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更新日期:2025-06-06 04:42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留校察看撤销申请书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格式规范: - 标题:明确写明“留校察看撤销申请书”。 - 称呼:写明申请对象,如“尊敬的校领导”、“尊敬的班主任”等。 - 正文:分为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 - 结尾:写明感谢语和落款。
2. 内容真实: - 确保申请书中所述情况真实可靠,不得虚构事实。 - 如有相关证据,可在申请书中附上,以证明自己的悔过和改过自新的决心。
3. 结构清晰: - 开头: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学号、班级等。 - 主体:详细阐述自己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认识到错误:说明自己当时犯错误的原因和认识过程。 b. 改过自新:阐述自己在留校察看期间如何努力改正错误,提高自身素质。 c. 取得的成绩:列举自己在留校察看期间取得的成绩,如学习成绩、班级活动参与度等。 d. 今后的打算:表达自己今后如何严格要求自己,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 结尾:表达对申请撤销留校察看的期望,以及对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感谢。
4. 语言表达: - 使用规范的书面
绘图:杨佳
“工作都找到了,却因没有学位证无法报到,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广二师”)2012级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王东亚近日因学位证一事急得焦头烂额。他因两年前代替师弟承认留宿校外人员,被处分“留校察看”。今年6月21日,他却被告知无法获得学位证。
得知此事后,王东亚立刻向校方申请撤销处分,并重新申请学位证。校方虽查明当初留宿外校人员的确非王东亚,但表示现在已经过了学位申报截止日期,该学生已确定无法获得学位。
帮师弟担起“留校察看”处分
今年6月21日,已经找到工作的王东亚对毕业后的生活满怀期待,却突然被学院老师告知自己不能获得学位证书,原因是两年前的一个“留校察看”处分。
2014年10月3日,王东亚接到师弟的一通电话,向他询问宿舍号,王东亚没想太多就告诉了他。后来他才得知,师弟留宿了两名校外老乡,被宿管发现了,两名校外老乡向宿管报上了王东亚的宿舍号。
事后,宿管科老师让王东亚在一份“承认留宿外校人员”的书面材料上签名,并表示只要向辅导员承认错误即可,不会影响毕业事宜。考虑到师弟刚进大学比较胆小,此事的后果也不是很严重,王东亚便在材料上签了名。
同年12月,王东亚收到了学校依据《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3年版本)(以下简称《规定》)作出的“留校察看”处分通知。王东亚告诉记者,收到处分后,他马上和师弟一起找到学院辅导员说明真实情况,辅导员表示该处分不会影响毕业,所以并未撤销处分。他回去查看《规定》,发现“留校察看”处分确实不会有很大影响,只要自己在接下来的一年内遵纪守法就可以,也就没有再去在意这件事情。
更改处分后仍无法获得学位证
今年6月21日,王东亚突然得知无法获得学位证,他既惊讶又愤怒。对此,校方给出的解释,是根据《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获得学位证。而王东亚强调,学校当时在处分告知书上写的是根据2013年版《规定》,而不是《暂行方法》,若是根据《规定》,他是不会被取消学士学位的。
几天之内,王东亚向学校、学院多个部门申诉未果。最后,他再一次和师弟到学校纪检部澄清事实,校方将原本对王东亚的“留校察看”处分改为“记过”处分,这样一来,无论是依照《规定》还是《暂行方法》,王东亚都不会被取消学位授予了。
王东亚觉得事情已经解决了,待上报、审批等环节之后,自己就可以拿到学位证。但是6月27日,当其他同学都拿到学位证时,他还是没有等到学位证。他又多次询问领导,得到的回应是:“在处理,在审批。”
7月7日,王东亚得到了学校最终回复,他不能拿到学位证,原因是已过学位申报截止日期。“我完全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为何拿不到学位证?推迟拿的话,我可以理解,但不能拿的话,我不能接受。”王东亚说。
校方:学生能否获得学位证,学校无提前告知义务
7月8日下午,记者致电广二师宣传部郭主任。他表示,学校已确定无法为王东亚办理学位证,原因是对方错过了学位申报截止日期。
郭主任介绍,广二师学位授予的事宜于今年1月份启动,经历了院系上报学生名单、教务处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教务处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等程序。在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期间,学生若有异议可以重新申报。然而,他却无法提供学位审核、申报截止日期等具体时间,只是说“学校是在6月初正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的,王同学若是在5月31日前提出申诉,都能得到处理”。
王东亚却认为,他是在今年6月21日才被告知无法获得学位,此前并未收到任何相关通知,根本无法在5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对此,郭主任表示,学校没有义务在审核期间通知学生能否获得学位,学生应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好自查。
对于王东亚提出的处罚标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郭主任回应称,广二师的前身是成人高校广东教育学院,到了2010年才经批准改为普通本科高校,故2014年才有第一批获得学位的学生。学校对王东亚的处罚确实是依照《规定》,但《规定》里并没有涉及到学位授予的标准。直到2014年上半年,学校出台了《暂行方法》,才对学位授予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学生能否获得学位,都要依照《暂行方法》的规定。
郭主任表示,学校在对王东亚学位授予一事的处理上是符合程序规定的,不存在失误。王东亚则告诉记者,他在今年4月份已经向学院提交“察看期满撤销”处分的申请,但学院未予回复,这一情况得到了王东亚的同学小伟(化名)的证实。王东亚认为,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尽到向学生说明学位授予相关事宜的义务。
王东亚告诉记者,如果学校没有对学位授予的标准和执行给出合理的解释,他将考虑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权益,他只想拿到学位证,顺利到工作单位报到。
(报料人:佚名 奖金:100元)
南方日报记者 曹菲 实习生 马立敏
齐鲁网潍坊12月10日讯日前,潍坊市教育局公布了《潍坊市中学生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学生处分类型、处分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学生的处分,包括初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表示,学校依法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手段。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处分。
《办法》还对处分的类型及适用范围作了阐述,初中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高中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中职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满 14 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18 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附:《潍坊市中学生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为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合理运用惩戒措施,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中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小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学生的处分,包括初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及学校规章制度,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无悔改表现,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中学生,按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
第二章 处 分
第五条 学校依法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手段。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处分。
