币绝非“谋财捷径”,而是触碰高压线的重罪。唯有敬畏法律、远离犯罪,以合法劳动实现人生价值,方能守护社会金融安全与个人命运尊严。
作者:王巍 蔡莉
来源: 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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