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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5 14:50

扶贫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扶贫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扶贫合同是扶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明确了扶贫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还规定了各方责任和义务。在撰写扶贫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明确扶贫目的和目标
1. 合同中应明确扶贫项目的总体目标,包括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2. 具体到每个扶贫项目,要设定可量化的短期和长期目标,确保扶贫工作的实效性。
二、详细描述扶贫项目内容
1. 合同中要详细描述扶贫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受益对象、项目规模等。 2. 明确扶贫项目的实施步骤,包括项目启动、实施、验收等环节。
三、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1. 合同中要明确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资金来源、技术支持等,确保各方权责清晰。 2. 明确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责任,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四、合理制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1. 合同中要详细列出扶贫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2. 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明确每个阶段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扶贫项目顺利进行。
五、规范扶贫项目合同文本格式
1. 合同文本格式要规范,包括合同标题、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正文、附件等。 2. 合同正文应条理清晰,

脱贫人口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这些税收政策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为全文: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来源: 财政部网站

安康汉滨法院大河法庭 | 巧解合同纠纷 助力乡村振兴

产业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护航。近日,安康汉滨法院大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农村产业扶贫资金合同纠纷案件,既帮助村集体及时收回扶贫资金,又为司法护航乡村振兴提供了生动的实践范例。

原告某经济合作社为村委会集资成立的村属合作社,与被告安康某公司于2020年签订了合作社资金入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产业扶贫资金15万元(平均分派给本村1288位村民),使用期限为3年,每年固定分红6%。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入股分红资金及违约金。

面对被告公司“失联”困境,法庭干警展开多方调查,发现公司经营场所早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更因重病住院治疗。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简单的判决无法根本解决问题,于是积极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前期合同履行情况及投入资金现状,发现了本案的问题所在:一方面,案涉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面,原告仅起诉分红及违约金,但更要紧的是入股本金已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原告介绍资金面临的风险,建议原告及时止损并给予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同时向被告阐明企业诚信履约的法律义务,引导企业换位思考,充分理解村集体资金的重要性。最终经过多轮调解劝说,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原资金投资入股合同,被告在半年内分期向原告返还入股本金15万元。案件调解后,被告仅在一个月内就向原告全额返还。

作者:熊 丹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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