第六条 处分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初中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高中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中职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不满 14 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18 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七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严重扰乱班级、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 10 课时(含 10课时)的;
(三)寄宿制学校,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
(四)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五)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优表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吸烟、饮酒的;
(七)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实施校园欺凌或暴力,情节轻微的;
(九)利用网络传播不良、有害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的;
(十)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十一)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屡教不改的;
(十二)收听、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的;
(十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第七条中两项及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 34 课时(含 34课时)的;
(三)寄宿制学校学生无正当理由屡次夜不归宿的;
(四)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优表彰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服从正当管理,通过语言、网络等辱骂教职工,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教职工,情节严重的;
(六)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七)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八)实施校园欺凌或暴力,情节严重的;
(九)收听、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屡教不改的;
(十)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十一)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当交往,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对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继续违纪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 90 课时(含 90 课时)的;
(五)在市级及以上统一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组织作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异常恶劣的;
(七)不服从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实施校园欺凌或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参与黄赌毒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
(十)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进行不法活动的;
(十一)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半年;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发生违纪行为,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分类型要根据情节轻重、承认错误态度、悔改情况及年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处分学生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对违纪学生所犯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实调查,并同学生本人进行谈话,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
(二)告知。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拟给予的处分及依据。
(三)听证。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应当事学生(或其监护人)要求召开听证会。
(四)决定。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五)送达。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处分决定,3 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六)申诉。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七)备案。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应于最终决定作出 3 日内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受理后,7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八)存档。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被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类型及期限,作出处分的事实及依据,学生的申诉途径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在被告知后,3 日内可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 7 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法制副校长、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
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范围应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和身心发展特点。
第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对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提前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撤销处分(开除学籍处分除外)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或导师)审核并提出意见,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处分撤销时,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的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三章 申 诉
第十九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有异议的,应认真调查、核实。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负责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工作,人员组成包括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委会代表、法制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 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在 15 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二条 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或其监护人在 5 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日期均为工作日。本办法自 2019年春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