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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8 08:57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婴儿改姓申请书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格式规范:申请书应按照正式的公文格式来撰写,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
2. 标题明确:标题应简洁明了,直接表明申请改姓的内容,如“关于婴儿改姓的申请书”。
3. 称呼恰当:在正文中,对相关单位的称呼应使用正式的称谓,如“尊敬的XX单位领导”。
4. 事实陈述:在正文中,应详细陈述婴儿改姓的原因,包括改姓的原因、家庭背景、相关法律规定等。陈述要客观、真实,避免夸大或虚构。
5. 证据齐全:在申请书中,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等,以证明改姓的合法性。
6. 法律依据:在正文中,应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以支持改姓申请。
7. 语气诚恳:在正文中,表达出对改姓申请的诚恳态度,以及对相关单位审批的期待。
8. 结构清晰:正文部分应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a. 开头:简要介绍婴儿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b. 原因陈述:详细说明改姓的原因,包括家庭原因、个人原因等。 c. 法律依据:
近日
一位姓苟的“准爸爸”
向贵阳市融媒问政平台询问
因为自己的姓氏比较特殊
从小遇到了很多尴尬
“我想给孩子改姓,可行吗?”
针对苟先生的疑问
记者进行了相关咨询
苟先生告诉记者
因为姓氏谐音
从小给他带来了很多困扰
自己的孩子即将出生
家人们也不想孩子再遭遇类似尴尬
针对苟先生的疑问
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明确回复
↓↓↓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是可以到属地派出所为孩子办理姓氏更改事宜。但由于苟先生的孩子还未出生,公安机关暂时无法办理姓氏更改相关事宜。
那么新生儿出生填报姓名时
能否不随父母姓?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妇幼处回应,孩子出生后,若不随父姓或母姓,在医疗机构办理出生证时,填写第三姓氏申请表即可。
另据中国警察网消息
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起名可以随父姓
可以随母姓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以下情况,还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创设新的姓氏,不符合法律规定限定的情形,就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公安机关拒绝登记。
【律师观点】
针对给孩子更改姓名的问题
记者也询问了贵阳市政协委员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张怡
张怡介绍道,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更改姓名。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姓名独立决定、使用和维护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有权为其决定和申请变更姓名。
这意味着
如果认为当前的姓氏
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
造成不利影响
可以依据法律程序
申请变更孩子的姓氏
综合:贵阳市融媒问政平台、中国警察网
来源: 广州日报
近日,有市民拨打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其孩子户口在泰山区,目前就读于高中,现欲给其孩子办理改名,咨询应如何办理,希望部门予以答复。
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督办员联系了泰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工作人员称,孩子若在上学期间办理改名,因为涉及到孩子的学籍,先让孩子父母与学校进行沟通,咨询学校的学籍可否随之更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未成人要办理姓名变更,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且要有正当申请理由。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学校的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前往派出所办理即可。
同时,工作人员介绍,依据目前执行的文件规定,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或其他特殊情形。
据其称,如果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其父母共同协商一致,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申请。父母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或者对方下落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那对于其他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据了解,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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