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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特征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4 04:48

无效合同的特征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无效合同的特征的作文,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确定文章主题:首先,明确作文的主题是关于无效合同的特征。在写作过程中,始终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2. 了解无效合同的定义:在作文开头,简要介绍无效合同的定义,使读者对无效合同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3. 分析无效合同的特征:针对无效合同的特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a. 违反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b. 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的内容或形式违背了社会公德、风俗习惯等。
c.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无效合同可能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d. 主体不适格: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或能力。
e.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 举例说明:在分析无效合同特征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5. 逻辑清晰:在论述过程中,注意保持逻辑清晰,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文章内容。
6. 结构合理:文章结构应合理,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无效合同的定义;主体部分分析无效合同的特征;结论部分总结全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如虚构交易、阴阳合同等)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隐藏的真实法律行为效力需另行判断‌。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无效(如非法买卖宅基地、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等)‌。

四、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或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赌博合同、代孕协议等),直接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如虚构债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

‌说明‌: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可撤销情形,仅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可能直接无效‌。

合同形式瑕疵(如未采用书面形式)通常不影响效力,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这些合同条款竟是无效的!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生活中,

我们总会签订各种合同,

那么,

在签合同前,

你是否仔细看过密密麻麻的条款呢!

特别其中的不可变条款,

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一方预先拟定、未经协商、对方只能全盘接受或拒绝的合同条款。常见于保险单、网购协议、租房合同等场景,具有重复使用、单方制定、不可协商的特点。

比如: 租房时房东提供的“制式合同”,条款已提前印好,租客只能签字,无法修改——这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常见形式

除了书面合同,以下形式也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需警惕:

  1. 店堂告示: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
  2. 电子弹窗:网购时勾选的“同意协议”,但内容冗长且字体微小;
  3. 通知/声明:如“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4. 行业示范文本: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模版。

三、有效的格式条款需满足哪些条件?

合法有效的格式条款需满足:

  1. 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偏袒制定方;
  2. 显著提示:对“免责条款”“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如价格、质量、违约责任)加粗、弹窗、单独说明等显著方式提示
  3. 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不得排除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权利。

四、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遇到以下情形,可主张条款无效:

  1. 免责条款无效
  2.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如“受伤自负”);
  3.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免责(如“快递丢失仅赔运费”)。
  4. 不公平条款无效
  5. 不合理免除商家责任(如“商品质量问题只换不退”);
  6. 加重消费者义务(如“违约金超过法定标准”);
  7. 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不得退换货”“不得差评”)。
  8. 其他无效情形
  9. 欺诈、胁迫签订条款;
  10.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禁止消费者维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同法律意识。

来源:普法小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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