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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撤销申请书范文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0 18:42

处分撤销申请书范文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处分撤销申请书,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格式规范: - 书写时,注意字体、字号、行距等格式要求,一般采用标准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 标题居中,使用较大的字号,如二号或三号字。 - 正文分为几个段落,段落之间空一行。
2. 称呼恰当: - 在申请书开头,要正确使用尊敬的称呼,如“尊敬的领导”、“尊敬的领导同志”等。
3. 内容清晰: - 简明扼要地陈述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包括自己认识错误的过程、改正措施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 语言表达要准确、简洁,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词语。
4. 事实依据: - 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使领导相信自己的决心和行动。 - 可以列举具体事例,如参加培训、参与志愿服务、取得优异成绩等。
5. 情感真挚: - 在表达自己决心和悔过之情时,要真挚感人,让领导感受到你的诚意。 - 避免过于夸张或虚假的情感表达。
6. 结构合理: - 确保申请书结构合理,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 - 开头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职务等。 - 主体

监委成立后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处分

监委成立前,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原监察机关按作出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处分。

监委成立后,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履行解除处分程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3种不同做法或意见:一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向同级政府通报。主要理由是:从节约资源和实效性考虑,按原处分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行政处分程序繁琐、意义不大;党纪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更不需要报批,实践效果很好。二是由监委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主要理由是:监委承接了原监察机关职责,按照行政处分“谁决定谁解除”的原则,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应由监委决定解除;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作出的行政处分,从工作延续性考虑,应继续报同级政府批准解除。三是由监委呈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向同级政府通报。主要理由是:监委不是行政机关,不隶属于政府,解除行政处分不宜以监委名义报政府批准;从党管干部的原则考虑,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决定解除;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报同级党委批准解除,向同级政府通报。

我们经研究认为:第一,监委成立后,原监察机关承担的解除行政处分职能应由监委承继。但监委不是政府组成部门,而是宪法上的、独立的国家机关,监委解除行政处分不宜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即不能再以监委名义报同级政府批准解除行政处分。第二,从工作实践看,受处分人申请解除行政处分的,均符合解除处分条件,为履行解除处分程序专门向党委请示,实质意义不大。第三,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监发﹝2018﹞2号)已参照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相关规定,在第十条规定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不需要再另行履行处分解除程序。第四,对于由原行政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在解除处分时将相关情况向政府予以函告,供其掌握。综上,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不再报同级政府批准,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函告同级政府。

需要注意的是:监委作出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后,应以监委名义函告同级政府,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和通知等材料一并附上。(钟纪晟)

业务探讨丨如何准确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表述和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一、准确把握处分的表述

撤销党内职务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在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当明确处分种类名称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标题应表述为《关于给予×××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但实践中一些地方表述不规范,写为《关于给予×××同志撤销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处分的决定》等,应注意纠正。

对撤销一切职务的,一般不需在处分决定正文中写明;对撤销一个或者几个职务的,处分决定正文中须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比如“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所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职务”。

二、准确把握处分的执行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不能撤销较低职务而保留较高职务。

在具体把握上,若担任的各党内职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的,或者担任某一党内职务是担任其他党内职务的必要条件的,一般应撤销其一切职务。

例如,对担任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在撤销其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同时,其党委常委、委员职务一般也应一并撤销。

又如,某省辖市市委常委、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不仅要撤销其市委常委、委员职务,也要撤销其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若担任的党内职务之间没有紧密关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撤销的职务。

关于“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的规定,具体把握上应当注意的有:

(1)从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看,第一款所称“作出相应处理”应为撤销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被给予政务处分的,因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同一违纪违法事实,处分幅度应大体平衡,也即一般应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降低其职务层次等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且一般不得安排担任领导职务。

(2)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党外职务的,一般应建议按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关于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问题。根据本条和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

(1)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审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

(3)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待遇的决定。(本文摘自《党纪处分运用规则和纪法衔接适用指南》

ISBN:978-7-5174-0929-8 定价:25.00元

本书从监督执纪实务角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党纪处分规则和纪法衔接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系统阐释了如何准确把握从轻、减轻、从重、加重,以及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免予处分适用情形;如何辨析处理再犯、漏错、合并处理、违纪竞合、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行为;如何精准适用纪法衔接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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