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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03 20: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五大事项
正文:
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是贷款人与贷款服务公司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贷款过程的顺利进行。在撰写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时,以下五大事项应特别注意:
一、明确贷款人信息
1. 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详细填写,确保真实、准确。
2. 如贷款人为企业,需提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详细信息。
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1. 贷款金额应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争议。
2. 贷款期限应详细规定,包括贷款发放时间、还款时间等。
3. 贷款利率应明确约定,包括基准利率、浮动利率等。
三、明确贷款用途
1. 贷款用途应明确约定,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2. 如贷款用途涉及多个方面,应逐一列出。
四、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1. 贷款人应按时还款,如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贷款服务公司应负责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等工作,确保贷款流程顺利进行。
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明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 贷款人如逾期还款,
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许多借款人倾向于利用贷款中介的服务来简化繁琐的步骤并提升贷款审批的成功几率。然而,实际操作中,这种做法常会引发各种争议。一旦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借款人往往会感到不满,认为自己不仅未能获得所需的资金,还白白支付了一大笔中介费用。而贷款中介方面则主张,即便贷款未能成功,他们也投入了一定的资源和成本,因此只能退还部分费用给借款人。针对这类中介费退还的争议,本文将通过分析多个法院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一:未告知贷款不匹配
这个案件主要在于没有根据客户贷款需求提供服务,谈判中的失误导致。
客户需求:客户意向购买一辆车,希望以名下一套房作为抵押,贷款50万,10年结清。
中介分析后:认为客户目前征信情况复杂,建议先找田某私人借款40万还清名下贷款,两个月后再办理贷款。
客户史先生同意后,同一月份中介公司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支付了服务费36000元及材料费600元。合同规定服务费按实际授信金额的9%收取,并约定了贷款金额为50万元及十年分期还款的意向。
方案出差错:客户根据中介的方案私人借款40万元,每月8000利息。但2个月后中介表示无法办理10年期50万的贷款,只能办理100万元。
史先生因此无法按计划偿还个人出借方田某的借款,最终不得不向亲友筹集资金归还,并支付了利息。
客诉原因:贷款人对中介公司不满,认为该公司在咨询过程中虚假随意承诺,未能按照要求办理贷款仍要求他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导致贷款办不成还额外支付了5万多元的费用。因此,他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和材料费共计36600元。
中介公司观点:客户支付的服务费36600元是针对客户向田某的私人借款,公司已完全履行,不应退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
史先生认可其签订服务合同和收款确认书系基于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田某的借款,服务费也与田某的出借款数额相对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签订服务合同。
然中介明知史先生贷款需求与银行条件不匹配,没有坦诚告知,存在过错。中介提供的咨询服务与收取高额服务费不匹配(没有成功贷款)。法院最后认为鉴于史先生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获得借款并实际使用,综合中介公司的履约情况,法院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费酌定为1000元,判决退还史先生35000元服务费,并全额退还600元材料费。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史先生返还总计356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03案件二:贷款100万变30万,退1万
在原申请贷款100万未批下来时,因借款人急需用钱按要求换金融机构贷款70万,实贷30万,但借款人以“未在约定时间内,按额度办理好银行贷款”由要求退回4.5万中介费。
案例简述:
原告某华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银行贷款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银行贷款业务服务,原告委托被告向银行联系和安排贷款额度100万元人民币,贷款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即为贷款成功,原告按照实际收到贷款总额的4.5%向被告支付贷款中介服务费。如被告不能按照约定办理好银行贷款,被告负责全额退回原告实际交付的服务费。为了办理100万元贷款业务,原告实际交付中介费45000元。被告至今未能给原告办理出银行贷款业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还中介费,被告仅退还10000元,剩余35000元中介费多次催促未果,随起诉到法院。
中介公司辩称:
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根据,原告所依据的银行贷款服务协议,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后原告急需资金让被告从其他机构处贷款,后被告从国晟中融宝处协调为原告贷款70万元,但因被告不提供相关材料,最终审批并发放30万元,已经缴纳的居间费用冲抵该次居间费用。
法院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银行贷款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规定,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应全额退还服务费。故原告要求退还剩余35000元中介费及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协助原告办理30万元贷款应当支付被告中介费13500元(按4.5%计算)的抗辩,原告不认可,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为确保权益得到法律支持,借款人与贷款中介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包含诸如“未能按时取得贷款时中介费应予退还”等关键条款。一旦纠纷发生,这样的明确条款将有助于法院做出有利于守约方的裁决。同时,若贷款中介提供了超出原始贷款居间协议范围的服务,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合同,并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证据。例如,在案件二中,由于借款人急需资金,在未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便接受了中介的额外服务,最终导致中介因缺乏有效证据而难以追回中介费。
05谈判:只赚我们自己该拿的钱
因此,无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中介,都应重视合同的完整性与证据的保存,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与损失。谈判是为了更合理的收费,不是为了更高的收费。在这里也提醒各位贷款中介,只赚我们自己该拿的钱,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收费的合理性与透明度,诚信经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裁判书字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54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地中海酒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
(一)利息计算的合法性
1.委托贷款合同性质应适用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规则?2.利息、罚息、复利总和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或年利率24%)?(一)关于利息计算
1.委托贷款的性质委托贷款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等代为发放贷款,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贷款人是金融机构,这与金融借款合同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以受托人身份参与,贷款主要权利义务体现委托人意志,委托人享有利息收益、承担贷款风险,资金来源于委托人自有资金,这些又与民间借贷有相通之处。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分析相关问题更具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特点来确定参照规则。由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与民间借贷相同,可推定资金成本大致等同,故在确定利率上限时可参照民间借贷规则。2.利率上限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签订于2011年10月18日,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规定》施行时本案二审尚未审结,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不应参照《民间借贷规定》,而应参照案涉借款发生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案件意见》)。《借贷案件意见》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虽然该意见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主张及其限额进行限制,但“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与《民间借贷规定》中“年利率24%”均为不同时期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具有相同规范功能。考虑到《民间借贷规定》确立了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并存时年利率24%为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前民间借贷中利息、罚息、复利等明显过高且当事人主张适当减少的,对同一时期的利息等费用之和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对超出该部分的不予保护。原判决中,贷款期内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逾期后按年利率36%计算罚息,并对延付利息按年利率36%计收复利,同一时期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已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导致借贷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应当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法院确定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首次明确委托贷款兼具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征,在确定利率上限时可参照民间借贷规则。这一认定突破了以往将委托贷款完全视为金融借款、适用金融机构利率无上限规则的传统观点,强调从合同实质出发,考量资金来源、权利义务承担等因素,体现了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这一裁判思路为今后处理类似委托贷款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即不能仅因金融机构参与就简单适用金融借款规则,而应综合分析其特征,选择更合适的法律规则。(二)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适用
本案中,原判决按照金融借款规则认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总和明显过高,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间借贷规则,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上限对利率进行调整,体现了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时,不仅关注合同约定的合法性,还注重实质公平,避免因过高的利率加重借款人负担,影响实体经济发展。这一裁判结果也提醒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需合理约定利率,避免因利率过高导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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