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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7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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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明确主题:首先要明确作文的主题,即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确保全文围绕这一主题展开,避免偏题。
2. 结构清晰:一篇好的作文需要具备清晰的结构。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组织:引言、正文、结论。
3. 引入背景:在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我国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 分析问题:正文部分要深入分析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监管力度不足、信用评价体系不科学等。
5. 提出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a. 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
b. 加强信用监管:加大对合同信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意违约、虚假宣传等行为。
c.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信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信用奖惩措施等。
d. 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自觉遵守合同约定。
6. 结合实际:在论述过程中,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或实际数据,增强说服力。
7. 总结全文:在结论部分,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强调合同

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

“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并结合2022年我省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试点经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面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和缴纳税收等证明材料。

一、承诺形式

供应商承诺制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不对社会公开的信息、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承诺内容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七)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承诺审查

(一)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在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成功后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预审。对未通过审查且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二)评审委员会汇总并提交评审结果后,代理机构应当进行评审结果复核,如发现已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不符合投标(响应)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驳回评审结果,当场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同时将相关证据情况一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书面形式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

   (三)供应商如对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提出质疑投诉。

   (四)省财政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承诺内容审查工作,第三方机构对其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四、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及提供的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影响采购结果,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管理,将供应商履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承诺情况全面纳入省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既要通过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坚决打击虚假承诺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违法行为。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工作,落实“四个体系”,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版)



常州市统计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常州市统计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机关合同,是指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常州调查局、市局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等的合同。

第三条 局机关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局机关实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合同的财务监管。

第五条 局机关合同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和审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条 局机关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起草由具体承办处室负责。

第七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局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核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九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局机关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合同签订前,承办处室应当报送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合同纠纷解决条款是否完备;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订,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正式文本由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局机关公章;局属事业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处室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后或者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订立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处理。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应当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处室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或者参与仲裁、诉讼。 

第六章 合同的归档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起草、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合同资料,合同承办处室应该妥善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
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该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和相关资料报
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备案,并送交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按规定,将局机关合同目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即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三)未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合同资料的;
  (四)擅自放弃合同权利或者增设义务的;
  (五)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部门合法权益的;
  (六)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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