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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案场销售经理工作总结》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0 11:26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案场销售经理工作总结》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案场销售经理工作总结的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主题:首先要明确作文的主题,即案场销售经理的工作总结。在开头部分简要介绍案场销售经理的工作职责和重要性。
2. 结构清晰:作文应具备良好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可按照时间顺序、工作内容或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划分。
3. 内容全面:总结应涵盖案场销售经理在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内容、业绩成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以下是一些具体内容:
a. 工作内容:简要介绍案场销售经理的日常工作,如客户接待、销售谈判、团队管理、市场调研等。
b. 业绩成果:列举案场销售经理在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成果。
c. 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分析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d. 个人成长与感悟:总结自己在工作中的成长与收获,以及对行业、团队、客户的感悟。
4. 数据支撑:在描述业绩成果时,尽量使用具体的数据和案例进行支撑,使总结更具说服力。
5. 语言表达:使用简洁、准确、生动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口语化的表达。同时,注意保持文章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6. 体现团队精神:在总结中体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感谢团队成员的支持与帮助。
7. 反思

月嫂机构“内鬼”贩卖新生儿信息获利 如何给隐私加“锁”?

5月23日,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5日起施行。此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已经上线。该App怎么用?为什么要推广国家网络身份认证方式?它跟我们的数字生活有什么关联呢?先来看几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注意!你的个人信息可能正通过这些方式被贩卖

前不久,上海的顾先生刚刚喜添新丁就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一家儿童摄影机构的工作人员,向他推销婴儿百天照上门拍摄套餐。对方对他妻子的姓名、电话、孩子的出生时间等等这些精准信息了如指掌,顾先生立即报了警。警方很快锁定了这家机构的法人邹某某。警方发现,邹某某掌握了4万条母婴信息,涉及上海大小十几家医院,这些信息都是他从一个月嫂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王某某手中购买的,而王某某同时拉拢了月嫂服务总公司的文员刘某某参与其中。

邹某某在获得这些母婴信息后,和一家话务公司签订合同,把信息发送给这家话务公司,由话务公司向新生儿母亲拨打推销电话,这些个人信息就这样被层层转卖。在三年时间里,王某某先后向邹某某出售母婴信息3.9万余条,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

除了骚扰电话,一旦个人信息被诈骗分子获取,就很可能会被他们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上海的李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快递公司客服打来的电话,称其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会予以赔偿。对方提供了二维码,让李女士扫码后等收赔偿款,对方又称因为李女士支付宝账号存在异常,需要转入小额款项用于验证。就这样李女士前后转入两万多元后发觉被骗。

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嫌疑人抓捕到案,调查发现,在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窃取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洽谈业务为幌子,伺机在快递网点的快递信息面单机上安装了木马软件,远程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转卖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人。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等联合发布《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与泄露问题分析研究报告》。报告聚焦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和泄露问题,在对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治理工作梳理和对典型案例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目前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和泄露表现为三大突出问题:

个人和企业能力与信息不对称加剧信息滥用企业技术防护不足导致泄露频发海量数据汇集放大泄露后果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是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总有人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我们的个人身份信息?据了解,不法分子利用“数据接口”等渠道窃取数据,合作伙伴和机构“内鬼”数据泄露,一些机构在源头端过度收集用户数据,这些都是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

不久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辖区一家网络教培公司报警,称该公司的办公电脑被某员工私自动过。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在该公司电脑内提取木马样本10余例。面对民警的询问,员工鲁某起初只承认出于提升销售业绩的目的,私自窥探同事电脑里的客户资料,但随着调查深入,民警在鲁某的手机上发现了一个隐秘的聊天群。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确认这是一个针对在线教培机构人工投放木马病毒、获取他人数据的犯罪团伙。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北京海淀警方迅速开展抓捕行动,先后抓获涉案人员11人,现场起获木马U盘、手机、电脑等作案物品。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会成为黑灰产业的孵化器。今年3月份,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人通过社交软件发布售卖个人信息的广告,声称有全国各地银行贷款、股票、教育、医美等多个行业的活跃客户数据。通过对相关样本数据分析,合肥警方发现,这些数据明显超出正常获取信息的能力范围,而这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使用违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团伙。

随着犯罪嫌疑人被抓,这条网络个人信息买卖的黑色产业链逐步显现了出来,警方发现,这一团伙贩卖个人信息达百万条。

据警方调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现在,短短数月时间,该团伙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涉案金额120余万元。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如何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

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就有可能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为了解决因个人实名身份信息的服务需求增长而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问题,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出现了。它具体是如何保护我们个人信息的呢?

