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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6 13:14

如何写《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金额的变更是一项常见的操作,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交易的顺利进行,撰写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时,以下事项应特别注意:
1. "明确变更原因": - 补充协议中应详细说明导致合同金额变更的具体原因,如市场行情变化、成本增加、技术升级等,以便双方对变更有清晰的认识。
2. "遵守法律法规": - 确保合同金额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变更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3. "变更内容的明确性": - 对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进行明确界定,包括总价、单价、数量等关键信息,避免产生歧义。
4. "变更程序的合法性": - 确保变更程序合法,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
5. "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 - 在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因金额变更而引起的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包括付款期限、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
6. "附件和证据的提供": - 如有相关附件或证据支持合同金额变更的合理性,应在补充协议中予以列明,如市场调查报告、成本分析等。
7. "签订和生效日期": - 补充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生效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变更 请看这份补充协议公证指南


  协议离婚时约定把房产留给未成年的孩子,过户过程中却得知可能抬高孩子未来的购房成本,父母双方“刹车”叫停,打算变更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4月21日,古交市公证处通过一份经过公证的离婚补充协议,不仅帮助双方重新明确权利义务,还加上一道避免日后纠纷的法律保障。

  过户困扰

  4月11日,一对离异夫妻来到古交市公证处,咨询给孩子办理房产过户时遇到的困扰。原来,二人多年前协议离婚,约定把房产留给未成年的孩子,最近准备办理过户却得知,这作为孩子的首套房,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的购房名额及税费等多种问题,抬高日后购房成本。父母二人犹豫了,合计一番,决定变更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把房屋所有权划归孩子的母亲所有。

  白纸黑字的协议如何变更?未来路漫漫,又怎样避免可能造成的法律纠纷?二人没了主意,只好求助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公证员给出了签署离婚补充协议的公证方案,并列举工作中的案例作出解释。比如,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但男方迟迟不配合过户,或者约定的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变得不合理。这些情况下,补充协议公证就能发挥关键作用,它像一把法律保护伞,既保护了守约方的权益,也督促双方诚信履约。

  补充协议

  在公证员的耐心解释下,当事双方梳理补充协议内容,重新约定离婚协议中的房产权属,并提出公证申请,经公证机构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后,二人拿到了这份关于财产分割变更的离婚补充协议公证书。

  补充协议的核心在于“变更”二字。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双方最关注的焦点。即使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原先的财产分割方案可能不再适用。离婚补充协议就是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对某些未涉及或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件,它可以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至于公证流程,虽非必须,但能够确保补充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且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办理指南

  办理这类公证时,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财产证明材料,必要时还需提供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员会仔细核对身份信息,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补充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补充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协议条款应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或日后引发纠纷。离婚补充协议公证为离异双方提供了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对原离婚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太原晚报 记者 辛欣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的调价策略与证据组织法律实务指引

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的调价策略与证据组织法律实务指引

第一部分:结论性意见

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闭口合同”。当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实质性变化时,承包人有权主张调整合同价款。调价的核心在于:

  1. 合同约定优先:合同对调价范围、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应严格依约执行。
  2. 法定补充规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参照签约时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或市场价结算变更部分。
  3.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调价方需证明设计变更的关联性、工程量增减的具体范围及损失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综合裁量,避免机械适用固定总价条款导致显失公平。

第二部分:法律分析意见

一、合同约定是调价的首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解释一》)第19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的,当事人可请求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

  • 合同中若约定“工程量增减±10%以内不调整,超出部分按约定单价结算”,则需严格遵循该风险分配机制。
  • 若约定“主材价格波动超5%时调整价差”,则承包人可依约主张材料调差。

二、无约定时的法定调价路径

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律提供补充规则:

  1. 参照签约时计价标准
  2.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19条第2款,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变更部分。
  3. 例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明确,无约定时可参照施工地计价标准结算工程量增减部分。
  4. 市场价优先于定额价
  5. 最高人民法院在齐河环盾钢结构公司案中确立:市场价更贴近实际成本,应作为主要参考;定额价仅在市场价依据不足时作为补充。
  6. 实务中,市场价可依据省级造价站信息价、同期同类工程投标报价或第三方鉴定报告确定。
  7. 情势变更原则的有限适用
  8. 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若设计变更导致客观情势重大变化(如主材价格暴涨30%),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可请求法院调整价款。
  9. 但需满足“无法预见”及“非商业风险”要件,且不得与合同明确约定冲突。

三、举证责任的实务要点

主张调价方需完成以下举证:

  1. 设计变更的关联性 提供发包人签发的变更指令、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明变更系发包人要求或同意。
  2. 工程量变化的量化证据 提交竣工图与施工图差异对比报告、监理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第三方造价鉴定等。
  3. 价格波动的因果关系 针对材料调差,需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省级造价站价格指数等,证明价差与变更的因果关系。
    若发包人存在恶意拖延签证或过错导致损失扩大,可主张其分担风险(《建工解释一》第20条)。

第三部分:金光海律师建议

一、签约阶段:预先设定调价机制

  1. 细化变更调价条款
  2. 明确设计变更的认定程序、工程量偏差阈值(如±15%)及调价公式(如:变更单价=基准价×(现价/基期价)×工程量)。
  3. 示例条款:
  4. “主材价格波动超±5%时,按省级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调整价差;工程量因设计变更增减超10%的,超出部分按合同综合单价×90%结算。”
  5. 引入动态风险分担
  6. 对地质条件复杂等项目,约定“初步设计深度不足时,单价项目按实结算”,避免总价包干范围不清。

二、履约阶段:固化变更证据链

  1. 即时确认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发生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签证申请,附变更预算书及图纸,要求监理、发包方签章确认。
  2. 建立动态台账 按月编制《设计变更工程量及价差统计表》,记录变更部位、工程量增减、材料价差,由各方现场代表会签。
  3. 第三方数据存证 采用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定施工日志、监理例会录音等电子证据;关键工序留存带经纬度水印的影像资料。

三、争议阶段:精准选择维权路径

  1. 优先协商补充协议 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通过行政协调推动调价谈判。
  2. 诉讼中的关键技术处理 若发包人否认变更关联性,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区分原合同工作与变更部分工程量;主张适用行业惯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支持价差补偿。
  3. 防范反索赔风险 针对发包人“超期索赔失权”抗辩,举证证明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如EMS邮寄凭证)。

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的设计变更调价本质是风险再分配过程。承包人应通过合同精细化设计、履约过程证据固化及争议阶段精准主张,将法律规则转化为维权工具。实践中,最高院已多次在裁判中强调“固定总价非绝对闭口”,关键在于证明变更的实质性影响及利益失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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