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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书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8 08:14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撰写北京市劳动合同书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已成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尤为严格。以下是在撰写北京市劳动合同书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真实、合法,如企业营业执照、劳动者身份证等。
2. 明确合同双方的全称,避免因名称不规范导致合同无效。
二、明确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明确合同期限的具体起止时间,避免因期限不明确产生纠纷。
三、明确工作内容
1. 详细描述劳动者应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2. 避免使用模糊、不具体的描述,确保双方对工作内容有明确的认识。
四、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等。
2. 规定休息休假制度,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
五、明确劳动报酬
1. 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2. 避免出现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情况。
六、明确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缴费比例等。
2.

聊一聊劳动合同当中:那些坑人的【必备】和【非必备】条款(一)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往往对一些必备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的较为模糊。

虽然缺乏必备条款不一定使劳动合同因此而无效,但缺乏必备条款会导致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极易因劳动报酬支付、工作时长、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调整等问题产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九种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此类劳动合同书一般仅包含双方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甚至对合同期限与劳动报酬的约定经常也不甚明确。

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院都认为缺乏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为瑕疵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除非一方可以证明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故意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此类瑕疵劳动合同。

当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时,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劳动合同条款所欠缺的内容,详述如下:

1.缺少身份信息

此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即使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载明双方身份信息只要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的效力通常并不因身份信息的缺乏而受到影响。

相对而言,较为常见的是劳动者并未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这一问题在前已有所述,即在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双方此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依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

2.没写合同期限

对劳动合同期限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仍可成立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此时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劳动合同期限,而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离职等均不属于违约行为,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3.没写劳动报酬(高频复发)

对劳动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多见。

即使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或约定不明确,劳动者已经开始履行职务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一般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而产生纠纷诉诸仲裁庭或法院的,往往难以就劳动报酬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若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应当实行同工同酬,诉讼的关键是证明用人单位是否做到了同工同酬。

在当地地方性法规有此类规定时,这一举证责任往往被许多地区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分配给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就工资标准进行举证,则人民法院按照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结合行业性质、工作性质以及其他证据酌定劳动者工资标准。

也有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依旧将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认为在双方就劳动报酬数额产生纠纷时,应由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克扣其应得工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劳动者通过提供工资发放的花名册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做到同工同酬或发放工资显著低于行业水准甚至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对工资支付日期缺乏约定的,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的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未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高频复发)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工作地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何处从事工作。

实践中因当事人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缺乏约定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履行职务时对用人单位的安排或调整不满而产生的纠纷较为多见,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未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或约定的较为模糊,如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北京”“上海”等。

此种情况下若劳动者已经开始履行工作职务,则视为双方已经就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达成了补充约定,而劳动者对此也予以认可。劳动者尚未开始履行职务的,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时,劳动者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双方未对此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考察用人单位的安排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超出了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若用人单位的安排超出了劳动者的可预见范围,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劳动者仍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而劳动者已经履行职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作出调整的,劳动者亦可提出异议,无法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仍会考察用人单位的调整是否合理,是否超出了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保障等。若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的调整不合理,劳动者可以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5.未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缺乏约定不仅表现为未约定此方面内容,还表现为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如粗略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xx小时”,而对具体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时间未予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或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一般会考察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长,考察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是否显著低于行业一般水平,以及是否做到了同工同酬。若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长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给劳动者身体等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休息休假时间,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其发放了带薪休假期间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

6.未约定其他必备条款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一般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保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未约定上述事项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若用人单位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未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请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此而遭受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用人单位一般应就自己尽到此类保障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其认定标准和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相似,均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同工同酬”为标准,也即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相同的劳动保障。



参考案例:

(一)上海经贸山九储运公司与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74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章某与经贸山九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章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贸山九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原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经贸山九公司虽向章某提供了2014年版《劳动合同》,但因该版本劳动合同与 2011 年版《劳动合同》相比,在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约定不明、表述不清,章某也明确表示不予签署。此后,双方围绕上述问题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贸山九公司提供给章某的劳动条件

本应清楚、明确,且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本案中经贸山九公司向章某提供的合同版本在主要条款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方面均含糊不清,不符合上述标准,章某对此提出异议并无不当。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但经贸山九公司却以此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书面通知章某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贸山九公司此做法显属不当,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应支付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95622.82元(计算方式:8505.34x11.5x2=195622.82)并无不当。

案例意义

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的,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缺乏明确约定的部分,可以由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可以以“同工同酬”的标准参照相同或类似岗位的待遇和条件予以确定。但用人单位不能以对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协商不成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二)株洲凯天环保科技公司与胡某军劳动争议案

——案号:(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315号

裁判观点

本案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应聘用人单位的工作时,工作地点作为劳动条件之一系劳动者重点选择和考虑因素,也关系着劳动者切身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第8 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义务。

上诉人凯天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这就包括提供约定的工作地点,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没有明确,但由于劳动合同文本是上诉人凯天科技公司制作和提供,根据合同约定不明时应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原则,以及被上诉人胡某军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其一直在株洲工作的事实,可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和认可的工作地点应是株洲市。

上诉人凯天科技公司现将工作地点从株洲市迁至长沙市属于变更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由于被上诉人胡某军不同意变更,而凯天科技公司又无证据证实合同有约定公司可更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因此上诉人凯天科技公司在无法按约定向被上诉人胡某军提供在株洲工作的劳动条件时,被上诉人胡某军依法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胡某军已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去长沙上班,即应视为胡某军已单方解除与上诉人凯天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和第46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上诉人凯天科技公司应依法向被上诉人胡某军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根据胡某军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认定上诉人凯天科技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8052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凯天科技公司认为胡某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意义

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义务,如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缺乏约定的,按照实际履行的情况予以确定。但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进行变更,且超出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的预期,也并未因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调整而为劳动者提供充足的劳动条件保障时,劳动者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北京银行业2025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 覆盖31家银行9.8万名职工

来源:中工网

中工网讯 近日,北京市金融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北京工作委员会与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签订《北京银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025年)。这是北京银行业第9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将覆盖北京地区31家银行企业的9.8万名职工,为各银行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了重要依据与标准。

据介绍,此次签订的集体合同充分体现带薪年休假、职工教育与培训保障、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等国家政策要求,涉及职工权益的多个方面。特别在高级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待遇方面,该集体合同第十四条明确,银行结合本单位薪酬体系实际,合理确定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向为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向荣获全国、省部级、总部级劳模工匠等先进人才倾斜,向在国家、北京市和金融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大赛中获奖选手倾斜,向经营一线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技能人才倾斜,向获得各类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倾斜。

据了解,此次北京市金融行业集体协商工作于2025年初正式启动,在充分调研、筹备并征求各企业意见的基础上,5月7日,三方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召开了2025年北京银行业集体协商工作会议。会上,7家银行行政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对该合同草案进行了深入讨论与沟通,在相互尊重、坦诚合作的氛围中达成共识,顺利完成协商的全部内容。该项工作在全国的银行业省级集体协商中走在前列。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北京市金融工会将以工行、中行、农行等大型银行为示范引领,持续推动各单位落实合同内容并进行二次协商,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促进北京银行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助力全市银行业健康发展。

(劳动午报记者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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