针对当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世界主要国家纷纷明确将数字身份生态体系发展作为其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组织建设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上线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网号+网证”双轨认证机制,将传统身份证信息转化为加密的虚拟凭证,实现身份信息的“可用不可见”。

研发专家表示,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在应用过程中,严格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在信息收集、提供和处理方面,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充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据了解,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已对接400余款App,包括各大互联网平台和政务服务、金融征信、教育考试、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领域的线上应用。目前,用户在互联网平台注册账号时,一般都需要输入自己的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来证明自己的身份。现在,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在互联网平台需要认证本人身份的时候,就可以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来证明自己,替代传统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明文信息。

信息技术领域专家、清华大学教授郑方表示,以往传统身份认证模式下,会产生信息流转环节多、防护能力弱的弊端。而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正从源头压缩非法获取个人身份信息的黑灰产业生存空间。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在更多领域落地,并深化与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的协作,建立“数据最小化收集”标准。在法治利剑与科技护盾的双重保障下,朝着网络空间清朗有序的目标稳步迈进。

(记者 张李彬 陈风辛)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该为电信诈骗“消失的钱”负责?听金融法官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公司与线上理财平台的结合,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投资渠道。然而,在“指尖理财”盛行的同时,因支付环节漏洞导致的资金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当涉及电信诈骗,投资者因资金无法追回,通常会将矛头指向第三方支付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金融消费者若遇到电信诈骗,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应为“消失的钱”负责?6月3日,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就通过一起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侵权纠纷,解析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为金融消费者避开“支付陷阱”提供实用指南。

两家商户的支付链接存在擅自跳转情况

回溯案情,2017年9月时杨某在网上看到一个理财平台广告,宣传“高收益、低门槛”,心动之下立刻注册了账号。按照平台提示,他通过某支付公司连续转账9次,累计投入312万元。

本以为能“躺赚”,但杨某没想到的是钱却“不翼而飞”。原来,这笔钱根本没进入理财平台账户,而是被“偷偷”转到了两家问题商户的账户里。这两家商户的支付链接存在“暗箱操作”(即擅自跳转链接),而支付公司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没核实商户经营内容,也没检查资金流向是否符合规定。

发现不对劲后,杨某慌忙取回了128万元,但剩下的184万元彻底“打了水漂”。2020年,杨某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了《和解协议》,拿到了剩余184万元的70%即129.5万元的赔偿款。但他不甘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继续赔偿其剩余的30%的损失。

谁该为“消失的钱”负责?

据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介绍,经审理,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实务中存在两项违规操作行为。

首先,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对转账双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完整的核对记录。

很明显,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允许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行为,这违反《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的经营活动和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并采取必要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对特约商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终止收单服务等措施。

而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商户经营内容未能有效监测,未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检查要求。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表面合规、实质失职”的问题,但只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020年杨某与案涉第三方支付公司所签《和解协议》的赔偿比例。

就其原因,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也进行了解释说明。据介绍,上述案件中,杨某作为金融消费者,在其理财投资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义务,“他既没有核实理财平台资质,连钱转给谁都没搞清楚;又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收益常伴高风险的铁律,亦存在过错。”法官说道。

故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杨某提出“继续赔偿其剩余30%损失”的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总结认为,本案为电信诈骗中的常见情形,金融消费者未谨慎投资,同时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未严格落实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要想避免掉入不法分子有意编织的“资金黑洞”,法官特别提示,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合同、聊天截图等证据;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同时,与相关机构签署《和解协议》前要仔细阅读,避免“赔了钱还丢了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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